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合同模板合集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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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保证合同模板合集六篇现今许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加,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也是削减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信任许多挚友都对拟合同感到特别苦恼吧,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保证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保证合同 篇1合同编号:_保证人: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托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债权人: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托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为确保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

2、证人_情愿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样,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其次条 保证担

3、保方式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1) 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干脆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供应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担当全部保证责任。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

4、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三条 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接着担当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假如减轻债务人

5、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担当保证责任;假如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担当保证责任。保证合同 篇2一、担保法及司法说明的不同规定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依据该规定,实践中主合同内容任何改变只要未经保证人同意就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该条规定不利于爱护债权人利益,从交易成本上看也是不合理的。主合同的改变对保证人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但是,这不等于说主合同内容的任何改变,只要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就不担当责任。对于主合同内容改变应当作详细分析,

6、有些改变对保证人并没有不利影响,有些改变甚至有利于保证人,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同意免除债务人支付债务利息等。即使主合同的有些改变会对保证人产生不利影响,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从公允原则的角度考虑,保证人只对加重其责任的部分不担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30条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假如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担当保证责任;假如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担当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

7、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担当保证责任。”因此,担保法司法说明事实上否定了担保法关于主合同变更必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才担当保证责任的规定,在主合同变更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的状况下,主合同变更对于保证人所担当保证责任的影响,重点在于是否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是否超出了保证人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二、担保法第24条特殊规定担保法第24条规定:“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但担保法司法说明第30条取消了特殊规定。依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担保法的法律效力高,但担保法司法说明时间在后,造成司法实践中担保法第24条特殊规定在实践中有无效力争议不断。依据担

8、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的爱护债权利益,加强对保证人的制约,在债权人供应的保证合同文本中会有这样的条款“主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担当”或者“主合同内容的一切变更视为已经过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主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担当保证责任”或者“假如主合同变更,保证人同意对主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接着担当保证责任”,以达到即使主合同内容变更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仍需担当保证责任的目的。有专家认为,这种约定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放弃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对加大部分不担当保证责任的抗辩权,是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一种形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立法本意。首先,事前承诺放弃抗辩权与书面同意有本质的区

9、分。事前承诺放弃抗辩权是在发生抗辩权的状况下不能行使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限制处分行为,这明显与“经保证人同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因此担保法及其司法说明中的“同意”仅指主合同内容变更时得到保证人同意或主合同内容变更后得到保证人追认。从举证证明的角度看,采纳书面同意的形式对债权人更为稳妥。其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

10、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实践中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通常保证合同由债权人供应,而保证人处于弱势地位,而上述例举的几种条款的表述内容明显加重保证人责任,假如这种约定合法有效,那么会无限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保证人是不公允的。三、典当借款实践中留意事项在典当借款业务中,对于典当借款合同的改变必需取得保证人同意,这作为典当业务规范应深化业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其次对于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改变不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对变更后借款合同担当保证责任。”不宜作为典当行在典当借款合同变更时不要求保证人书面同意的理由。司法实

11、践中对此条款效力见仁见智,典当行业务人员应谨慎当心办理为妥。保证合同 篇3债权人_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_简称乙方。兹为将来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第一条乙方对主_与甲方间已于_年_月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方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其次条乙方应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拖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见免除其责任。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情愿抛弃先诉抗辩权。第六条乙方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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