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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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殖合作协议书养殖合作协议书 篇1 甲方: 身份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 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养猪项目,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合作养猪项目,总投资为_万元,甲乙双方以人民币各出资_万元整。 二、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三、本合作期限为_年。始于_年_月_日,终于_年_月_日。 四、销售利润 甲乙双方各按_%的比例分配。 五、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合同期未满或违反本协议

2、条款,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按猪回收价_倍的钱。 2、乙方遵守甲方的标准技术养殖流程,禁止添加任何药物、生长素等,甲方将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测,甲方将对乙方进行信用等级评估、资金信贷制裁、降低收购价、进行罚款、拒绝回收、终止合作,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争议解决 1、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修

3、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八、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 甲方: 地址: 签订地点: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乙方: 地址: 签订地点: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养殖合作协议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电白县 镇 。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发展。 第四条 合作经营项目是由 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

4、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六条 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 第三章 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项目合作人共 个,分别为: 1、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2、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3、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4、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第四章 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5、第九条 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 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 1、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2、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3、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4、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

6、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 担债务; (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 (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

7、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目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

8、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 名,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

9、执行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订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十)制订合作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10、序是: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合作项目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合作项目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项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项目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

11、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项目的财务。 (二)不得挪用合作项目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项目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合作项目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项目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合作项目全体股东所有。除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活动。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项目秘密。 (五)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项目章程的规定,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作项目设监

12、事 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项目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项目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监时股东会,监事列度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合作项目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合作项目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合作项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表; 利润分配表。 (二)合作项目应按照协议书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合作项目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项目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合作项目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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