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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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实际,做出如下规定:一、明确煤矿建设项目类型 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

2、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井工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或露天开采改为井工开采及资源整合煤矿,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批验收程序。二、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办理。具体分工及有关要求如下: (一)辽宁煤监局负责全省煤矿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察和指导。 监察一、二处按业务分工,分别负责全省国有重点煤矿、地方乡镇煤矿建设项目工作。 1负责国家局审查和验收的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120万吨(含120万吨)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含400万吨)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的初审,参加国家局负责项目的审查和验收; 2负责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含45万吨)以上120万吨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指导各辖区监察分局负责的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对各监察分局管辖的重点煤矿建设项目,认为必要时,可直接

4、由辽宁煤监局负责审查和验收,各辖区监察分局做好配合; 5.将建设项目纳入监察计划,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监察。 (二)各监察分局负责本辖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察。 1参加由辽宁煤监局负责项目的审查和验收; 2负责辖区内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及井工煤矿改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将审查、验收的批复文件上报省局备案; 3. 将建设项目纳入监察计划,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监察,并将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和存在问题等监察情况上报省局。 (三)各监察分局在接到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申请后,要及时以报表的形式向省局汇报煤矿建设项目或工程建设的

5、有关情况,省局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时,辽宁煤监局或辖区监察分局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和条件,认为有必要时,可选聘专家参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选聘的专家要涵盖该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相关专业人员,同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要配合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本企业和本地区煤矿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审查 (一

6、)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准,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二)煤矿初步设计由省煤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由辽宁煤监局或辖区监察分局审查批准;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和完善。 (三)建设单位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1.辽宁煤监局或辖区监察分局对煤矿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通知企业补充资料后重新申报。 2.组织审查组按规定程序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

7、按照审查组审查意见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经复核认可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送辽宁煤监局或辖区监察分局。 3.对已经受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辽宁煤监局或辖区监察分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四、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监管监察 (一)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情况,向辖区监察分局告知。 (二)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所属的煤矿企业或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施工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1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

8、查。 (四)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遇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提前委托设计单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提供设计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辖区监察分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

9、监管、监察,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防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或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严禁建设期间违法组织生产。 (六)建设单位不按设计工期施工,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和辖区监察分局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区域以外的生产作业,只能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活动。五、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国有重点煤矿由省煤管局审批、地方乡镇煤矿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建设单位在联合试运转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 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健全; 3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 4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三)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要做好记录,按要求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且经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签;联合试运转时间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六、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提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安全验收评价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申请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竣工验收。 (二)国有重点煤矿按建设项目分级向辽宁煤监局或辖区监察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地方乡镇煤矿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辽宁煤监

11、局或辖区监察分局提出验收申请,辽宁煤监局或辖区监察分局按照分工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时,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资料。 (四)验收程序 1辽宁煤监局或辖区监察分局受理验收申请后,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通知补充资料后重新申报。2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辽宁煤监局或辖区监察分局按规定程序对矿井进行现场验收。建设单位将验收报告书连同相关资料报送辽宁煤监局或辖区监察分局。 3建设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整改后,地方乡镇煤矿向县、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复查书面申请,复查合格后,向辖区监察分局书面报告整改复查情况;国有重点煤矿由建

12、设单位形成整改报告,以文件形式上报辽宁煤监局或辖区监察分局。 4. 辽宁煤监局或辖区监察分局根据验收组的意见、验收问题整改情况及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通过验收。验收通过的,以文件的形式批复;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中的关键环节 (一)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的内容,并纳入安全专篇。竣工验收时,瓦斯抽采系统建设不符合要求的矿井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新批准的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中的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布置专用回风井。 (三)尚未批准的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要按照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设

13、计并审批;地质条件适宜的新建矿井应采用机械化开采,有条件的应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 (四)具备满足设计需要并经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或生产地质报告),有与改扩建规模相符合的资源储量。 (五)新建矿井的巷道禁止采用木支护,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新开工的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木支护,并且必须在2009年底之前淘汰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六)新建矿井原则上要一次设计、一次建成。如有特殊原因,只能分期投产的,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一次建成一次验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七)设计中必须明确投产时主要巷道的长度和位置,保证形成完善的通风和排水系

14、统,保证“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开采。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应明确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范围、工程量及与原矿井安全生产系统衔接、影响关系。 (八)地方乡镇煤矿新建、改扩建矿井存在3个以上(含3个)井筒的,必须明确只能有1个主提升井,其他井筒只能做为辅助提升或通风使用。 (九)将建设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劳动定员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十)地方乡镇煤矿设计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在“十一五”期间,一律不再受理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新建项目“三同时”的审批工作。资源整合矿井的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 (十一)资源整合煤矿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杜绝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经批准的设计中明确不予利用的井筒要立即封闭。八、建设项目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生产,排除隐患。仍然进行施工的,责令其停产整顿,提出整改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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