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二章 入学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录取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
2、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要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查验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 1 -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因病、参军入伍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年(参军入伍者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医疗费自理。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手续。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
3、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通过学院办理申请入学手续,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下一年级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持退役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学院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与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电子
4、档案、个人中学档案、户籍迁移证明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2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学院报教务处核查,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第三章 注册与请假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到所属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向所在学
5、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作旷课论。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的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参加选课、上课、实习、实验、考试等学校的一切教学活动。- 3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时,须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要有医院证明,事假凭家长函件事先请准,事后补假无效。第九条 学生请假三日以内由导师批准,四日以上一周以内由院长或院长指定专人审批,时间超过一周由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
6、活动,请假由领队教师审批,凡请假一日以上均需填请假单,并报所在学院业务办公室备案。第四章 学制第十条 学校实行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基础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允许学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第十一条 基本修业年限:学校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 4 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 年),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 3 年,学校依此制定本科、专科专业培养方案。第十二条 提前毕业:本科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毕业要求,可以提前毕业,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一年。学生提前毕业,须在拟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教务处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学生提前毕业,其毕业证书的学制按所学专业基本修业年限处理,修业时间按实际在校时间标注,在电子注册数据- 4 -备注字段中注明“提前毕业”。第十三条 延期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允许其延长修业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校按基本修业年限注册毕业资格,基本修业年限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学生修满应修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予以办理毕业证;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位。第十四条 学生因创业、参军、疾病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参军者除外
8、)。第五章 课程修读第十五条 选课:学生通过选课,可获得课程的修读资格,即学习和考核资格。选课按大学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重修: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且不符合补考条件的,为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课程考核合格但为取得更好成绩,也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必须进行选课,其考核与正常修读的课程同时进行,不单独安排考核。第十七条 免修: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 5 -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学生拟免修课程,可在课程开课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予免修。免修的学生与正常修读的学生一同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以期末考核成绩
9、(不计平时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最终成绩,成绩合格者,可以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免修课程以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公益劳动、选修课(包括任选或限选)、就业与创业等课程,不得免修;包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第十八条 免听:对于学习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 3.0 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重修课
10、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也可以申请免听。学生拟免听课程时,可在课程选课后两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准予免听。免听的学生必须向任课教师提交自修计划、读书笔记或报告,按时完成课程作业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按照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免- 6 -修的课程不得免听。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的课程一般不超过 6 学分。第六章 考核、学分、学分绩点、成绩记载第二十条 考核: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合格者不得学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一)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二)累计缺课(包括病、事假及旷课累计)达该门课
11、程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体育课达四分之一);(三)未按时完成作业达四分之一以上者;(四)实验课和实习等实践环节缺课达四分之一以上者;(五)未按时完成实验报告达四分之一以上者;(六)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者。第二十一条 考核方式: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可采用开卷、闭卷考试,可以笔试、口试,也可以笔、口试结合,或闭、开卷结合。考查方式可以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考核结果的认定结合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注重对学习过程的考核。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 7 -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
12、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二十二条 学分: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 学分折合 16 学时。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修业期满必须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方可毕业。第二十三条 补考: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考试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初1-3 周内安排。补考成绩如实计入本人成绩档案,并标注补考。(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补考,必须进行重修;(1)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2)独立设课的实验
13、、实践课程;(3)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重修课程、公共体育课程;(4)考试作弊违纪者。(二)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进行重修。第二十四条 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在教务处备案方可缓- 8 -考。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当天凭急病病历和医院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课程成绩不及格,视为补考不及格,该课程必须重修。第二十五条 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
14、考,成绩记为零分。旷考考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必须进行重修。第二十六条 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以某一时段内所修读的课程成绩为主要依据。(一)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 60 分的,课程绩点为 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9 -第二十七条 成绩换算: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 分为不及格,6069 分为及格,7079 分为中等,8089 分为良好,90100 分为优秀。第二十八条 成绩记载与出具:学生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