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化困境与司法化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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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化困境与司法化模式选择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随着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已?日益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也日益显示出其对促进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十多年来,行政复议制度功效的发挥未能达到制度设计的目的。根据资料显示,有70未?过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案件直接进入行政诉讼,与该制度设计应有70行政争议案件进入行政复议的目标正好颠倒,应然与实然如此之大的差距,引起了学界的热切关注,引起了国家最高领导层的高度重视。我国的学者、实际工作者从各个方面和不同层面提出许多见解和完善办法。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陷入了“行政化困境

2、”,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应从体制模式上加以研究解决。一、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状况我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施行,国务院、省、市政府对贯彻实施该法均专门颁发文件,这是一般法律的贯彻实施所不能期及的。然而,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状况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理状况考察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与作用的发挥情况。可从三个阶段进行考察:第一阶段(1950-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以前的期间。在这一阶段,虽然我国从建国初的1950年就开始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当时仅局限于财政、海关等有限部门有该项制度,更由于当时是纯行政手段管理的年代,几乎

3、没有行政复议案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90年底,我国虽已有100多部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由于缺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这些规定几乎未能发挥作用。在这期间,案件也不多,即使有些行政争议案件,亦被作为信访案件处理。此时各级行政机关并无专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和人才。第二阶段(1991-1999年),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后到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时的期间。在这一阶段,由于行政复议条例具体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理的机构、人员、范围、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资格条件、审查标准,案件受理、审理、裁决的期限、要求等程序,以及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与作用开始得到发挥。行

4、政复议案件逐步增多,无锡市从90年代初的每年50件左右上升到90年代中期每年100件左右,到90年代末,逐步稳定并略呈下降趋势。90年代初,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全年只有5件左右;90年代中期每年15件左右; 90年代末每年50件左右。第三阶段(20xx-20xx年),国家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至今的期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扩大到一切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处理标准、程序都比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更科学,更有利于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与作用的发挥。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从全国范围来说,比行政复议法实施前增加近一倍,由不到4万件突破8万件大关。20xx年,无锡市整个行政辖区

5、内收到行政复议案件235件,比行政复议条例实施期间最高年受理案件100件高近1.5倍左右,其中市政府直接受理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近100件。无锡市自20xx年以来,历年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和结案情况如下:20xx年:收到235件,受理212件,不予受理23件,维持98件,撤回76件,撤销11件,变更3件,责令履行1件;20xx年收到240件,受理215件,不予受理20件,作其他处理5件,维持95件,撤回94件,撤销9件,变更5件;20xx年收到245件,受理218件,不予受理22件,作其他处理5件,维持129件,撤回73件,撤销9件;20xx年收到251件,受理213件,不予受理26件,作其

6、他处理12件,维持119件,撤回70件,撤销10件,变更2件,责令履行3件;20xx年收到260件,受理219件,不予受理24件,作其他处理17件,维持135件,撤回61件,撤销10件,变更2件,责令履行3件;20xx年收到251件,受理227件,不予受理12件,作其他处理12件,维持126件,撤回93件,撤销4件; 20xx年收到375件;20xx年收到366件。上述统计数据说明:在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之后,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有一个突破性进展之后,每年的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20xx年达到最高为375件。然而,行政争议案件的数量恰远远超出该数量。以20xx年无锡市的情况,20xx年无锡市全市

7、信访案件有关行政争议案件数量约为20xx0件左右,全市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却只有260件,不到1%。全国的情况也基本如此,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20xx年的行政争议案件至少为1400万件,而行政复议案件只有8万件,占整个案件数量的0.5%。这一统计数据与行政机关每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数量相比,更是微乎其微。20xx年,无锡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数量至少40万件左右。260在40万中的比例微乎其微,可见人们对采用行政复议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人们仍青睐于信访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信访案件的数量远远大

8、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据统计,20xx年全国县以上党政信访部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总量达1373.6万件(人)次,比上年增长13.4;20xx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为95192件;20xx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为81833件。信访案件比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相差均为170倍之多,非规范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信访手段急剧膨胀,规范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行政复议手段几乎不起作用。“大信访、小复议”的状况仍未得到改变。现行政复议制度与信访制度相比,比信访制度优越得多。行政复议具有信访可以节省成本的优点,同时比信访具有更严格的程序性,更便捷简便性,只要申请,即可得到正式的行政复议决定。信访的

9、最大弊端是非正式程序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虽在程序上作了完善,但仍缺乏具体的运作规则,信访结果和期限都具有不确定性。人们似乎没有看到行政复议的优越和信访的缺陷,仍一如既往,思维不改,层层上访。是人们不知道行政复议制度的这许多优越性,还是国人天生喜欢上访式的解决方式,笔者认为介而有之,但只是极少数。喜欢好的东西,是人类的天性。人类最大特点就是趋利性。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和发展,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和加强,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对我国来说,行政复议制度是泊来品,不是我国本土资源,引进后,总有些水土不服。但,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成果,对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积极的作用,对他们解决行政争议确实是一个“好的东西”,人们必然会奔走相告,爱不释手。然而,令人不愿看到的客观现实却是绝大多数人们没有采用这一手段。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未能发挥,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未能实现。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处于失灵状态。本文称之为行政复议制度陷入困境。二、现行行政复议制度陷入困境的?因分析行政复议制度不是我国的本土资源,对该制度的研究,必然首先考察西方行政复议制度,把握行政复议制度的本质和内在规律,才能找出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陷入困境的?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一)西方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在资本主义早期,由于奉行“

11、管得最少得政府是最好得政府”得?则,政府很少干预?济,充当“守夜人”得角色,行政机关很少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存在的现实基础。但,进入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尤其是上世纪30年代以后,?恩斯主义开始盛行。政府为了控制和调整本国?济,以便有更大的实力参与国际竞争和垄断,由?来的不干预转向广泛地干预社会?济生活。政府干预活动的大幅度增加,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急剧增多。为了使广泛扩充的行政权力不至于威胁公民的基本权利,西方主要国家纷纷在行政系统之外建立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涌向法院,司法资源的有限和司法程序的特殊,又使法院无力承担这么多的案件,导致许多行政案件

12、久拖不决,严重影响行政效率。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裁决的制度,由于其比法院更为廉价、方便、迅速,而日益受到社会实践的青睐。这样,行政复议制度便以其特有的功能,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各国纷纷在行政系统内部建立和加强行政复议制度。虽然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复议制度上各有特点。但,在行政复议本质特征上,是基本一致的。1、英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英国行政复议制度为行政裁判制度。十九世纪后,随着英国自由资本主义逐渐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普通法院难以及时公正地予以处理,于是英国的行政裁判制度应运而生,并在法律中规定建立行政裁判所,解决行政上的争端。

13、英国的行政裁判机构,是依法独立设立行政裁判所,不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行政裁判所主席和成员通常由枢密院任命的精通法律和具有行政?验的人士组成,裁决案件适用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判程序。其特点是:裁判所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在组织上与行政机关联系,在活动上则保持独立性;各行政裁判所的程序规则可以不尽一致,但必须?过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庭审辩论等环节,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行政裁判所不需要象法院那样必须遵守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也不接受普通法院必须遵守先例的?则机制,比普通法院有更大的灵活性,方便、迅速,费用低;对行政裁判所的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2、美国行政复

14、议制度。美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亦为行政裁判制度。美国的行政裁判机构,是依法独立设立的行政听证局(office of nistrative hearings,简称“oah”),在州政府部门内,行政法官由该局任命和管理。行政法官必须具有律师的资格和?验,属于州行政听证局的官员。行政法官不只为一个机关服务,而是根据听证局的指派,可以在不同的机关服务。行政法官的职责是专门审理案件,非有文官功绩制委员会的正当理由和?过其审议决定,行政法官不得被免职、停职、降级、降薪或临时解雇;而且,行政法官的薪俸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首长不得任意变更。审理案件依照专门的法定程序,行政法官独立处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首长的干挠。

15、3、法国行政复议制度。法国行政复议制度也为行政裁判制度。法国最初的行政法院(国政院)制度与英美国家的“行政裁判制度”相仿,因为行政法院在组织上完全属于行政系统(现在形式上依然如此,只是在实质上是独立的),独立性很差。只是随着行政法院的独立化和司法化,才逐步发展成为类似于英美的司法审查制度。(二)西方行政复议制度模式的历史演变西方国家行政复议制度模式的建立,是一个根据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和发展的过程。西方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因各国民族文化、习惯、法律渊源以及政治、?济发展水平不同,建立、发展的过程各异,所使用的名称也各不相同。但,在行政复议模式上采用行政化模式时,均遇到了一个相

16、同的问题,该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难以发挥,有走不下去的感觉,人们甚至怀疑行政复议制度有无存在的价值。英国、美国和法国均?历了一个从非独立的完全从属或隶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模式本文称之为“行政复议行政化”模式,逐步变革为相对独立,地位中立的反映行政裁判特征的模式,行政复议制度才得到健康稳定地发展,从而发挥了行政诉讼和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有效地解决了因“行政国”的出现,行政急剧膨胀,行政争议日益增多,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及时救济的问题。德国行政复议制度模式一直采用的是非独立的完全从属于或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模式,即 “行政复议行政化模式”。德国为大陆法系国家,审判的方式不受英美法系所遵守的先例?则限制,行政复议制度模式亦采用与英美不同的模式。可能与德国本土民族文化、传统、习惯相联系。但几十年的行政复议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没有能够使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与作用得到应有的发挥。德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至今,可以说,正在走进死胡同。其表现在公民对该行政复议制度已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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