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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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储蓄存款案例案例一:存款被盗取时补偿责任的承当身处上海,银行卡也在身边,可相小姐账户里的6万余元存款竟通过一台位于广东的取款机被人取走。这笔钱究竟被谁取走警方始终没有定论。为挽回损失,相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案情回放】 1月31日上午1点7分,相小姐收到银行短信,称其账户内的款项被她人支取或转帐,总计6882元。相小姐十分不解,由于当时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身边,自己也没有用这张卡进行过网银操作。她立即赶到银行进行查询,成果更让她匪夷所思。本来,这几笔交易都发生在该银行位于广东的一台AT取款机,工作人员告诉相小姐,她的账户也许是通过伪卡进行了操作,并建议她立即报警。当天11点58分,相小姐

2、向警方报案。此后,案件始终没有侦破,银行对相小姐这笔损失的补偿问题也没有说法。相小姐觉得,由于银行设备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用伪卡取钱成功,银行对此应当承当所有责任。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规定银行补偿损失68882元并支付利息。庭审中,银行提出因波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银行辩称,取款和转帐都必须以懂得该卡的密码为前提条件,相小姐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密码保管不当,使存款被她人划走,损失应由其自己承当。银行还指出,根据银行卡章程规定,但凡密码相符的交易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本案中由于案外人懂得了相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并输入了对的的密码,银行才认定该交易指令是持卡人本人发出,因此银行

3、并没有违约。1问:银行与否应当承当补偿责任?答:一方面,根据既有证据,可推断系争交易为案外人持伪卡进行交易。银行ATM机未能辨认伪卡致使犯罪得逞,阐明银行未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另一方面,相小姐在发现银行卡被盗用后立即与银行进行联系并报案,作为持卡人已尽到注意义务。第三,银行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小姐泄漏了该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无法证明相小姐在资金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银行应全额补偿相小姐的损失。2问:交易时密码相符与否可以免除银行对银行卡真伪的审查义务?答:在银行卡交易中,银行对持卡人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涉及密码、银行卡所载帐户信息和银行卡自身的真伪。虽然在银行卡的章程中大多规定有凡

4、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的条款,但该条款合用的前提条件是持卡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消费,因此银行根据上述条款而免除其对银行卡真实性审查义务的辩称意见并不能得到法院的采纳。【法辞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案例二:补领挂失存单3月29日,宁某在某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存入万元,存期3个月,并设立了密码。同年5月9日,宁某之妻金某持存款单、宁某及自己的身份证来到银行,以遗忘

5、密码为由办理了书面挂失申请。6月日,金某从该银行取款26万元,其他10万元仍以宁某的名义重新存入。宁某觉得,是银行的过错行为致使其26万元存款被妻子冒领,从而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她祈求法院判令银行偿付其2万元及利息。银行方面则不批准原告的诉讼祈求。银行辩称,其在办理业务时系按有关规定操作,不存在过错。银行还指出,宁某与金某属夫妻关系,该笔存款应为共同财产,损害成果未实际发生。(15分)问题:1.在国内,存单挂失补领的合法程序是什么?答: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中明确规定:“储户遗失存单的,委托她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

6、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补充;*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遺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签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状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状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她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补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7条对挂失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遺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

7、、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状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商定期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去储蓄机构办理,可委托她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存款人可以委托她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受托人还需出具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但是,挂失七天后,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存款人需与储蓄机构商定期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这里又强调的是存款人本人。2.在国内,存单补领与否绝对排斥代理

8、制度?答: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在1月日作出的有关继承存款支取问题的批复中对排斥代理制度进行修正,规定:“存款人死亡后,财产继承人因身在外地且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不能提供存单时,可以委托她人代为办理存单挂失手续。财产继承人委托她人代为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时,受托人持有有效财产继承证明、经公证的财产继承人授权其办理存单挂失的委托书、财产继承人与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提供存款有关内容,金融机构可以予以办理。上述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财产继承人委托她人代为支取存款的,受托人持有效挂失证明、通过公证的财产继承人授权其办理支取存款的委托书、财产继承人与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提供存款有关内容,金融

9、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执行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3. 本案依法应如何解决?答:银行对代办挂失人实行了发款行为,应当承当补偿责任。但银行可以另案起诉金某:不当得利。具体:通过审理,法院觉得,虽然被金某领取的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国内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前提下,银行在为金某办理挂失手续时,违背了中国人民银行“储户遗失存单的,委托她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的规定,银行对代办挂失人实行了发款行为,应当承当补偿责任。二:保险案例保险案例一:刘某于新购一中巴车客运,同步办理了机动车

10、辆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足保费,领取了保单。时隔一种月,乘客田某在达到某站下车后,发既有东西落在车上,翻身去取,刘某车已启动,田某手里的价值几千元的工艺品被车挂了一下而损坏。田某规定车主补偿。车主刘某则以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觉得田某不具有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资格,因此回绝理赔。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具体指哪些人?答:所谓第三者,一般指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保险车辆导致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与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补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11、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她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上述除外责任明确了第三者的界线,因此就机动车辆保险而言,所谓第三者就是除被保险人以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被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之外的由保险车辆在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人2. 本案中田某是不是第三者?答:本案中杨某本来是一名乘客,乘坐保险车辆由惩罚单去往目的地,其人身财产本属于“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范畴。但当杨某达到目的地正常下车后,其身份已经发生变化,即由乘客变为了第三者,同步其财产岁所有人移至车下,因而车上乘客财产变为了第三者的财产。3. 保险公司应否承当保险责任?答

12、: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被保险人人或其容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补偿金额,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解决措施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补偿。A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解决。”因此,保险人应当根据该条款规定对投保人田某承当保险责任。保险案例二:11月,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出于疏忽,她忘掉了告诉丈夫王某。5月,王某单位为每位员工都办了同样的险种。同年9月,家中失火,烧毁了部分家具,及时告知了保险公司,经现场勘察后,保险公司认定损失财产价值4万

13、元。这时刘某、王某各拿出一张保单,规定保险公司就每份保单分别理赔,即赔付8万元。保险公司则觉得刘某王某就同一保险标的反复投保,且王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于是回绝履行理赔义务。问: 本案中两份保险合同与否真的无效?答: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规定,经保险人批准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到合同,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两份保险合同都是经保险公司批准承保,并向保险人出具了保险单的,并记载了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事项,因此两份保险合同都是成立并有效的。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而回绝理赔的做法于法无据。2. 什么叫反复保险?同一财产与否可以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

14、同一险种?答:根据保险法第41条规定,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就本条来看,国内法律是容许反复保险存在的。至于同一财产向同一家保险公司的投保的状况,从保险法4条的立法精神来看,也是容许的。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只要按投保人的实际损失给付即可,而不用分别就每一份保险单都给付保险金。3. 本案中保险公司何理赔?答:根据保险法第40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本条如此规定的因素在于,财产保险合同设立的目的在于补偿投保人由于保险事故所导致的额外的损失,而不应当成为投保人获利的工具。因此,对于反复保

15、险的,以及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反复保险的,保险公司只需补偿投保人的实际损失就可以了。 本案中,保险公司要向投保人理赔,但不是投保人规定的万元,而是投保人的实际损失财产额即2万元。4. 如果此案中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两家公司如何理赔?答:根据保险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补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歌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补偿责任。因此,以本案为例,如果某甲与某乙两人投保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金额分别是2万元,则每一家公司只要各向她们支付1万元就可以了。保险案例三:(从答案推断的)医院之前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朱某之前为自己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保险。朱某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的技术问题,死亡。(图片)通过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后认定,朱某的死亡属于医疗责任事故。朱某的家人规定医院补偿所有医疗费用和朱某的死亡补偿金。医院只批准免除医疗费用,而回绝补偿死亡补偿金,朱某的家人又根据商业医疗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赔付朱某的所有医疗费和死亡补偿金,甲保险公司在调查之后觉得不应赔付医疗费用而只用赔付死亡补偿金。朱某家人不服,将医院和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问:1什么叫医疗保险?什么叫医疗责任保险?两者的重要区别是什么?答:医疗保险是指参与保险的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有一定的组织予以的一种物质协助,即提供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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