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电信服务合同规范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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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试论电信服务合同的规及纠纷解决姓 名 倩 倩 学 号 071050092 学 校 电大 指导教师 任保国 写作时间2008年10月 目录一、电信合同的概念3二、电信合同的法律特征3(一)电信合同是转移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合同3(二)电信合同是持续服务性合同4(三)电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5(四)电信合同是双务合同5(五)电信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5三、电信服务合同的规模式6(一)合同法规模式6(二)电信法规模式6四、电信服务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7(一)基本服务问题7(二)增值服务问题7(三)格式条款问题8五、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的纠纷原因与解决模式9(一)产业合同

2、模式下弱势群体的成因分析9(二)产业合同模式下的弱势群体保护对策10六、参考文献11论文摘要:作为近期新型的一种产业合同,电信服务合同在实践中暴露了很多的问题。根源最终归结是技术的原因、管理的原因以及权利维护和成本等多方面。目前电信服务合同法律规包括合同法和电信法两种,我国确立的是以电信法规为主、以合同法规为辅的模式。想在根本上平衡电信服务业中当事人之间均衡的地位,应当成立相对独立、高效的通信服务监管机制,特别是对违规行为的审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媒体监督,注重纠纷处理的前置性审监模式。关键词:电信合同 纠纷处理模式 弱势群体 增值服务 电信消费 电信立法电信服务合同的规及纠纷解决一、电信合同的概

3、念:电信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信合同是指电信生产商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电信运营商相互之间,电信运营商与电信用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关于电信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协议。它包括电信系统采购合同、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狭义的电信合同是指电信服务合同(又称最终用户电信服务合同),即电信运营商与电信用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关于电信权利义务关系的和种协议。本文探讨的是电信合同的狭义定义,即电信服务合同。信产部发布的关于规通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电信服务合同定义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规与电信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事实上,我国的电信合同绝大多数是以格式条款

4、的形式出现的。因此电信合同应定义为:电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经营者与电信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电信用户协商的合同。二、电信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据上述定义理解和合同法的精神,电信合同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电信合同是转移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合同电信的经营者为向电信用户提供通信服务,需要花费相当大的财物铺设电缆、架设电线以及其它通讯设备等,才能组成一个由线路、电源、终端和控制中心等硬件和有关软件所组成的广义通讯系统。因此,电信用户欲通过该系统进行信息交流,就必须占有该系统中一个端口,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由于电信资源有限,电信经营者们采用出租的方式,这在电

5、信经营者提供的电通话帐单中得到体现。通话帐单将用户交纳的费用为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基本月租费即是电信用户占有使用电信经营者提供端口的租金。无论电信用户使用与否,均需每月向电信经营者交纳固定的月租费。当用户向电信企业申请办理入网时,他和电信企业实际上形成了两个不可分离的合同:租赁合同和消费服务合同。用户向电信公司申请入网,第一步就是租用电信公司的移动终端设备,但要想真正实现通话,还必须由电信公司的专业人员提供服务。特别是移动手机,它的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政府将手机资源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获得国家许可经营的移动通信运营企业,移动通信运营企业通过手机合同将的使用权转移给手机用户,从而收取月租费用并承担

6、线路的维护和修理。但移动通信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存在不同:(1)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财产所有权,而移动通信运营商拥有的是移动通信资源的法定使用权。(2)标的物的性质不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移动通信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是以对有体物的占有、使用为载体,实现对电信资源的控制、利用。(3)合同的履行过程不同。一般的租赁合同在合同成立后转移动标的物给承租人,并保证承租人在合同存续期间的用益物权。承租人能够实际占有、控制、使用租赁物并获得收益,而且能及时发现租赁物是否损害。移动通信合同履行的特殊性在于移动通信企业并不将租赁物实际交付给移动通信用户占有,而是一种移动通信企业不转移动物的占有,由用户对

7、其进行使用和收益,使用得用户在使用斯间无法凭个人的常识、经验、能力、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因而应当将这种负担通过法律规定施加给移动通信企业,指电信企业在维修、保管和瑕疵担保方面所负义务要高于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该面义务,即确保用户在使用手机进行通话时,用户手机线路的畅通和线路的安全,以及线路的日常维护和检修。2、电信合同是持续服务性合同通信服务属于公共服务的畴,由于电资源的占有与的使用是持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始终处于一种持续状态。这主要体现在:(1)主体的特殊性。电信服务合同的主体一方永远具有电信业务经营权的法人企业,另一方则国一般主体,即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2)合同的缔约

8、强制性。电信业务经营者一般属于公用企业,其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的行业垄断性。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电信合同虽然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进行,但电信业务经营者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的缔约要求。(3)单方面的选择性,即只有电信用户拥有选择电信运营企业的权利,而电信运营企业没有拒绝用户有偿使用其已开办的电信业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对已开办的电信业务,电信运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电信用户使用其业务。(4)计量单位的法定,即电信业务计费的单位和方式由国家统一规。3、电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通信服务虽然具有公益性,即免费提供110、119、120、112等的公益服务。但在电信合同的履行中

9、,电信运营者承担将电信用户的信息从主叫人连通至被叫人的义务,而电信用户承担向电信运营者支付通信费用的义务。电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的行为。该行为的实现以电信使用人对有体物的占有,使用为必须。作为合同特殊标的物而存在的电信资源。根据电信条例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服务业的产品是利用电子信号为公众提供传递信息的服务,其生产过程是消费过程,两个过程不可分开。正是通信服务的不可存储性,因而通信服务费用一般由实际消费的多个单次服务费用构成。4、电信合同是双务合同在通常情形下,电信经营者有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义务,逾期安装或维

10、修均须承担减免月租费的责任。电信用户按照合同约定规定的时间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义务。逾期缴纳的则须承担以所欠费用每日3的比例支付违约金。依据民法理论,电信经营者之所以有此义务,关键在于所订立之合同为诺合同,即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起生效,而不以通信服务的实际提供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电信合同中,电信经营者享有收取电信费用的权利,但必须保证通信网络的畅通,履行将信息从主叫连接到被叫的义务;电信用户享有电信经营者提供的通信服务行为的权利,同时必须支付相应通信费用的义务。因此,电信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牵连性和相对性。电信用户的权利对应的是电信经营者的义务,电信经营者的权利对应的是电信用户的义务。5、

11、电信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通信服务这种特殊商品本身具有无形性,又具有网络性和自然垄断性。这就使电信企业对通信服务质量,通信收费及通信资源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标准。为促进通信服务交易的快速、便捷和效率,而按照技术标准和行业规程,电信经营者提供事先已拟定的条款,电信用户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容。一般格式条款合同的特征有事先拟定性:对象的广泛性:条款的持续性、重复性:条款的细节性:当事人的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承诺 的无奈性。而且电信合同主要采取明示的书面形式,即以电信用户的签定同意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因此电信合同除具有双务性、诺 成性、有偿性、持续性的法律特外,也具有一般格

12、式条款合同的特征。三、电信服务合同的规模式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关于通信服务业的完善法律框架体系,既没有统一的电信行业监管法规,也没有将电信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纳入合同法的框架之中。从当下的立法趋向上看,关于电信服务合同的规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思路:一、合同法规模式将电信合同置于合同法中表面上看来实现了电信合同的有名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立法对电信合同规的重视,但由于电信合同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因而不易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在合同法中进行规定。理由如下:1、电信服务合同容复杂,置于合同法中进行规定,若条文太多必将导致合同法容过于庞杂,条文过少起不到实际效果。2、电信服务合同容变化迅速,置于民

13、法典合同法中不能很好地适应通信服务市场的发展。3、电信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合同类型产业合同,表现出了传统合同所不具有的特点。在产业合同模式下,只有针对产业合同的特点,确定新的规模式,才能满足相关领域的利益规需求,而单纯地置于一般民法框架下,往往难以妥善解决通信服务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二、电信法规模式从电信法立法情况来看,我国电信立法目前仍然主要局限于以信息产业部为主导的立法格局,2004年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电信法是由信息产业部代为起草的,这一立法模式不仅难以避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体现,也无法保证立法的全面性。作为一种涉及技术系、复杂性、速变性、垄断性、产业性等特征的新型合同,通信服务服务合同表现

14、出了与传统合同的较大差民,传统基于单一部门立法解决问题的立法模式难以应对新的复杂局面,因而通信服务应当在整合民法、经济法、行征法等立法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的独立立法模式,制定单独的电信服务合同法。此种模式不仅能充分利用各项立法资源,保证立法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同时也便于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改。四、电信服务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通信服务领域问题表现相当突出,电信服务合同中的问题主要现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服务问题对用户来说,通信服务是一个完全技术性的领域。在电信消费过程中,用户对电信公司的技术提供完全不知情,由此一来,电信公司就有可能利用技术管理控制上的优势,侵害用户的利益,这主要表现在:(1)费用计算误差目前,虽然各大电信公司都承诺误差数倍返还,但用户仍然常常难以了解费用计算的真相。尤其是在增值服务领域,花费计算的误差率更高。(2)无线信号质量电信行业的垄断性决定了在通讯信号保障方面,尚不能实现完全的市场化。因此,在通信服务过程中,由于信号不足或无信号导致的通讯质量的影响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3)非技术性通讯中断在移动通讯中,通讯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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