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空遥感数据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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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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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外空遥感数据的法律保护摘 要:随着航空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大国空间探索 能力不断增强,空间探索活动日渐频繁,外层空间的商业化 开发和利用活动已进入了白热化阶段,空间大国为了抢占利 用更多的空间利用资源展开了激烈竞争。且空间活动的巨大 利润和收益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私人实体的眼球,非国家主体 对空间活动的参与使得现行外层空间国际条约在适用过程 中面临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但外空探测的巨大风险又使私人 实体在参与外空活动时出现了犹豫不决的摇摆态度,这一点 在外空遥感技术探测数据中表现的尤其明显,若这一问题得 不到解决将极大的削弱非政府主体参与空间探测的热情,进 而阻滞空间技术的发展。所以,非政府主体的参与

2、空间探测 使得这一问题的解答更加紧急和迫切,如何有效的利用现行 国际立法体制对外空遥感数据进行充分保护,与空间商业化 的开发利用活动趋势相协调。本文旨在通过论证为解答该难 题提供思路。关键词:外层空间;遥感数据;法律保护一、外空遥感数据的界定1.含义在现有的外层空间国际条约框架下,对于外空遥感专门 进行规定的是1986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 原则,这是联合国外空委及其法律小组委员会经过长期谈 判和艰苦努力取得的显著的成果。该原则最大的贡献在于剖 析了外空遥感的基本概念且给予明确界定。“遥感”是指为 了改善自然资源管理、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目的,利用被 感测物体所发射、反射或衍射的电磁

3、波的性质从空间感测地 球表面。因此外空遥感技术目前主要应用于在地球资源勘探, 环境监测,气象预报,自然灾害预测,海洋勘察,地质测绘 等方面。在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中将利用外空遥 感探测技术获取的信息数据区分为:“原始数据”指空间物 体所载遥感器取得的并从空间以遥测方式用电磁信号播送 或以照相胶卷、磁带或任何其他手段传送到地面的粗泛数据, 即“初始数据”;“处理过的数据”是指为了能利用原始数 据而对这种数据进行处理所得到的产物,即“加工数据气 因此这里我们着重要探讨的就是对于这两种遥感数据建立 的数据库如何给予法律保护的问题。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 序的编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

4、的独立的 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2.特征(1)技术性。外空遥感数据是借助外空探测器,即通 过发射到外层空间的遥感卫星侦察扫描拍摄由此形成的关 于被感国地球表面的影像,数据等信息资料。根据是否经过 人为整理编排形成体系化数据库,将其区分为“原始数据” 和“处理过的数据”,原始数据构建的数据库体系即是对空 间探索所得数据本原状态的排列组合,基本未经过人为智慧 成果与人工劳动的凝结,因此原始数据是“技术性数据成果”。“处理过的数据”则不同,“加工数据”库是建立在外空遥 感“原始数据”的基础上经过人工对其图像数字加以剖分析, 计算,概括归纳总结形成的规律性理论性实用性的智慧成果 集合,是人脑力劳

5、动的结品。因此该数据库可称为于“技术 性创作性数据成果”。(2)可复制性。伯尔尼公约关于复制的基本表述中 被统一为“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陈传夫先生 认为:第一,行为目的是制作与原作品相同的复制品;第二, 复制品本身无创造性;第三,有特定的复制方式。最先通过 空间探测技术获取外空数据资源的国家通过编制数据库可 以获得相应的权利,然后这些信息以及数据资料可以被别国 通过多种多样的复制方式加以传播,具体表现为印刷、复印、 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 多份。所以遥感国获取的遥感数据很容易被其他第三国窃取 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侵权。(3)创新性。即所谓的“独创性”,关于

6、独创性的认定 标准在世界各国存在重大分歧,这也是在判断认定“原始数 据”库和“处理过的数据”库是否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 核心问题。一般我们认为,“原始数据”库不具有创新性因 而无法通过知识产权法给予版权保护;“处理过的数据”库 具有独创性满足“著作权”保护条件而授予其知识产权。具 体“创新性”如何认定将在下文详细论述。二、各国对于数据“创新性”的判断标准1. 美国美国坚持“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原则,即只对具备“最 低程度的创造性”的数据库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即事实作品 必须在收集、协调、编排方面有“一点点的创造性”谓之最 低限度创造性。这一原则是在著名的Feist case中被确立下 来的,这也

7、标志着对于原先坚持的“辛勤收集”和“额头出 汗”原则的抛弃,即只要在信息材料的收集和汇编过程中付 出了辛劳,投入了人力物力,由此获得的汇编或数据库就可 以得到版权。因此美国现在对于“独创性”的认定坚持以下标准:创 新行为的独立性和创新结果的独特性,即feist案中法官确 立的:“作为版权中使用的术语。独创性不仅意味着这件作 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以区别于从其他作品复制而来), 而且意味着它至少具有某种最低程度的创造性。”2. 英国英国在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早期的版权法没有 关于独创性的规定,英国最初认为:“著作权无非是阻止复 制有形物质的权利”,因此早期的版权法关注的是复制专有 权的保护

8、,而非作者基于创作应当享有的权利。直到:1900 年Walterv.Lane 一案中,法院首次在判决中提出独创性并进 行讨论。对于独创性内涵的理解,Peterson法官指出,版权 法并不要求作品必须是创造的或是新颖的,而是要求作品必 须不是从其他作品复制而来,也即作品必须是独立完成创作 的。在对于独立完成的判断标准上,英国坚持独立完成和足 够的创作投入双重标准。这也就将传统的“额头上的汗水” 原则纳入其中,同时要求作者必须投入一定的“技巧、判断 或劳动”、“选择、判断和经验”、“劳动、技巧和资金”。在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案中,法官认为:“版权法 并不要求思想具有

9、独创性,而是要求思想的表达形式具有独 创性。版权法也不要求这种表达必须是原创的或是唯一的, 但它不能是对另一作品的复制或者抄袭。”由此可见目前要 想要数据库赋予版权保护,必须要求数据库是独立创作完成, 且表达形式必须具有创新性。这也就是对原先保护范围过于 宽泛的著作权法的修正。3.德国德国1985年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只指个人 的智力创作。”德国著作权实务界和理论界和均认可这样一 种标准,独创性应包括如下特点:必须通过创造性劳动产 生作品;作品应视为人的智力的体现,且表达出思想或感 情内容;作品是创作者的个性的反映,打上作者个性智力 的烙印;作品须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它是著作权保护的

10、 底线原则。因此,德国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标准不仅包含有 反映作者个性和创造性的内容,而且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思 想感情的体现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这种严格的“创作高 度”(Gestaltungshoehe)要求,超过一般人平均水平的智力 创作活动,从而将一般的智力活动成果排斥在著作权的保护 之外。显然,德国法关于独创性的判断要求之高远超过英国 美国和德国。由此可见,德国关于著作权保护方面坚持着非 常严格的判断标准,也即在数据库知识产权方面坚持着严苛 的判断标准。4.法国1992 年颁布的 French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 (法国知 识产权法典)第二章L.112-

11、1条规定:“本法典的规定保护一切智力作品的著 作权,而不问作品的体裁、表达形式、艺术价值或功能目的。” 也就是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所保护的是作者的智力创作。 该章L.112-2条中列举了受保护的作品类型,但并未规定所 列举的每一类作品都必须具备独创性,只是在L.112-3条和 L.112-4条关于演绎作品和标题中涉及了独创性要求。依 L.112-4条的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表现出独创性时,与作 品同样受到保护。”从该条文规定的内容来看,独创性既是 作品标题受保护的要求,也应是对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要求, 因此才能推导出“同样受到保护”的说法。与英美不同,法 国强调著作权的人格权性质,传统的法国著

12、作权法认为,独 创性是指作者个性的反映;法国最高法院则将独创性解释为 “表现在作者所创作作品上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记。”尽管 每个案件中的法官对独创性判断的解释使用了不同的表达 方式,如“作者个性的烙印”、“作者个性的反映”,但这些 定义的实质是基本相同的,即独创性源自作者在创作过程中 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反映作者个性的要求,强调的是作品 和作者的人格联系,而美国Feist案确立“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要求侧重于作品创作本身。但是,“个性”和“创造性”在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密切相关的,作者通过自己创造性的表 达,将自己的个性体现在所创作的作品上。三、关于创新性的认定标准在充分研究英

13、国美国德国法国的在著作权“创新性”方 面的认定标准后,应当结合空间遥感数据的本质特征和特有 属性,给空间遥感获取知识产权保护设立一定的标准,从而 一定程度上避免外交遥感数据无法可依的现状和无法获取 有效保护被侵权的尴尬局面。1.应当由遥感国自行独立获取数据而非复制别国已有的 数据资源这就要求遥感数据的获取必须是由遥感国借助自己的 监测卫星及设施,及通过传输到地面的方式获取相关数据资 料,绝对排除了复制情形的存在。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是指: 第一,作品内容的再现性。至于这种再现是作品内容的部分 再现还是全部再现,是相同再现还是相近再现,则在非所问。 第二,作品表达形式的重复性。这种重复是作品表达形式

14、在 物质载体间进行的,同时,这种重复会导致有形载体增加。 第三,作品复制行为的非创造性。这就意味着,在内容上, 不得将别国遥感获取的数据资料全部或者部分通过自己的 方式再现且宣称是自己通过遥感方式获取的;在表达形式上, 不得以与他国相同的表达方式或再现形式对他国以获取到 的空间数据加以重现。2.空间数据要想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具有最低限度 的创新性著作权法上所谓的创新性,是指在思想的表达上,具有 不同于已有表达的新颖性;而这种新颖性的出现是由于作者 智力劳动的结果,而非对现有技术一般利用的结果。作品创 新性相对:于创造性而言,主要强调表达的新颖性,即与现 有的其他作者的表达不相同,也不同于相

15、关思想观点的一般 公众的表达,反之创造性一般含有内容的进步性判断,而与 作品思想观点的进步与否无关。所以,遥感获取的空间数据 要想从著作权法层面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就必须满足以下条 件:遥感国对于空间遥感获取的信息资料的展示展现运用了 不同于现有表达方式的新颖性,即在编排,整理,收集方面 具有不同于现有表达形式的创新性,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新 颖性;但对于遥感取得的空间数据内容和思想精髓是否具有 进步意义则在所不问。四、立法建议1.关于“原始数据”的保护原始数据未具有任何创新性元素,所以被给予知识产权 保护无合理性和合法性依据。针对不具有创新性的“原始数 据”,目前存在两种做法:根本不给予任何法律

16、保护。 考虑到数据库的制作者付出了大量人力、技术和资金,授予 数据库以某种不同于版权的“特殊权利”。所以我建议应当 通过某种特殊权利方式加以保护。所谓“特殊权利”是指经 定性和/或定量证明在内容的获取、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作出 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制作者享有的防止对数据库全部或经 定性和/或定量证明为实质部分内容进行撷取和/或反复利用 的权利。这种特殊权利或者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加 以保护。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这里的原始数据所具有的特征和本质与“商业 秘密”的构成要件相契合,应当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得到更高 程度的保护。2.关于“处理过的数据”的保护处理过的数据在获取方式和来源渠道方面未具有任何 创新性的元素,但在被编辑整理汇编成为数据库的过程中, 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已经时间,被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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