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消费者可起诉广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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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司法解释:消费者可起诉 广告代言人作者:日期:最高法司法解释:消费者可起诉广告代言人-法律最高法司法解释:消费者可起诉广告代言人文/张雨李婧1月9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 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有18个条文,包括“知 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等内 容,并且明确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规定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最高法相关人士介绍,据不完全统计,2010-2012 年,全国法院受理的 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 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 6%。 其中2010年受理

2、4080件;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 ; 2012年 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所涉侵害消费者权益 行为危害严重,直接影响民生和社会稳定。由于食品、药品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 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 还会产生侵权责任,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办案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较为复 杂。由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的处理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 况,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 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规定共18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9

3、个方面:(一)“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 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 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 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 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例如,将要发布的孙银山诉南 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孙银山明知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 保质期而购买,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孙银山退货并取得10倍价款赔偿

4、金。(二)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针对食品领域的乱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食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从而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例如,将要发布的华燕诉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权益纠纷案,华燕因购买并食用不合格食品造成人身损害, 请求销售者依法支付医疗费、退货价款和购物价款10倍赔偿金,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 定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对此,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生 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5、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 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 10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三)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 对赠品虽未支付对

6、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 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 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四)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有关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网购用户达2.47 亿个,网络交易金额突破1.3万亿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 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据中消协统计,2012年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

7、52.4%。2013年上半年网络购物投诉18471 件,2013年上半年食品、药品投诉20530件。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第九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 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 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 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 药品的生产者、销 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 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

8、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规定 的基本考虑是,商家人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 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 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五)明确了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近年来,利用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坑害消费者的情况较为普遍,社会危害 十分严重。不少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个人代言人做虚假广告, 或者利用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9、 针 对这种不法行为,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 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 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 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 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

10、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 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六)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的承担连带责任食品认证是食品认证机构对初级农产品或者经过加工的食品所达到的等 级作出的认定。目前市场上经过认证的食品越来越多, 消费者对经过认证的食品 认可度和信任度较高。如果食品认证作假,消费者权益将蒙受巨大损失,我国的食品认证管理秩序将遭到严重破坏。据 2013年4月16日人民日报报道, 我国经批准的认证企业有5468家,但是有不少普通食品甚至不合格食品贴有无 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认证标识,欺诈消费者。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遏制食品认证机构作虚假认证,规定第13条

11、规定了食品认证机构的责任:“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 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 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规定,有利于全面规 范市场行为,不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的人以可乘之机。(七)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 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 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 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所以作出这样

12、的规定,旨在加大保护消 费者权益的力度。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往往会同时产生行政责任、刑事责 任和民事责任。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可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对生产者、销售者作出缴纳罚款、罚金、支付民事赔偿金的处理。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如果不确 立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可能会出现消费者打赢官司却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因此,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责任主 体应首先承担民事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八)“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实践中,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食 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 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

13、者合法权益。对此,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 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 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 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 效。(九)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予以支持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为此,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 规定。”这样规定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神一脉 相承,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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