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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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专利法1(980年月1日发布的文本,已经根据7月1日颁布的修订法(BGBl S. 2521)第1条进行了修改)目 录章节 条第一章 专利 15第二章专利局 6-33第三章 专利审查程序 3464第四章 专利法院 65-7第五章 专利法院诉讼程序第一节 上诉程序73-80第二节 无效和强制许可诉讼程序 8-85第三节 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 86-第六章联邦最高法院诉讼程序第一节 法律上诉程序 0109第二节 上诉程序110-11第三节 上诉程序的特别规定 12第四节上诉程序一般规定 122第七章共同规定 118a第八章费用减免 298第九章侵犯专利权 19-42b第十章专利诉讼程序 143

2、-145第十一章 专利标记4第十二章 过渡性规定 4第一章专利第条(1)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只要其是新颖的、具有发明性并适于工业应用。()第一款意义上的发明,当其主题是一项由生物材料构成的产品发明或者涉及生物材料的产品发明,或者是一种制造、加工或者应用该生物材料的措施发明,也应当授予专利。原先在自然界就存在的生物材料,如果依托技术措施可从自然外界中分离或者制造出来的,也可构成一项发明的主题。()下列各项,不属于第(1)款所指的发明:1. 发现、科学理论或者数学措施;2. 美学意义上的外形发明;3 智力活动、游戏、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措施,以及计算机程序;.信息体现。(4)就上述主题

3、或者活动祈求专利保护时,对第()款所列的内容不授予专利。第1条(1)人体在其形成和发育的各个阶段,涉及胚胎细胞,以及有关人体某一构成部分的单纯发现,涉及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都是不可授予专利的发明。(2) 从人体中分离出来的构成部分,或者通过其她方式以一种技术手段获得的构成部分,涉及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虽然这些构成部分的构造与自然的构成部分的构造相似,也可以成为可授予专利的发明。(3) 在申请中阐明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所执行的功能时,应当对一段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的工业应用性加以具体的描述。(4)如果一项发明的主题是一段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其构造与一种人体基因的自然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的构

4、造相一致,则根据第三款对工业应用性进行的具体描述,应载入专利权利规定中。第2条(1)对于工业化应用将违背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发明,不应授予专利;不得仅仅由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严禁某发明使用的事实,即认定存在上述违背的状况。(2)特别对下列状况,不授予专利:克隆人体的措施;2. 变化人体生殖细胞遗传同一性的措施;3. 基于工商业目的使用人体胚胎;变化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措施,该措施不是治疗人和动物所必不可少的,并且使动物承受苦痛。上述第项至第3项的合用,必须参照胚胎保护法中的相应规定。第2A条(1)对下列发明不得授予专利:1. 对动植物品种以及种植和养殖动植物品种的基本的生物措施;2 针对人体或者动

5、物的外科或者治疗措施以及诊断措施。但前述措施在应用时会使用到的产品,特别是物质或者混合物,不在此列。(2)对如下发明可以授予专利:. 当其主题为植物或者动物,但该发明的实行在技术上不受限制于某一拟定的植物品种或者动物品种;2 当其主题是一项微生物技术或者其她技术的措施,或者是经由该措施获得的产品,但其与某项植物品种或者动物品种无关的。参照合用第1A条第()款。(3)如下术语在本法中意指:1 生物材料是指一种材料,涉及遗传信息,并且可以自我复制或者能在某毕生物系统中复制;. 微生物措施是指一种措施,藉其可以应用生物材料,对生物材料的应用或者哺育实行(嵌入)手术;3.基本的生物措施,指种植植物和养

6、殖动物品种的基本措施,其完全依赖自然现象例如杂交和选种实现;4. 植物品种是指欧盟理事会94年7月7日通过的第00/9条例,即共同体(植物)品种保护条例(ABl.EG Nr. 227 S. 1)生效法律文本中的定义。第3条(1)当一项发明不属于既有技术,则具有新颖性。既有技术涉及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此前,公众可以通过书面记载、口头描述、使用或者以其她任何方式,可以公开获得的所有知识。()在先申请、且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当天或者之后公众可以获得的下列专利申请的内容,也属于既有技术: 初次向德国专利局提出的国家申请;2. 初次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当其祈求获得德国的专利保护,并且

7、按欧洲专利公约第79条第(2)款的规定交纳了指定费用,或者一项指定欧洲专利局的专利合伙公约规定的国际申请(欧洲专利公约第153条第(2)款),并且满足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第(3)款所规定的条件;3.初次向受理局提交的以德国专利局为指定局的专利合伙公约规定的国际申请。如果一项申请以一项在先申请为基本主张优先权,且其内容未超过在先申请的内容,则其属于本款第一句中规定的初次申请。属于本款第一句第1项的专利申请,已经根据本法第50条第(1)款或者第(4)款发布命令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视为公众可以获得。()属于既有技术的物质或者混合物,如果其是用于本法第2条第(1)款第项所述措施,并且将其应用于该

8、措施不属于既有技术,则不能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款的规定,排除其可专利性。(4)同样,第(3)款所述的物质或者混合物在第A条第(1)款第2项所述措施中的某一特殊用途,如果不属于既有技术,也不能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排除其可专利性。(5)如果由于下列情形,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申请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此前半年内被公开,则不合用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1明显有损申请人或者其原权利人利益的滥用行为;或者2申请人或者其原有权利人在符合928年1月2日在巴黎缔结的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该发明。申请人必须在递交申请时声明该发明曾经进行过上述展出,

9、并在递交申请后四个月内提供证明文献,才干合用本款第一句第项的规定。本款第一句第2项所指的展览会应当发布在由联邦司法部长签订的联邦法律公报上。第条如果一项发明与既有技术相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应当被觉得具有发明性。第3条第(2)款所指的申请属于既有技术的,则该类申请不能用于判断本发明与否具有发明性。第条如果一项发明的主题可以在涉及农业在内的任何一种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应当觉得其是适于工业应用的。第6条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其合法继受者。两人以上合伙完毕一项发明,专利权由其共有。两人以上独立完毕同样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人。第7条(1)为避免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因

10、需要拟定发明人身份而受到延迟,在审查程序中,视申请人为有资格祈求获得专利权的人。(2)以侵占为由(第21条第()款第3项)对专利提出异议,致使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撤回的,异议人可以在接到正式告知后的一种月内,就该发明递交专利申请,并可以享有在先专利的优先权。第8条权利人的发明被无权获得专利的人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因非法侵占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规定申请人让与获得专利的权利。该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的,可以规定专利权人让与专利权。通过诉讼主张让与专利权的,除本条第四句和第五句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专利授权发布(第8条第(1)款)之后两年内进行。如果受侵害人以非法侵占为由(第21条第(1)款第3项)对专利提出异

11、议的,应当在异议程序结束后一年内通过诉讼主张让予专利权。如果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是非善意的,则不合用本条第三句、第四句的规定。第9条只有专利权人有权实行其受专利保护的发明。任何其她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如下列方式实行其专利:1制造、提供、使用其专利产品,或者将其投放市场,或者为前述目的进口、储存其专利产品;2.使用其专利措施,或者第三人懂得或者依情势应当懂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措施,仍对在本法合用范畴内使用该专利措施的行为提供协助;3提供、使用根据其专利措施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将其投放市场,或者为前述目的进口、储存根据其专利措施直接获得的产品。第9A条(1)如果某毕生物材料专利的发

12、明是基于该材料的某一拟定的特性,则第9条的规定合用于每一种通过生殖和植物的繁殖措施从该材料获得的、具有上述特性的相似形态或者变异形态的生物材料。(2)如果通过某一专利措施可以获得某毕生物材料,且该措施发明是基于该材料的某一拟定的特性,则第条的规定合用于该措施直接获得的生物材料和任何其她具有这一特性的生物材料,只要后者是通过生殖和植物的繁殖措施,从该措施直接获得的生物材料中获得的、相似形态或者变异形态的生物材料。(3)如果某一产品专利的发明由遗传信息构成或者涉及遗传信息,则第9条的规定合用于任何该产品能藉以产生的、涉及上述遗传信息并能实现其功能的生物材料。第1A条第(1)款的规定不受影响。第B条

13、当专利权人自己或者经其批准的第三人将某一具有某一拟定特性的生物材料投放至欧盟任一成员国领域内或者欧洲经济圈的任一缔约国国土内,如果以生殖和植物的繁殖措施从该生物材料中获取其她生物材料,且目的是在经济圈中使用获得的其她生物材料,则不合用本法第9条的规定。但当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生物材料使用在随后的其她生殖和植物的繁殖时,则不合用本条规定。第9C条(1)与第9条、第9A条和第B条第2句相反,当专利权人或者经其批准的第三人以农业种植的目的,在某一农户处,许诺销售植物繁殖材料的,则该农户可以在自己的劳作中,为生殖或者植物的繁殖,使用收获物。就该许可的条件和规模,合用(欧共体)第20/9号令第14条,以及

14、基于此理由进行豁免的相应状况。在专利权人的祈求下,可以合用根据(欧共体)第20/号令第14条第(3)款所发布的相应实行细则。(2)与第9条、第9条和第9条第2句相反,当专利权人或者其批准的第三人在某一农户处,许诺销售农业用畜或者动物繁殖材料的,该农户可以以农业的目的使用这些农业用畜或者动物繁殖材料。该许可可扩展到为延续农业活动而转让这些农业用畜或者其她动物繁殖材料的行为,但不涉及带有购买目的或者繁殖范畴内的销售行为。(3)第9A条第()款至第(3)款的规定不合用如下生物材料,其收获正好或者在技术上无法回避农业的范畴。因此,一般来说,当农户没有种植这些受专利保护的种子或者栽种材料时,不能向其提出

15、规定。第条(1)专利权尚有进一步的效力,即在本法合用范畴内,任何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批准,不得向没有权利实行专利的人提供或者许诺提供发明的实质性部分,当其明知或者根据情势应知这些行为适于且就是用于专利发明的实行的。(2)当上述行为波及平常交易中可以获得的一般商品时,不合用第(1)款的规定,但第三人诱导提供者实行第9条第二句所严禁的行为的除外。(3)实行第1条第项至第3项行为的任何人,不属于第(1)款规定的有权实行专利的人。第1条专利权对下列行为不具有效力:个人非营利目的的行为;2与专利的主题有关的、以实验为目的的行为;2. 为了哺育、发现、研发新的植物品种而使用生物材料;2b为获得在欧盟范畴内的一种药物许可,或者在欧盟成员国或者第三国的一种药物许可而在实践中所必需的研究和实验行为;.在药房中根据医生处方直接、个别地配制药物的行为,以及与配制该药物有关的行为;4临时或者偶尔进入本法合用范畴内的水域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她成员国船舶上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发明,涉及用于运送工具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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