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河北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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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d.河北省地方标准DB 13 ICSZ 备案号:DB /-2015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征求意见稿2015-发布 2016-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视局发布目 次前 言II1 适用范围12 标准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5 污染物监测要求9附录A标准性附录11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安康,

2、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外表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视管理要求。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新建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标准中已规定的工程,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也可根据地方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国

3、家针对各行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应首先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工程及要求,执行国家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工程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倪爽英、赵树慈、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

4、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外表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视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

5、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标准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标准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

6、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83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医药制造工业指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兽用药品制造,其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包括半合成类和提取类。

7、3.2 石油炼制工业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3.3 石油化学工业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煤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3.4 有机化工业以石油化工或其他工业产物为原料生产有机产品的过程,包括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涂料与油墨制品等。3.5 炼焦工业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业。3.6 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及轧钢生产工业,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3.7 木材

8、加工业以木材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展加工的工业,包括锯材加工、单板加工及人造板制造等。3.8 家具制造业用木材、金属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的各种家具的制造工业。3.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制造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交通设备的工业,包括汽车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船舶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等。3.10 外表涂装业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外表覆以涂料膜层的工业。3.11印刷工业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工业。3.12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响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

9、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3.13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甲烷计。3.14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3.15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3.16 泄漏净检测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3.17 背景浓度值背景浓度值是指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在被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位置1-2 m处,随机测得的挥发性

10、有机物仪器读数,假设该测量位置有其它邻近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则距离不得少于25 cm。3.18 挥发性有机液体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3.19 真实蒸汽压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 8017测定的雷德蒸汽压换算得到。3.20 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生产设施。3.2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和扩

11、建的生产企业或设施。3.22 企业边界指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假设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1 现有企业2017年1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4.1.2 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行业工艺设施污染物工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低去除效率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医药制造工业发酵尾气非甲烷总烃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6090%1甲醇20丙酮20石油炼制工业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非甲烷总烃3

12、0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非甲烷总烃120苯4甲苯15二甲苯20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12097%苯4甲苯15二甲苯20石油化学工业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非甲烷总烃120苯4甲苯15二甲苯20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12097%苯4甲苯15二甲苯20有机化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10090%1苯4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炼焦工业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50苯4酚类50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50苯4甲苯15二甲苯20木材加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6070%1苯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甲醛5续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行业工艺设施污染物

13、工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低去除效率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家具制造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60 70%1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苯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5070%1苯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其他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70 70%1苯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外表涂装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70 70%1苯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5印刷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60 70%1苯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5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100苯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注1:对于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以水性材料为主的有机废气排放口不做去除效率的要求。4.1.3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4.1.4 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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