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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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2 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1 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 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

2、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

3、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4、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第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

5、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局 及管理层;(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 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 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

6、工作。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

7、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第十二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第十三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局及管理 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处负责投资者

8、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十六条董事局秘书处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第十七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局秘书处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第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局秘书处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第五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

9、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 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 的投资判断和决策。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 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10、,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进行正式披露。第六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二)召开股东大会;(三)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信息;(四)通过公司网站和电子邮箱与投资者沟通;(五)回复电话咨询;(六)一对一沟通;(七)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八)现场参观;(九)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第一节股东大会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第二十七条 公司

11、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有关法律法规强 制规定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法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第二十九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 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第二节 网 站第三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设立专门的电子信箱及在公 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第三十一条 对于电子

12、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 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 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 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 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第

13、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第三十五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 可米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 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

14、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第四十条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

15、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第四节一对一沟通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避 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 报道。第五节现场参观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四十六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第四十七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六节电话咨询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第四十九条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 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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