云南烟草专卖公司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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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局(公司)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突出安全、方便、高质量的服务理念,保障省局(公司)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车辆利用率,节约费用开支,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专业化的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车辆。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三条 省局(公司)机关车辆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全面负责机关车辆管理工作,下设车辆安技、调度员、核算员,负责车辆的维修、购买油料、办理保险业务、处理交通事故,审核驾驶员的单据报销和行车补助及专、兼职驾驶员的

2、安全学习教育和管理。第四条 专、兼职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的指挥及检查。严禁不按操作规程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出车,严禁绕道行驶和私自载乘工作以外的人员,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坚持做到车病不上路,人病不上车的管理原则。第五条 专职驾驶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上班时间一律在调度休息室待命,随时做好出车准备,保证随叫随到。第六条 专、兼职驾驶员在驾车时要证件齐全(驾驶证、行车证、烟草驾驶员上岗证)。采取定人、定车、定责的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车辆责任人应与车管科签订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第三章 车辆配置及申报

3、使用第七条 车辆配置分为专用车和公务用车,专用车车辆为省局(公司)领导工作用车和相对固定在机关各处室的日常工作用车。第八条 省局(公司)办公室负责机关专用车辆的统一配置和调配,公务用车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负责统一调配、派遣,主要是为机关的各种会议、接待、调研、检查,其它工作等提供长途用车服务。第九条 机关各处室的专用车在日常工作时(昆明市四区以内)由处室自行安排,无特殊情况中心车管科不再另派车辆。各处室使用车辆的安全、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由各处室负责人负责。第十条 机关各处室的接待用车、会议用车、工作组、检查组、调研组等长途公务用车,需提前一天填写车辆使用申报单,并由处室领导签字后,交中心车管科

4、,以便合理、及时、准确安排车辆,确保各处室的车辆使用。第十一条 接待专用车辆由省局(公司)办公室根据接待要求、人数、行程等统一安排接待车辆。第四章 车辆维修及保养第十二条 专、兼职驾驶员应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坚持定期检修保养和出车前、途中、收车后三个环节的检查制度,确保车况良好,严禁带病出车。第十三条 各处室的专用车辆由中心车管科指派专业驾驶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和报修。第十四条 省局(公司)机关所属车辆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实行统一安排定点维修。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车辆维修应事先提出申请,经车辆安技员确认后由车管科负责人开派修单到指定的汽修厂进行维修、保养。严禁擅自将车辆开进修理厂或非指

5、定的汽修厂维修、保养。否则一切费用自理。第十六条 车辆在指定的汽修厂进行维修、保养完毕后,由厂方凭派修单、修理清单一并到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科审核结帐,厂方维修清单必须有驾驶员及安技员的签字认可方可结算。第十七条 驾驶员在长途运行中,若发现车辆出现故障,要及时向车管科负责人说明故障原因,经同意后可以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进行修复,需要救急的车辆,由车管科指定修理厂救急。第五章 油料的管理及使用第十八条 IC卡加油的使用对象:领导用车及分配到各处室使用的车辆。其余车辆实行加油本制度。第十九条 IC卡加油的使用范围:凡在昆明城区内的中国石化加油站点都可以加注油料。第二十条 每季度中心车管科根据机关各处室使用

6、车辆的排量大小核发一次一定数量的油料供各处室车辆使用。确因公务繁多,本季度核定的油料不够使用的,由车辆使用处室提出申请,处室领导签字认可,并经省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到车队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兼职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加油卡,如有遗失应立即与中心车管科联系以便及时补办。第二十二条 省局机关无IC卡加油的车辆,必须严格实行市内定点加油制度,未经允许在市内非定点油站加注油料发生的票据不予报销。第六章 车辆停放及安全学习第二十三条 省局(公司)根据国家安排的全年法定假日期间,公司机关车辆(除值班车外),车辆责任人将车辆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内,将车辆钥匙交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统一保管。第二十四条 在正常上

7、班待命的情况下,所有车辆全部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不得在非指定地点随意乱停乱放。第二十五条 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每季度负责组织一次专、兼职驾驶员安全教育学习,每月组织一次专职驾驶员安全讲评例会。第二十六条 专职驾驶员年终考核,以安全行车、遵章守纪、车辆维护、费用考核等情况为依据,由机关服务中心对驾驶员全年工作进行考核。第七章 费用报销第二十七条 中心车管科不再指定车辆清洗场地,而是规定了清洗次数:公司领导专用车辆每月限清洗10次,其他车辆(处室专用车、机动车)限每月清洗5次,超过规定清洗次数外的票据不再报销。第二十八条 由中心车管科统一购买的如油料、修理、保险、税费等各项费用支出,由车管科写出

8、书面报告经机关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经财务审核后方可办理。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专用车辆每月发生的停车、过路、洗车费用,由车辆责任人于当月28日前填写车辆费用报销单由处领导签字后交中心车管科统一审核报销。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外购买停车、过路、洗车、油料等费用的有效票据,在完成出车任务返回单位三天内,由调度员按派车单核准、签字,月末交至核算员处进行统计报销。第三十一条 专职驾驶员行车补贴按照“行车补贴管理办法”执行,体现多劳多得原则。每公里按0.25元计酬。第三十二条 机关公务车辆的各项费用,每半年在专职驾驶员内部进行一次各项费用的公开事务活动(重点是修理费、燃油费及修理厂的修理情况)

9、。年终则将车辆使用的全部费用向省局有关处室进行书面报告。根据上年车辆各项费用使用的情况,结合下年度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车辆费用的财务预算和资本性资出的预算。第八章 安全奖惩第三十三条 为增强专职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调动专职驾驶员安全行车积极性,由机关服务中心设立驾驶员安全行车奖,每月人均300元。第三十四条 实行安全守纪、责任事故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中心绩效考核办法)。一、凡公车私用者,一经查实,所有费用由驾驶员自理,并按规定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罚,并惩扣当月安全奖励。二、在本月内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或因驾驶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不得领取安全行车奖。三、不按规定填报公里数的,一经查实,不得领报公里

10、补助费和当月安全奖励。四、因未经许可私自出车而发生车辆事故,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待岗学习,行政纪律处分,惩扣当月安全奖励。五、对正常派车而无故不履行职责的驾驶员,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待岗学习,行政纪律处分。六、发生交通事故,专、兼职驾驶员应立即向车管科负责人报告,并向保险公司、交警报案。同时要保护好现场,有伤员的情况下首先要及时救治伤员。在两天时间内写出事故经过,并要有思想认识检查,以书面形式交部门领导及车管负责人,严禁隐瞒事实真相,如发生谎报或不报等,一经查实,将按省局(公司)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有关责任人。七、专、兼职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因驾驶操作不

11、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由驾驶员承担修理费用的5%。八、专、兼职驾驶员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结果为准,根据不同责任,按比率承担保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见表)保险赔付不足部分(元)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赔偿比例扣当月绩效工资扣年终安全奖赔偿比例扣当月绩效工资扣年终安全奖赔偿比例扣当月绩效工资扣年终安全奖赔偿比例扣年终安全奖2000-5000元(含5000元)10%10%50%8%5%20%5%2%10%3%5%5000-1万元(含1万元)10%15%60%8%10%30%5%4%20%3%10%1万-2万元(含2万元)10%20%70%8%15%40%5%6%30%3%15%2万-4万元(含4万元)10%25%80%8%20%50%5%8%40%3%20%4万-6万元(含6万元)10%30%90%8%25%60%5%10%50%3%25%6万元以上10%35%100%8%30%70%5%12%60%3%30%九、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报请省局安委会办公室按其有关规定处理。十、驾驶员违章行车罚款,由驾驶员自付。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以前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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