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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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发布部门:内蒙古包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类导航:发布日期:1999-09-24【阅读全文】发布文号: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关键字:(年月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快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包括新建区(含科技创业业务中心)和策区。第三条开发区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主要任务是:研究开发稀

2、土资源,发展高新技术,推进地区经济增长;加速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体制创新,推进产业升级。第四条开发区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发展稀土、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建成稀土生产、科研、开发、信息中心。第五条鼓励境内外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在开发区内兴办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企业,开展各种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活动,兴建基础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第六条要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禁止污染环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第七条开发区通过建立完善的技术市场、知识产权业务机构

3、,促进技术贸易,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第八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导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拓展国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第九条包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给予积极支持,促进开发区的发展。第十条包头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实施和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在财力、人力上给予优先支持;对重点建设项目、科研项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应当予以保障。第十一条设立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包头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内行使下列职能:(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命令、决定;(二)在权限范围内

4、,制定开发区内优惠策;(三)保障开发区内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享受的优惠策;(四)依法制定和实施开发区新建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五)依照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经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六)依照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新建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七)依照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分区规划和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开发区新建区的土地管理、各类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的审批,核发包头市统一编号的有关证书;(八)管理、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九)审核或者审批各类入区投资项目;(十)负责开发区内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十一)

5、按规定办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十二)行使包头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人员编制总额内设立内设机构,进行人员调配,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在开发区新建区内行使包头市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的职能。第十三条经批准,公安、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经批准,金融、邮电、通讯、供电、保险、海关、商品检验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提供业务。第十四条开发区可以设立中介和业务机构,从事法律、审计、会计、信息咨询等业务活动。第十五条开发区财政按一级财政管理

6、,金库独立运作,单独进行财政年度预决算,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第十六条在开发区内兴办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向开发区管委会经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征地、租房、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第十七条开发区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初评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方可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十八条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对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达到标准。对限期内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十九条开

7、发区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进行管理,负责开发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批、开工审批、安全管理和工程验收,并核发有关证书。第二十条开发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区内人事劳动的调配、工资总额的审批、岗位培训和上岗证的审核发放等项工作。第二十一条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发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建立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区内企业、事业单位通过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公开招聘人员,由开发区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三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开发区人事劳动部门鉴证。第二十四条开

8、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必须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保障职工享有的劳动、休息、休假、技能培训、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保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开发区人事劳动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批准进入开发区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开发区的税收优惠策。从事稀土研究、开发、应用的企业应当享受更优惠的策。第二十六条包头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二)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的技术经

9、济合作,促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活动;(三)开发区内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训;(四)奖励在稀土研究、开发、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第二十七条开发区建立的科技创业业务中心,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供业务。科技创业业务中心及其入驻企业享受开发区的优惠策。第二十八条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注】(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由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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