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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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1.总则 1.1为了使公司的每一个角落都充满着安全、卫生、舒适的良好的厂风厂貌,为了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全体员工的劳动人身安全;为了增强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 卫生的思想意识;为了激励全体员工积极性去发现和消灭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特别制定英德市宏利皮革有限公司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在英德市宏利皮革有限公司工作的全体员工。 1.3为了强化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加强管理力度,本制度采取经济处罚、书面警告及辞退出厂的管理手段。若违反本制度三次以上者即为屡犯,屡犯者退

2、出厂。若触犯有关法律的,则送交司法部门,将其追究法律责任。 1.4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事故情节的轻重以及责任人态度的好坏,处罚的对象包括违章肇事者、班组长、区域责任人、车间主管、部门主管、整个班组或整个部门。 5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办公室的专职安全员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2.门卫职责范围 2.1公司的保安机构,是对付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司安全运行的一支坚强队伍,每个保安人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警惕性,严格遵照执行公司制定的门卫值班制度。玩忽职守、包庇坏人、隐瞒事实真相者,一律辞退。 2.2保安人员必须熟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的环境区域、物料储存、人员分

3、布、生产场所和易燃易爆炸物品的化学特性都要了如指掌。 2.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值保安员必须禁止其进入厂区,违规者和保安员各罚款50至100元。 2.3.1喝了酒后。 2.3.2正在吸烟。 2.3.3神志不清、四肢麻木、行走不便者。 2.3.4穿戴不整齐打卡上班(包括穿保护不到脚趾和脚后跟的鞋类等和穿妨碍机台操作的奇装异服,生产操作人员不准留长头发和穿高跟鞋)。 2.3.5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2.3.6身份不明者以及无业务往来的非本公司人员。 2.3.7未满12周岁的少年儿童。 2.3.8年迈体弱、视力欠缺、精神失常者。 2.4非公司指定的泊车场所,其他地方严禁停放一切车辆,违规者和保安员各罚

4、款10至50元。 2.5未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批准,严禁任何车辆和私人的物件在厂内进行电焊、气焊等维修作业,违者罚款50至500元。 2.6非公司招聘或指定的驾驶人员,严禁动用一切机动车辆(包括叉车),当值保安员应责令其停止驾驶,否则保安员罚款10至100元;违章驾驶者罚款30至200元 2.7生产区域严禁吸烟,违者一律辞退。外单位人员入厂时,要向其说明禁烟规定,不听劝阻者重罚。 2.8严禁携带公司的汽油、柴油、甲苯、丁酮、硫酸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出厂,违者罚款100至500元。 2.9保安员必须熟悉公司所有消防器材的性能,操作技巧以及放置的地点,如遇火警立即组织人员扑救,有遇事故不及时采取

5、措施处理者,必须追究其责任。 2.10从16:00至第二天8:00,当班值保安员,必须每隔一小时到公司的每个区域认真巡查一次,发现事故隐患和肇事者,要坚决制止,并及时告安全员或值班的车间主管,违者辞退出厂。 3.消防、安全教育体制 3.1新入职的本公司员工,都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准聘用。 3.2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若安全教育负责人失职,则罚款100至200元。 3.2.1公司一级-由公司的安全员负责讲述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劳动保护和机电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基本常识,以及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用途、操作方法等。 3.2.2车间一级

6、-由各部门的主管负责讲述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艺流程、岗位规则等方面的制度、措施。 3.2.3班组一级-由所在的班组的班组长负责讲述该组工作的性质、范围、要求,以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参数和操作技巧、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包括机械电气的紧急刹车按钮的位置)。 3.3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后,安全员抽检时,仍没有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以及不按规定要求使用劳保用品者,罚款50至100元。 3.4要积极参加消防、安全的教育、培训、测试及竞赛活动,无故缺勤者,每次罚款30至50元。 3.5损坏或撕毁宣传栏、标语、警告标志、操作规程等安全设施者,罚款50至100

7、元。 4.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 4.1各类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员全面负责。 4.2非火警严禁动用消防器材。若因特殊原因需用消防水管、水带、卷盘等,必须先跟安全员提出申请,违者罚款50至100元。 4.3发生火警动用消防器材后,当事人或现场负责人必须向安全员递交着火报告(包括着火原因、规模、扑救经过、消耗消防器材的数量等)。违者罚款50至200元。 4.4各类消防器材的安置地点、型号、规格,任何人不准迁移和更换。违者罚款50至100元。 4.5碰、撞、损坏或用消防器材玩耍者,照价赔偿并罚款30至100元。 4.6堵塞消防通道,在消防器材周围设置障碍物,罚款10至50元。 5

8、.事故处罚、隐患整改制度 5.1下列事故范围,违章肇事者罚款50至200元,现场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罚款30至100元,事态严重者还要扣罚当月的生产奖金。 5.1.1歇工15天以上的劳动工伤事故。 5.1.2厂房建筑物及公司财产,因储存、维护、施工的不当而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以上者。 5.1.3设备、材料、成品等公司财产,因管理的方式、方法欠佳而引起的腐烂、变质、报废或其他的意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者。 5.1.4车辆、机械、电气设备因安装、使用、保养、维修等方面的欠缺而导致车间停产、设备报废或需作规模较大的维修(停产4小时以上,设备购置费用500元以上)者。 5.1.5在禁

9、止烟火的区域内出现冒烟、明火、爆炸、燃烧等火警现象者。 5.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事故或因事故导致停产12小时的,本公司定为重大事故,此类事故报请总经理处理。 5.3因违章操作、施工、安装、维修引发的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00至500元,并扣罚当月的生产奖金,情节恶劣者辞退出厂。现场负责人及部门主管罚款50至300元。 5.4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集体因素的,以扣除当月生产奖金的方式处罚班组或部门,具体处罚办法由总经理根据所发生事故的性质而定。 5.5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及部门主管,要及时(不超过24小时)递交事故报告给安全员,无故拖延上报者以每超期一天20元的罚款累计执行,隐瞒事

10、故真相或知情不报者罚款100至300元。 5.6各部门主管为该部门的消防、安全、卫生工作的责任人,责任人接到公司下发的消防、安全、卫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后,必须尽快安排人员对提出的隐患按要求进行整改。 5.7没有按通知书的整改期限完成整改的,给予责任人每超期一天罚款50 元的标准累计处罚。 5.8责任人接到通知书后,结合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整改、无法实施整改或者需要延长整改期限的,必须在接到通知书24小时内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再将通知书交回安全员备案处理,否则,按本章第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9部门责任人指定负责实施整改项目的员工,无故拖延或拒

11、绝整改,部门责任人可按本章第七条的规定填写消防、安全、卫生违章罚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罚款单)给予处罚,并将罚款单交安全员备案,部门责任人可免予处罚。 5.10被罚款人接到罚款单后,若持有异议和争执,必须在24小时内将罚款单交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示后,交回给安全员再作处理,否则,处罚生效。 5.11因拖延隐患的整改期限,而引发的机电设备事故和劳动工伤事故,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扣罚当月的生产奖金。 5.12事故隐患的整改项目完成后,要及时通知安全员去验收(有关责任人必须在现场),验收不合格者要尽快整改,违者按本章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6.车间维修、动火作业制度 6.1车间开机生产,需要进行电气、

12、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经过生产部和工程部的主管同意后,在机电控制部位悬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 的警告标志(任何时候进行作业,都必须挂警告标志)后,方可进行,违者罚款30至100元。 6.2在厂区(除车工房外)进行电焊、气割、气焊等动火作业之前(包括焊割各类油桶、浆料桶、压力容器、管道),必须如实填写动火申请报告单交安全员审批,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清理(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准备充足的消防器材)、监护(现场专人监护,事后定时巡视)等工作,方可进行动火作业。违者罚款100至500元。 6.3动火作业完毕后或下班之前(尚未完成的作业项目),电焊机、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推回维修房(特殊原因

13、,不能及时推回时,必须经安全员同意),并且要彻底清理现场,将动火的详细地点,告知当值保安人员,要求每15至30分钟,到现场巡视一次,以免后患,违者罚款50至100元。 6.4因违章作业而引发了较大的事故,扣罚有关责任人的当月生产奖金(违章指挥者从重处罚)。 6.5违反下列规定者,罚款30至100元,事态严重者扣罚当月的生产奖金。 6.5.1(2.5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6.5.2氧气管、乙炔管、电焊机电源线、焊枪线、电动工具电源线、开关插座的电源线、气管严禁缠、绕、捆绑在一起,并且必须保持整洁。 6.5.3吊、装2吨以上的物体和3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经过安全员察看现场后,方可进

14、行作业。 6.5.4焊割作业时,严禁用割枪去敲、打熔渣和铁块。 6.5.5在厂区架设临时线路时,必须经安全员审批后,方可进行。 6.5.6电工在当班期间必须穿绝缘的电工鞋。 6.5.7电房(包括电工值班室、高低压配电房、直流配电房)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6.5.8机电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等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广东省劳动厅于一九九六年制定的电气安全检查表和机械安全检查表的有关规定。 7.车间、机台、岗位的劳动安全 7.1违反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及公司颁布的有关制度、规定等,罚款10至100元,屡犯者辞退出厂。 7.2未经公司考核认可的人员,不准从事特殊工种作业范围的工作(包括电工、钳工、电焊工、锅炉司

15、炉工、叉车驾驶、电梯操作、实验室工作、保安工作),违者罚款100至300元。 7.3违反下列规定者,罚款10至200元,屡犯者辞退出厂。 7.3.1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入油泵房、气瓶房、打浆房、表处机。 7.3.2开启桶装易燃易爆物品的桶盖时,必须用扳手慢慢旋开,不准用其它金属物件强硬敲、打、碰、撞。 7.3.3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规定领用,在指定地点谨慎存放,不准随意丢弃,不准挪作他用,不准过量储存,不准迁移储存地点。 7.3.4每次擦辊限领1.5公斤的柴油,擦辊完毕后,必须妥善处理干净机台附近的积油和抹布,并把剩余的油退回油库。 7.3.5不准在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各种管道上寄放水杯、饭盒、手套、工具、石蜡、抹布等任何杂物,不准在设备上坐、靠、攀、撞、跳。 7.3.6输送带停止运转之前,严禁处理夹、缠物料等故障。 7.3.7不准用割料刀、钢钎、刀片等物件去触、碰电气控制系统的开关、按钮、插头、插座等。 7.3.8严禁高空(2.5米以上)往上或往下抛、丢各种物料。 7.3.9不准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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