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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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1、 法的最基本属性是 统治阶级 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 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 下的广大人民 的意志;3、 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4、 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公布,2002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5、 法具有国家 强制性;6、 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7、 在同一类问题上,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9、 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有法必依、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

2、、预防为主 、社会监督 、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 、防止事故 、保障安全 、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单位;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 的方针;15、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17、工会: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3、;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 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规定;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 应当设置 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2、300 人以上 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 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3、300 人以下 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 专职或兼职 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2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知识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和安全评价 。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26、施工单位

4、必须按照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 工程质量 负责;27、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安全设施的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 负责;28、重大危险源管理: 登记建档 、检测检验 、评估监控 、应急预案 、告知措施 ;29、禁“三合一体”: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宿舍不能在同一建筑 ,并与宿舍保持一定的 安全距离 ;30、交叉作业安全协议: 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应当采取的安全 措施;31、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32、非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需由主管部

5、门对其考核后任职;33、特种设备的使用: 由专业生产单位 生产、使用前取得 安全使用证 或安全标志 、使用前操作人员经 专门培训 获得相关 资质和技能;34、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国家实行淘汰制度;35、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 统一协调 、统一管理 ,不能委托 总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36、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主要负责人应立即 组织抢救 ,并不得在 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37、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 工伤社会保险 ,为从业人员 缴纳保险费 ;38、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 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

6、39、工伤社会保险遵从 无过错原则,民事赔偿遵从 过错原则;40、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遵守规程、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4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社会保险、民事赔偿,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紧急停工避险;4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一、查阅资料、了解情况;二、对违法行为要求限期 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三、对事故隐知识患应责令立即排除;四、查封、扣押 的物资 15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

7、督检查时的职权不包括 对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 行政处分 ;44、安全中介机构: 具备国家规定的 资质条件、接受安监部门的 监督、对其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4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负责人汇报;46、监察机关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4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4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49、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 ;查清原因 ,提出措施 ;50、事故调查处理目的: 查清原

8、因 、提出措施 、防止同种事故 重演、举一反三 防止类似 事故发生;51、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得瞒报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2、发生特大事故,企业 不应直接组织事故调查 并处理责任人;53、“三合一体”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 ,如逾期未改 责令停业整顿 ,直到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54、 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责令限期改正 ,如逾期未改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可并处罚款;55、未能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的: 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资金, 逾期未改 正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有违法行为 导致事故 发生应追究刑事责任 ;56、不具备法律法规国标行标要

9、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 正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的予以关闭并吊销 其有关证照;57、发生重大事故时,主要负责人 不立即组织抢救 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擅离职守 或逃匿的:给予 降职、撤职处分。逃匿的, 15 日以下拘留 ;58、 在被责令的期限内 未改正导致 生产安全 事故的主要负责人: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知识5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情况下,若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处分 ;60、安全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负责人不承担行政处分 法律责任;61、安全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造

10、成他人损害的,分别与承租方和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赔偿;62、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他人损害的, 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赔偿;63、拘留公安机关,有期徒刑法院,关闭政府,罚款安监,停产安监;64、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事项:设计文件 、通风系统 、安全出口 、竣工验收 ;65、矿山开采作业使用的 机电设备 及其防护装置 、安全检测仪器 定期检查维修;66、矿长定期作报告,职工批评、检举、控告,工会监督;67、所有矿山作业人员 未经安全培训教育, 不得上岗作业;68、矿山企业必须从 矿产品销售额 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69、不得录用未成年人

11、、女职工从事矿山 井下劳动;7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发放施工许可证;71、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7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向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备案;73、行政处分 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 的工作人员;74、火灾事故单位在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75、保护现场, 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变动;76、道路交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不包括行政处分 ;77、造成交通事故后 逃逸的司机,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照;78、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

12、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 ;79、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 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 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 安全措施 ;知识80、设计最高时速为80 公里的机动车可以进入高速公路;81、高速公路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20 公里;82、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除工程重大事故罪 处以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外,其余重大事故罪项均处以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83、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构成

13、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有玩忽职守罪处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严重的处以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其余犯罪行为均处以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3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84、机构: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的证明 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情节严重,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因受贿而故意提供 虚假证明 文件,情节严重,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5、行政处罚遵循 公正、公开的原则;86、常见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

14、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87、行政处罚设定: 法律(国家)各种都行; 行政法规 (国务院)除限制人身自由;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执照;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省市人民政府)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其他不得设定;88、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处罚适用 一般管辖 (属地管辖),适用于违法行为不严重,但违法事实的确定尚需要法定依据的情况;89、当场实施行政处罚: 公民 50 元以下 ,法人 1000 元以下;90、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 2 人;91、违法行为 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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