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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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视制度摘 要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民事执行管理体制的缺陷和内部监视制度的弊端,以及有效外部监视的缺乏,使得民事执行工作秩序比效混乱,并随之带来“执行乱问题和加剧“执行难问题,此外,法院内部监视的不力和现行法律固有的缺陷,使得民事执行工作中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救济权利亦无从保障。民事执行工作中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使得人们迫切需要一个强力、有效的专门性机构对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进展监视,以求得司法公正。于是社会各界对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执行监视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场逐步开展对民事执行监视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视制度存

2、在立法监视不力,法检两家缺乏协调,检查机关自身力量有限等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检查队伍建立,加强人民检察院和外部的沟通协调等解决措施,希望对相关问题有所益处。【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视制度构建目 录摘要1目录2一、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视制度的理论根底1一权力制约理论要求民事执行权受到监视1二司法公正要求民事执行加强外在监视2三检察监视是我国权力制约机制中最为重要的监视力量之一3二、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4一民事执行检察监视案源缺乏4二检察机关内部缺陷制约监视开展5三监视方式单一,缺乏对法院改进工作的后续监视6三、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视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6一执行难与执行乱问题无法

3、为法院系统所能解决6二执行权滥用,亟待外力规制7三检察机关监视民事执行具有其优越性7四、民事执行检察监视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9一创新宣传形式,扩大大案源9二加强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立9三加强民行科与其他处室横向沟通协调机制10四加强人民检察院与外部的沟通机制10参考文献11. z-一、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视制度的理论根底一权力制约理论要求民事执行权受到监视在*法治的国度,“权力约束是一个普适性要求。孟德斯鸠由人性恶论推导出来的权力制约理论,几百年来广为流传并被奉为经典。那就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历。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

4、也是需要界限的!当然,即便将权力界限问题放置于社会契约论或是人*权论的信条之下,权力制约也是一个理所当然的自然结论。因为在社会契约者看来,国家权力的让渡是有前提条件的。按照自然公正的原理,人们将管理自身的权力让予给国家是要求国家为其提供公共效劳,以追求福祉。换言之,国家官吏手中的权力“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以外,就不能再有别的目的或尺度;所以它不是一种支配他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因为生命和财产是应该尽可能受到保护的。 6 谭 秋 桂 . 民 事 执 行 原 理 研 究 M . 北 京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 2 0 0 1 同理,在人*权论的鼻祖卢梭看来,

5、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才是政治共同体的根底和合法性的来源。也正如密尔顿所言:“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的一切权威的来源,他们有靠他们认为适宜的任何代理人来处理他们公共事物的自由,有撤换这些代理人的个人或他们的组织的自由,在他们愿意的任何时候。权力制约理论经过长时间的开展,最后被总结为三权平行制衡理论,并以美国宪法作为经典蓝本表达出来。可见,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牢不可破的根基。从权力属性上来说,民事执行权也是公权力的一种。虽然学术界对民事执行权的属性归属上有着广泛的争议,“主要有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双重属性说、不确定说、相对独立国家权力说,但不管争论结果如何,这都不能否认民事

6、执行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性质。既然它是公权力,则,它不能逃脱权力相互制约的规律。因为,公权力的强制性特点使得其总是无法防止趋向于扩* 4 杨 与 龄 编 著 . 强 制 执 行 法 论 C . 三 民 书 局 . 1 9 9 7 、侵犯、排他、诱惑和腐败。因此,民事执行权必须受到外力的强制性制约。不过,应当考虑到的是,我国并不是一个具有类似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外分权制衡之宪政构造的国家,从而,权力分立之间的互相制约表达得很不明确。在现行法体系下,民事执行权除了受到法院内部由上而下的自我监视外,几乎没有任何行之有效的外在制约力量。从这个角度来说,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权的外在监视具有高度的正当性。二司法公

7、正要求民事执行加强外在监视“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而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局部和根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从司法之生命附属于公正的角度来说,司法公正是人民司法制度赖以存在的生命线。而民事执行是最终落实司法公正的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按照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体制,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能够进展监视的途径有权力机关监视、法院内部监视、社会监视、舆论监视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等几个方面。3一是权力机关监视。“在中国的宪制中,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双重公法人格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按照此种权力构造,人民代表大会除了享有立法权力之外,还享有基于权力机

8、关的总体上的政府权力和具体上的政府权力。其中,具体的政府权力就包括监视权。正如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视。从实践的惯行做法来看,权力机关监视法院的工作主要是事后听取工作汇报。虽然有时也穿插些“个案监视动作,但是常常被认为是“损害了法官的权威并从根本上破坏了法院系统的审级制度和审限要求而遭到社会各界的责难。从中央9号文件下达后,人大代表已不再对司法中的个案进展监视。权力机关监视法院工作也只能“效劳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可见,权力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视并不能全面、有效且深入的开展下去;即便能够开展局部工作,也会因为人大代表的非法律

9、专业背景而无从发挥实际作用。4二是社会监视。社会监视一词迄今在国内没有明确的定义,大致是指除党政机关及法律监视以外的其他所有监视形式。比方社会团体的监视,社会组织的监督和公民的监视等等。社会监视最为致命的地方就是监视依据、监视渠道和监视信息全面匮乏,根本无法形成有序的监视行动。在多数时候转化为一种很不稳定的社会评价。三是舆论监视。舆论监视的作用非常大,这是人尽皆知的。但是舆论监视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舆论监视自身机制的缺失,新闻媒体的腐败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现行舆论监视的法治化、程度化较低。从而不难得知,舆论监视法院的民事执行也无法客观有效地产生相应的监视作用。四是法院内部监视。法院内部监视自己

10、或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体系内的监督。按照自然公正的根本原理,内部监视因缺乏独立地位和独立精神也无法到达有效监视的效果。五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依照我国宪法的定位,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所有工作进展监视。再者,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检察工作人员都是法律职业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因此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进展监视具有常设性、权威性、专业性等特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理应成为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主要监视方式3 陈计男.强制执行法释论M.*:元照出版*.2002。由上可见,虽然我国监视机制众多,但是真正能够起到切实监视法院民事执行效果的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莫属。直言之,司法公正要

11、求民事执行工作加强外在监视,而此种外在监视最为重要的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三检察监视是我国权力制约机制中最为重要的监视力量之一“监视制度同选举制度,构成现代*政治两大支柱。与西方国家权力监视偏重于政党监视所不同的是,我*取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元政党合作制度。此种政治制度使得执政党领导下的各级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均缺乏外在的监视力量。这就使得我国的权力构造架构在逻辑关系上主要是一种内部关系,且政权构造体系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只能实行体系内的*监视。 8 肖 建 国 审 执 关 系 的 基 本 原 理 研 究 J 现 代 法 学 , 2 0 0 4 5 实际上,对于*监视的重要性,国家第一代领

12、导人在建国前就有过相应的论述。1945年7月,在抗日战争即将胜利的前夕,毛主席在接见黄炎培等*人士时就中国政权的“历史周期率发表过著名的论断:“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只有让人民来监视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因此走*政治之路是我国建国者们很早就确定的思路。而*政治机制中,内部监视就成为了维系政治*的最为重要的方式。“在没有外在制约力量的背景下,权力的依法、有效行使,离不开在体制内建立科学的监视体系,实行内生型监视。检察监视,在一元化领导的国家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和秩序的平安。由此可见,对于内部的常设性法律监视检察

13、监视,我国比任何其他国家都要有更大的依赖性。按照我国权力机关之下“一府两院的政权体系架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负有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法院的监视职责。人民检察院的法定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视职责,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法院作为实施法律的最主要机关自然在检察机关的监视之列。可见,在我国权力制约机制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视是一种最为重要的方式,不容放弃。10 1 0 赵 钢 当 前 的 “ 执 行 会 战 与 现 代 法 治 原 则 的 冲 突 J 法 学 , 1 9 9 9 1 2 二、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民事执行检察监视案源缺乏全国每年审结民行案件五百多万件

14、,各级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只有一万多件,具体到对民事执行监视的案件就更屈指可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对当事人申请抗诉作了限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经过法院的再审程序之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为检察监视设置了前置程序,将检察抗诉监视变成了法院再审之后的救济程序,这意味着检察院对民事监视的案源会减少。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有些当事人对于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到信访部门上访告状,这不仅难以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还造成当事人缠访缠诉。案源的严重缺乏,制约着民事执行检察监视工作的开展。案源缺乏的原因有多种。主要宣传不到位,对于民行科只能的宣传虽然年年都在搞,但效果一直不理想,没有到达妇孺皆知的程度。民众只知道打官

15、司要去法院,许多农村地区的人们不知道人民检察院还设有民行科,甚至不知道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通过向检察院申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不知道要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加上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社会影响不够,前几年还一度出现要撤销民行部门的呼声。从一定程度上影响民事执行检察监视案件的案源检察所以要加大宣传,拓展案源。检察院与信访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及时疏导当事人到检察院申诉。基层法院要发挥承受民事执行申诉主渠道作用,采取切合实际的便民措施,畅通申诉渠道,利用网络、媒体、社区宣传开展法律咨询的渠道,让民众了解民事执行检察监视工作的职责,受案*围。此外,可以通过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立检察信箱等途径拓展案源7。二检察机关内部缺陷制约监视开展一是检察工作规*性程度不高影响监视实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检察监视案件的办理,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办案规则,但执行检察监视案件与申请抗诉案件仍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在立案条件、调查取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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