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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 告(2019)闽0503行初43号福建丰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丰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少兵诉被告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福建丰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丰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分公司工商登记行政管理一案,现依法分别向福建丰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丰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分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被告答辩状及证据、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福建丰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丰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分公司提出陈述意见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即2019年8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