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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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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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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罪行及罰則的比較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類似罪行現有罪行建議罪行 (註 1)叛國殺死或傷害國家元首,或導致國廢除 — 在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下家元首身體受傷害不再適用(第 200章第 2條 — 終身監禁 )發動戰爭以廢除或強迫君主或恐與外國人聯手 發動戰爭,以推翻嚇立法機關或強迫或恐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第 200章第 2條 — 終身監禁 )府(終身監禁 )鼓動外國人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鼓動 外國武裝部隊 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英國圖謀或設想殺死英王(《 1351 年叛國法令》 — 終身監禁 )向英王發動戰爭(《 1351 年叛國法令》 — 終身監禁 )煽動外國人或外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美國 新加坡殺死或企圖殺死或設想或意圖殺死或襲擊總統傷害總統(《美國法典》第(《刑事罪行法典》18 篇第 1751 條 —第121A條— 死刑死刑或終身監禁 )及罰款 )凡向美國效忠的人向政府發動戰爭向美國發動戰爭(《刑事罪行法典》(《美國法典》第第 121條—死刑18 篇第 2381 條 —或終身監禁及罰款 )加拿大殺死女皇陛下或使女皇陛下身體受傷害(《刑事罪行法典》第 46 條—終身監禁 )向加拿大發動戰爭(《刑事罪行法典》第 46 條—終身監(第 200章第 2條 — 終身監禁 )(終身監禁 )死刑或監禁不少於國或其他領土 唆使他人向政府發禁 )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類似罪行現有罪行 建議罪行 (註 1)協助交戰的公敵 協助交戰的公敵(第 200 章第 2 條 — 終身監禁 ) (終身監禁 )叛逆性質的罪行 廢除 — 原有法例中“叛逆性質的罪行”的定義不明確。

— 以公開的作為表明意圖發動戰爭或鼓動入侵英國(《 1848 年叛國重罪法令》第 3 條 —終身監禁 )依附英王的敵人,給他們提供協助和生活設施(《 1351 年叛國法令》 — 終身監禁 )美國5 年及/或罰款 )依附敵人,給他們提供協助和生活設施,或作出虛假報告,以促使敵人取得成功《美國法典》第18 篇第 2381/2388條 — 死刑/最長監禁 20 年及/或新加坡動戰爭(《刑事罪行法典》第 121條—死刑或終身監禁及罰款 )企圖向政府發動戰爭(《刑事罪行法典》第 121條—死刑或終身監禁及罰款 )加拿大協助與該國交戰的敵人或敵對的武裝部隊(《刑事罪行法典》第 46 條—終身監禁 )意圖作出叛逆性質的作為,並以公開的作為表明該意圖(第 200章第 3條 — 終身監禁 )初步及從犯的罪行 編纂為成文法例 — 有關叛國的初步及從犯罪行(普通法/第 200 章第 159A 及159G 條 — 終身監禁 ) (終身監禁 )罰款 )(《刑事罪行法典》第 46 條—終身監禁 )現有罪行 建議罪行 (註 1)隱匿叛國的罪行編纂為成文法例— 隱匿叛國的罪(知悉有人策劃或作出叛國行為,行而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向適當當局(監禁 7 年)披露 )(普通法罪行 — 監禁 7 年及罰款 )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類似罪行英國 美國 新加坡 加拿大(續上頁 )(續上頁 )以任何公開的作為知悉或有理由相信(續上頁 )表明、述明或宣布(續上頁 )有人作出了叛國行作出任何作為,準發動戰爭或煽動入凡向美國效忠的人為,而蓄意不提供備發動戰爭或串謀侵的意圖知悉有人叛逆美資料。

發動戰爭國,而沒有向指定(《 1848 年叛國重罪法令》第 3 條 —終身監禁 )知悉有人策劃或作出叛國行為,而沒有盡快通知主管當局普通法罪行 — 法庭可酌情判處監禁及罰款 )人員披露《刑事罪行法典》(《刑事罪行法典》第121D條— 監第46條— 終身監(《美國法典》第禁 7 年及/或罰款 )禁 )18 篇第 2382 條 —知悉有人將會作出監禁 7 年及/或罰叛國行為,而不盡款 )所有合理的傳達方式通知主管當局《刑事罪行法典》第 50條— 監禁14 年)現有罪行 建議罪行 (註 1)分裂國家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類似罪行英國 美國 新加坡 加拿大大致為叛逆罪所涵蓋 分裂國家(第 200 章第 2 條 — 終身監禁 ) — 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國一部分行使主權終身監禁 )大致為叛國罪中的與鼓吹以武力或暴發動戰爭罪行所涵力推翻任何美國的蓋州或屬地的政府有(《 1351 年叛國法關的罪行令》 — 終身監禁 )(《美國法典》第見上文所述“叛逆18 篇第2385 條 —監禁 20性質的罪行”年及/或罰款 )大致為向政府發動大致為向加拿大發戰爭的罪行所涵蓋動戰爭的罪行所涵(《刑事罪行法典》蓋第 121條—死刑(《刑事罪行法典》或終身監禁及罰款 )第 46 條—終身監企圖向政府發動戰禁 )爭作出任何作為,準備發動戰爭或串謀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類似罪行現有罪行建議罪行 (註 1)美國新加坡加拿大英國大致為有關叛逆的初步及從犯罪編纂為成文法例— 有關分裂國家(《刑事罪行法典》發動戰爭行所涵蓋的初步及從犯罪行第121條—死刑(《刑事罪行法典》或終身監禁及罰款)第 46 條—終身監(普通法/第200 章第 159A及(終身監禁 )禁 )159G 條 — 終身監禁 )煽動叛亂現有罪行煽惑他人干犯叛逆罪(普通法 — 與實質罪行相同:終身監禁 )作出或企圖作出/準備作出/與他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語言文字。

第 200 章第 10 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 2 年及罰款 5,000 元,其後定罪監禁 3 年 )處理煽動刊物 (即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第 200 章第 10(1)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 2 年及罰款 5,000 元,其後定罪監禁 3 年刊物須沒收 )建議罪行 (註 1)英國煽動他人 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見上文所述“叛逆顛覆罪性質的罪行”終身監禁 )具有煽動意圖並發布煽動性語言文字煽動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或公眾騷亂必須涉及煽惑他人擾亂秩序(監禁 7 年及不設限額罰款 )或使用暴力普通法罪行— 由法院酌情判處罰款或監禁 )明知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而沒有合理辯解, 處理煽動刊物 (即相當可能會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的刊物 )(監禁 7 年及罰款 50 萬元,刊物須沒收 )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類似罪行美國新加坡加拿大刊印、發布、編輯作出或企圖作出/發表煽動性的語言( 等等 )任何書面或準備作出/與他人文字;發布煽動性印刷物品,鼓吹或串謀,作出有煽動的誹謗或參與煽動教授他人以武力或傾向的作為,或發性的勾當暴力推翻或毀滅美表煽動性語言文國政府。

字,或處理煽動刊(《刑事罪行法典》第61條—監禁 14(《美國法典》第物年 )18 篇第 2385 條 —(《煽動法令》第3監禁 20 年及/或及4條—第一次罰款 )定罪監禁 3年,其後定罪監禁5 年及/或罰款 )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類似罪行現有罪行建議罪行 (註 1)英國美國新加坡加拿大管有煽動刊物明知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而沒有(第 200章第 10(2)條 — 第一次定合理辯解, 管有煽動刊物罪監禁1 年及罰款 2,000 元,其(第一次定罪監禁1 年及罰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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