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单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审查结论及承诺事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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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發單位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申報表填表日期:106年01月10日表格A:(基本資料)計畫名稱坪頂淨水場擴建執行計畫計畫面積231,275 m2計畫位址高雄市大樹區小坪路128號開發總經費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分別約37.2億元、3.5億元及7.33億元開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公司第七區 管理處負責人姓名經理王明孝環評審查結論 公告日期及 相關文號1. 85年04月27日85環 字第27216號函(85年環境影響說明書)2. 93年12月17日環署綜字第0930093387號函(第一次變更內容對照表)3. 96年04月09日環署綜字第0960025927號函(第一次環境影響 差異分

2、析)4. 97年08月22日環署綜字第0970064248號函(第二次變更內容 對照表)5. 103年04月15日環署綜字第1030031024號函(第二次環境影響 差異分析)開始施工日期85年06月14日開始營運日92年8月11日開發計畫 主要內容1. 核定開發面積231,275平方公日,核定正常出水量 160萬CMD , 最大出水量200萬CMD。2. 新增管理樓(監控樓)及1,000噸配水池。變更廢水池、貯藥槽、 污泥再濃縮池、機械脫水設備處理及污泥處理方式等內容。3. 淨水過程增設相關調節池、廢水處理暨貯藥設施。4. 配合南化聯通管完成,故調整貯藥槽及調節池尺寸。5. 二期擴建:(1)

3、增建淨水處理設備、(2)原廢水處理設施增建設備、(3)新設置廢水處理設施開發計畫 進行現況規劃中,規劃單位為:投計中,設計單位為:缶工中,施工單位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運中,管理單位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坪頂給水廠匚其他,請說明:本年度開發內 容(1)增建淨水處理設備,(抽水井1池、分水井1池、快混池2組、膠凝池6組、傾斜管快沉池4池、快濾池8池)。(2)原廢水處理設施增建設備(廢水沉澱池2池、上澄液回收池1 池、污泥池2池、第一段污泥濃縮池1池、濃縮污泥貯存池1池、污泥暫存池3池)。(3)新設置廢水處理設施(廢水調勻池1池、廢水沉澱池3池、 上澄液回收池1池

4、、第二段污泥濃縮池1池、脫水機房1座、 其他附屬設施)。開發內容fr(請簡述變更內容及相關文號)1. 93年12月17日環署綜字第0930093387號書函審核通過變更坪 頂淨水場內設施配置。2. 96年04月09日環署綜字第0960025927號函審核通過增設調節 池、廢水處理暨貯藥設施。3. 97年08月22日環署綜字第0970064248號書函審核通過變更貯 藥槽及調節池尺寸。4. 103年04月15日環署綜字第1030031024號函審核通過增設淨 水與廢水處理設施、變更淨水出水量與污泥產生量、環境監測計 畫調整及所屬敏感區位確認。沒有曾否辦理 環評變更表格A(基本資料續)開發單位執行

5、 環評審查結論 及環評書件內 容業務部門業務部門名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坪頂給水廠主辦人姓名:趙坤耀職稱:技術士電舌:(07) 651-2077 # 23傳真:(07) 652-0801本自動申報表填報單位(填報資料如有故意虛偽不實者,將依法處理)填報單位名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坪頂給水廠填表人姓名:趙坤耀職稱:技術士電話:(07) 651-2077#23傳真:(07) 652-0801蓋填報機構印鑑備註:填報單位如為顧問機構請續填下列資料: 是否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業者評鑑通過(年)沒參與或未通過表格B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辦理情形依據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8

6、5年4月27日八五環 字第27216號坪頂 淨水場擴建執行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辦理。1本計畫工地位在咼屏溪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內,且位於山坡地泥岩 區,施工營運時請確實 考量高屏溪水體之涵容 能力外,並做好水土保 持工作,挖填方應做到 平衡,以減少借土方及 棄土方。本計畫區之規劃設計依現有地形、地勢設有 排水箱涵、場內外排水、擋土牆等水土保持 設施並植花草樹木、綠化環境、美化景觀均 以施工完成。另土方挖填儘量就地形開挖緩 坡整地,以接近大自然山坡方式開發,使挖 填方減至最少。2計畫產生之廢棄物,其貯 存、清除、處理應依廢 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 辦理,如欲委託大樹鄉 公所或合格之代理清除

7、業者進行清運處理,應 先取得冋意書並考量其 處理能力。廢棄物清理係取得大樹鄉公所 85年2月26 日(85)樹鄉民字第0019773號函同意代為處 理。因每日產生廢棄物甚微,均在處理能力 範圍內。3施工期間約有一萬多立 方公尺之土方將運往省 自來水公司第六區工程 處南化給水廠作為挖地 回填材料,係利用高五 九線道路及縣一九號 道路為主要運輸道路, 請避開交通尖峰時段, 並妥擬運輸路線之環境 保護措施,運土車輛出 場前應清洗輪胎,以免 污染路面。實施載運土方車輛均避免上下班及尖峰時 段進出,視情況適當運輸。並嚴控車輛離開 工地前均需清洗車身、輪胎、避免污染路面。4計畫區位為臭氧二級防 制區、其他

8、項目為二級 防制區,施工營運期間 不得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第十九條之規定O施工期間運輸車輛均有覆盍防塵罩,車輛進 出均依規定清洗,避免揚起塵土。本案採分 期分區施工,為避免裸露面積過大,施工道 路均鋪設臨時AC面層。在工區內定期實施 地面灑水防止塵土非揚,施工監測報告有關 空氣污染防制方面並無違反規定。5計畫區位屬第二類噪音 管制區。施工期間,營 建工程噪音不得超過 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 準施工期間運輸車輛均嚴禁超載、超速、減少 振動,施工機具操作應注意減少噪音量、並 位於高59縣到交叉口及沿線之友隆社區設 置噪音監測均符合管制標準。6施工營運期間之廢(污) 水均應依水污染防治 法之規定妥為處理

9、, 並符合放流水挑放標準 後始得排放,不得污染 地面水及地下水水質。施工期間施工人員糞尿與廢油污染性較咼 的廢水採集中處置運輸及設置活動廁所解 決及事先收集並不排放工區及其附近,而其 他清洗作業水,土壤沖刷廢水等經最近地下 水水質監測點之監測數值符合管制標準。7.為避免施工期間整地之 行為、運輸車輛及施工 機具導致塵土發揚、懸 浮微粒及噪音量之增 力口,影響鄰近地區之空 氣品質及安寧,請開發 單位將承諾採行各項空 氣污染防制及噪音管制 措施納入工程合約書 中,要求承包商確實執 行,並請妥善規劃施工 車輛之運輸路線,以減 輕對附近居民造成之影 響。施工期間機具、運輸車輛避免交通尖峰時間 行駛,並

10、限制運輸車輛不得超載、超速、避 免塵土飛揚及增加噪音影響鄰近住宅地區 之安寧。降低運輸沿線懸浮微粒及音量之增 力口,並確實要求承商配合執行,以減輕對附 近居民造成之影響。8施工期間發現古蹟古物 時,應即停止工程之進 行,並依文化資產保 存法暨相關規定辦 理。本計畫內施工期間並未發現有文化遺址及 古蹟物出土。9本開發計畫之排水、道路、防災及水土保持等 設施應配合地形審慎規 劃;如改變計畫區內之 水系,應徵得省主管機 關之同意。本計畫之雨水排水、道路、水土保持等,均 依規劃,設計依現有地形施工完成,無變更 區內排水系統。10.營運期間請加強場區員 工之環境教育,注意工 作環境之改善,並符合 勞工安

11、全衛生相關法 令。本廠營運期間,全廠員工均依環境教育法之 規定,每年上4小時環境教育課程,及本廠 相關環評業務主辦人員奉派至高雄市環境 保護局參與環評法規旦導研習。另本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轄區各廠所均依台 灣職業安原衛生管理系統; TOSHMS,承 諾須符合法規、防範未然、全員參與、持續 改善之四大承諾事項。本廠工作環境,均依勞安法規設置相關勞安 設備,並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11.為減少附近居民之抗 爭,請開發單位繼續與 當地居民溝通協調,必 要時得召開說明會,做 好敦親睦鄰工作。已於85.5.20召開施工前說明會,並與當地 居民溝通協調,做好敦親睦鄰工作。12為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 造成之影

12、響,請開發單 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 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 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 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 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 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 之工程契約書。前項計 畫或契約書於施工前應 送本署備查。(*1999年7月原台灣省 環境保護處改制為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本案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於民國 90年5 月28日九十台水南三課字第 0三九七八號函逕送環保署中部辦公室備查。13本案如經許可,開發單 位應於動工前至當地舉 行公開說明會。已於85年5月20日施工前召開公開說明會。14.本案承諾之環境監測計 畫及環境管理計畫應嚴 格執行,並疋期提報環 保主管機關備查。第一期已於85年11月25日起

13、至88年5月24 日止,第二期於89年9月至89年11月,第三 期也於89年12月起配合施工期間監測並將成 果報告定期提報主管機關備查。15本案歷次審查意見之補 充說明及答覆資料均視 為承諾,開發單位應將 其彙整納入環境影響說 明書定稿中。已該審查意見之補充說明及答覆資料均已彙 整納入定稿本內。16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 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 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 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 討報告,送本處審查; 本處未完成審查前,不 得實施開發行為。本淨水場擴建執行計畫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業 由前省政府環境保護處於85年4月27日審核 通過(八五環一字第27216號函)至88年5

14、月主 體工程已開發完成,並未逾三年開發行為,應 無需要提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17.本計畫如核准執行,應 依本處審查結論及環境 影響說明書定稿所列事 項辦理,其有差異部 分,以本處審查結論為 主,並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及各級環保機關列 管追蹤及監督。本計畫依坪頂淨水場擴建執行計畫之審查結 論及環說書所列事項辦理,並由目地事業主管 機關(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及各環保機關 (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辦理追蹤監督考核事 宜。93年12月17日環署綜字第0930093387號書函(第一次變更內容對照表)答用情形汪.-:1隔一M般議値胞依下列书項補龙强孙入笔福退本器拔滞:L 冉補丸郭明汚昵电初班輿化

15、半悝 t2.歼關圭員、專家半舟从棚關螞M所L ;5iCAWWM#附伴!P1、H 2由徹戕母,污兀懈作為毂对原卅需 址工業局坦储共虚静皆战舁詳標半(1 内*2. 4轉 眸理PS(二)有闊机家涉地逹观環貶影奮汗估法 部分*站机爭理U丸背家煽除依環电 射鄆評估法規疋靜理*坪頂淨水廠擴建執行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番查會意見 說明(95/11/21環署綜字第0950092671號函)審查結論辦理情形1.本差異分析報告審核 修正通過。謝謝2.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 項補充、修正,經有關 委員、專家學者確認 後,提本署環境影響評 估審查委員會核定:(1)應補充高屏溪水 源保護與降低濁 度之長遠規劃。依據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94年委託辦理高 屏溪流域整治檢討規劃報告,針對高屏溪流域 整體規劃改善工作包括水資源管理利用、水污 染防治、河川及排水治理、集水區經營、教育 宣導等類別,相關短中長期改善計畫執行期程 與經費需求彙整詳附錄15。(2)應針對廠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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