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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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国建(香港)集团法务部工作办法第一部分 制定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在提供集团公司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二、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1.法律意见书2.法律风险提示3.紧急情况反映4. 法律谏言5.法律工作简报6.法律情况说明7.法律信息8.问题请示9.法律工作日志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13.会议纪要三、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建议

2、性法律文书指提供法律顾问建议的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五、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七

3、、谏言是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法律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八、工作简报按照法律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九、情况说明是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十、法律信息是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十一、请示是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十二、工作日志是法律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

4、,按照日期记录。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法律意见等主要事项。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按照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十六、会议纪要是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 制定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

5、定审查文件实施细则。二、本细则所指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法务部,由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审查。涉及金额在 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三、审查文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四、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五、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

6、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六、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询问意见。七、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1、提供法律意见书;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在法律工作日志中加以注明;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在法律工作日志中加以注明;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

7、律咨询记录。八、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九、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应当制作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十、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十一、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法律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十二、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顾

8、问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进行沟通。十三、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制定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 一、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二、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三、法律顾问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法律顾问应当与具体经

9、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法律顾问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四、重大谈判,法律顾问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五、重大谈判,法律顾问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法律顾问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法律顾问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六、根据谈判工作需要,法律顾问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七、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

10、用以下方式处理:1、由法律顾问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法律顾问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3、综合性谈判,由法律顾问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八、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九、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法律顾问单独进行的谈判,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对谈判情况提供法律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十、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法律顾问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法律顾问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

11、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供公司参考。十一、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法律顾问应当直接参与。十二、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十三、法律顾问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十四、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十五、谈判事项法

12、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十六、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法律顾问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十七、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法律顾问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建议。建议以法律意见书或律师谏言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十八、谈判

13、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十九、法律顾问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二十、法律顾问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二十一、 公司法务人员单独或同时参与公司相关谈判活动,需遵循上述条款。在法务人员同法律顾问共同参与的谈判活动,主要文书制作工作由法务人员负责,并各自出具法律意见,最终由法务部确定提交公司总裁。第四部分 公司商标事务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品牌优势,维护公司权益,规范公司商标管理工作,根据

14、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第三条 部为公司商标注册、使用、变更、续展、转让以及商标保护等事宜的归口管理部门; 部为公司商标设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商标在使用印制中的形象审查。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遵照执行。第二章 商标的设计第五条 部在接到公司商标设计任务后,应按商标设计要求拟定商标设计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设计,并附设计说明。第六条 商标设计的原则是:以公

15、司现有注册商标为基础,充分体现国健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价值标准及行业特征,最大限度利用商标组成要素,使之美观、大方、寓意、醒目。第七条 商标设计方案完成后, 部应按评审会议管理制度,及时落实商标设计方案的评审事宜。第八条 评审后的商标设计方案须报经公司董事长审定。 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第九条 设计的商标经审定后,由 部负责办理注册事宜。 部可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具体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并负责提供注册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也可根据本公司实际,申请注册其特有的商标;其商标的设计方案须报公司 部审查,由 部对其有效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见,报董事长审定。审定后的商标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协助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一条 商标注册的主要范围:乳业及相关行业、领域,公司计划涉足的行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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