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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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 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1.2 适用范围及编制要求1.2.1 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划内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1.2.2 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1.2.3 村庄建设规划应由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2.4 村庄建设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标准、标准 和规定。1.3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发展方向、 性质和建设规模,合理布局建设

2、用地,综合安 排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明确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科学合 理、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1.4 规划依据1.4.1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建设部村 镇规划编制方法、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1.4.2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陕西省村庄规划建设技术要点及相关 的技术标准、标准等;1.4.3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 村庄总体规划等。1.5 规划范围行政村行政区划管辖范围。1.6 规划原则1.6.1 有利生产,繁荣经济。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

3、集中居住,突 出种植、养殖、加工业,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口进城、进镇居住,推进城镇化 进程。1.6.2 远近结合,整治为主。以对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 行整治、改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综合考虑远期发展的适应性和近期建设的完整 性,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1.6.3 保护环境,控制污染。要有净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用 地,工副业建设项目必须与生活区保持合理距离,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1.6.4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结合本村地形地貌、传统习俗和原有建筑的风格, 尽量创造富有地方特色的村庄景观风貌。1.6.5 布局紧凑,功能合理。在进行村

4、庄规划时,既要满足实用要求,又互不干 扰,功能明确;既要考虑建筑密度、房屋间距,道路宽度的要求,又尽量不扩大建设 用地。1.6.6 基础配套,方便生活。在规划中重在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的建设上做 出合理配套,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1.6.7 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村庄内原有空闲地、丘陵、缓坡地及其它 非耕地进行建设。1.6.8 合理选址,避开灾害。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地 震断裂带和河流溢洪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和地下开采区。1.7 村庄建设规划年限及管理1.7.1 村庄建设规划的年限一般为10年,规划的变更或修编应按照 陕西省农村 村庄规划建设条

5、例规定的程序办理。1.7.2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 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1.7.3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指导下,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 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第二章村庄建设规模和规划布局2.1 村庄建设规模分级和用地标准2.1.1 村庄按规划常住人口的数量,分为大型大于 1000人、中型3001000 人、小型小于300人三级。2.1.2 村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所在市、县的耕地状况确定。以非耕地 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00150平方米;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的 村庄

6、,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80120平方米。2.1.3 村庄建设用地由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及其他用地包括生产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等构成,其比例如下: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其他用地50%-70%6%-12%9%-16%1%-5%6%-15%2.2 村庄规划类型2.2.1 村庄建设规划分为改建扩建型和新建型两大类。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建设应综合调整、完善村庄的各类用地,注重原有村庄的 空间格局的延续,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景观环境的完善和配套建设。保护利用传统街区和有文物价值的建构筑物。新建型村庄规划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 集中紧凑布局,

7、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加强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注重环境景观效果,表达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2.2.2 对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应停止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2.2.3 对历史文化名村和具有一定价值的传统街区及有价值的建构筑物等, 应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与保护内容不协调的各类建设, 延续原有空间 格局和肌理单元,保护村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2.3 村庄结构形态2.3.1 村庄结构形态分为集中式、分散式、带状线型、枝状等。2.3.2 按地貌特征分为平原区、川地、堀地、山地、丘陵区等。第三章公共设施3.1 公共设施分类3.1.1 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行政管理、

8、医疗卫生、养老敬老院等公共设施。村庄建设规划一般应设置幼儿园托儿所 、小学、文化 站室、养老敬老院、老年活动室、卫生站计生站、运动场、村委会办公建 筑等。3.1.2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百货商店、市场、生产资料、小吃店、综合修理店、理发、娱乐场所等公共设施。3.2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3.2.1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人均建筑面积控制。3.2.2 各类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按大中小型分级设置, 符合下表规定。规模分级 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化科技医疗保健 商业服务大中小型型型0.2-0.41.5-4.00.3-0.62.0-5.00.4-0.82.5-6.0

9、0.3-1.50.1-0.30.2-0.60.5-2.00.2-0.60.8-4.00.-0.73.3 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3.3.1 公共设施布置方式根据村庄布置结构模式,相对集中布置于村庄中部、主要 出入口处或新、旧村庄的结合部。3.3.2 公共建筑的布置形式,可根据实际采取沿街一字型、T字型、十字型、环广场周边式等方式布置。第四章住宅4.1 住宅规划设计原则4.1.1 住宅布置以独门双拼式、联排式为主,独立式布置为辅。推行公寓式住宅 布置,不提倡独门独户的院落布置山区等特殊地区除外。4.1.2 住宅组团布局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组合丰富。4.1.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

10、、节能的原则,户型设计多样,尽量利用地方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4.1.4 住宅建筑风格应表达地方特色,具有地域风貌。4.2 住宅建设标准4.2.1 宅基地建设标准符合下表规定用地标准地区类别平原区川地、堀地区山地、丘陵区每户指标二分133平方米三分200平方米四分267平方米般人均指标辅助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4.2.2 住宅主楼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 70%。4.2.3 住宅布置尽可能安排南北朝向,防止东西向布置。住宅日照间距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房屋间距旧村改造不得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1.25倍,新村建房不得小于1.4倍。应按标准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建筑物间距的计算一般以建

11、筑物外墙之间最 小垂直距离为准。4.2.4 住宅层高一般控制在3米左右,保持宅基地标高(。000)的统一性。4.2.5 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0%,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 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4.3 不同地形住宅平面布置要求4.3.1 山地丘陵住宅平面布置应采用垂直或平行等高线等方法,竖向处理上采用 筑台、错层、叠落、分层入口等手法。4.3.2 滨湖地区住宅平面布置应结合河流的走向,平行或垂直于河流布置,并充 分利用水体进行环境景观布置。同时,应充分考虑防洪问题,留足防洪安全和河堤景 观道路建设距离。4.3.3 平坦地形住宅平面布置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布局灵活多

12、样。4.4 住宅平面设计4.4.1 住宅平面设计应符合村民生活习惯,居、食、储、卫等功能空间划分明确、 合理。4.4.2 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但要联系方便。必须实现人畜别离。4.4.3 尽量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平台。同时应考虑停车库和生产工具用房 的布设。4.5 住宅立面设计4.5.1 住宅立面及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表达地域风貌。4.5.2 建筑材料应立足于就地取材,突出地方特色。第五章基础设施5.1 道路交通5.1.1 道路等级与宽度村庄道路应依据村庄类型、地形等确定道路等级系统。道路的组织形式与断面宽 度的选择也要因地制宜。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村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18米。

13、村庄次要道路:红线宽度8-10米。宅间道路:路面宽度3- 5米。村庄主、次道路的间距宜为120260米。5.1.2 道路照明村庄主次道路应设置照明设施。5.1.3 公共停车场村庄公共停车场按每户1个停车位的标准配置,公共建筑停车场地应结合其建筑性质确定。5.2 给水工程5.2.1 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预测、水质标准、供水水源、输配水管网布置等。5.2.2 用水量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综合用水指标取100200升/人日。水质应符合现行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水源为就近的地 表水或地下水,并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衔接。5.2.3 输配水管网的布置,采用环状与枝状相结合的

14、方式。5.2.4 在水量保证的情况下可充分利用自然水体作为村庄的消防用水,或设置消 防水池安排消防用水。5.3 排水工程5.3.1 排水工程规划包括排水量预测、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等。5.3.2 村庄排水一般采用雨污合流,有条件地区可采用雨污分流。5.3.3 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按综合用水量的85%计算。雨水量 参考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5.3.4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放;污水应通过管道 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5.3.5 生活污水宜采用沼气池及化粪池等设施进行分区预处理,经氧化塘、氧化 沟等设施处理到达无害化标准后,可用

15、于农田灌溉和养殖业。5.4 供电工程5.4.1 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水平,确定供电电源点的 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村庄的配电电压等级、层次及配网接线 方式,预留配电站的位置,确定规模容量。5.4.2 供电电源确实定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乡镇供电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建 站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5.4.3 确定中低压主干电力线路敷设方式、线路走向及位置。5.5 电信工程5.5.1 电信工程规划包括确定固定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用户数量,预留邮政服务网点和建设移动基站的位置。5.5.2 电信设施的布点应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建设。5.5.3 确定村庄主干通信线路的敷设方式、具体走向、位置;确定村庄内通信管 线的走向、管位、管孔数、管材等。5.6 广电工程有线电视、广播网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原则 上与村庄通信管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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