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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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2006 年 1 月 17 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 年 1 月 24 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8 号令公布自200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规范投诉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的投诉请求。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应当依法、公正、及时。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投诉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投诉事项进展及

2、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投诉请求。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人。1第六条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等;(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登记、编号。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7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

3、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第九条投诉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二)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三)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的;(三)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2(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五)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六)电力监管机构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

4、的。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受理的投诉,由被投诉人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办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认为投诉情况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理。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发现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终止办理,并告知投诉人终止办理的理由。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

5、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投诉人与被3投诉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和解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撤回投诉。电力监管机构作出是否准予撤回投诉,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已经查明有违法行为的,不予撤回投诉,并继续调查处理;(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终止办理。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法行为,但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电力监管机构应

6、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予以支持;(二)投诉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投诉4人做好解释工作;(三)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予支持。电力监管机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投诉请求决定的,本机构可以直接执行的,予以执行;本机构不能直接执行的,督促有关单位执行。第十七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

7、可以延长办理期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一)投诉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二)投诉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三)投诉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间的。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办结投诉事项,应当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5 日内告知投诉人;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其选出的代表。第十九条投诉事项社会影响较大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投诉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第二十一条投诉人应当对自己所投诉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被投诉人,或者以投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电力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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