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周易文化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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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周易文化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组织名称中华周易文化协会 中文简写“中华易文协”(China Zhouyi Cultural Association 英文简写CZCA)第二条 协会性质中华周易文化协会是全球华人中志愿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及周易爱好者、学习者,研究者的人自愿组成,具备正式注册资格的国际性学术机构,属非牟利、非政治性、志愿性、国际性、服务性为一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第三条 协会宗旨 (一) 本会是以“三个代表”“八荣八耻”以及十七届六中全会中以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核心内容为指导思想。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国家和平统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

2、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二) 组织周易爱好者、学习者、研究者,互相学习、互相探讨、互相促进,剥去披在周易身上的迷信外衣,肃清加在周易内的迷信成份,揭穿利用周易搞封建迷信的把戏,批判利用周易搞迷信的人和行为,还周易的本来面貌。促进易学科学创新发展,传播周易文化,提高易学的科学应用价值。 (三) 研究周易文化在当代的现实意义: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继承、弘扬中国古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化,促进易学文化的发展,让人民群众认识和运用好周易文化知识,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科学运用与实践周易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旨在共同把

3、中华周易文化推向科学化,现代化;传承文明,弘扬科学,弘扬易学,造福社会。(四)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中华文化,促进易学科学创新发展,为人类和平和进步尽绵薄之力 第四条 本会遵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积极抵制一切不利于祖国的言行,维护我们祖国的尊严和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 完全执行国家关于传统文化发展的方针政略。(二) 科学的、积极的研究和发展传统文化易学学术,宏观了解国内外易学动态,搜集、整理易学书刊和文献资料,认真分析并收集对现代社会发展有实效的易学成果。(三) 不定期的在国内外组织

4、中国易学学术讨论或报告会等非盈利的学术活动,旨在传播中华智慧文明,弘扬祖国易学国粹。(四) 资助有易学成就、科学弘扬易学的人士,帮助有实际困难的科学研易者解决难题,并不定期向社会提供捐助。(五) 正确引导周易科学发展,破除封建迷信,使祖国易学确有实效的为现代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六) 编辑出版易学研究成果、论文、书刊、杂志及易学名人录等,并免费或象征性收取成本费向世界各地赠阅、发行。(七) 通过本会的综合实力平台,义务免费的向国内外各界推荐优秀易学人才,使易学人才有发挥的博大空间。(八) 设立对外服务性机构、使中华易学真正科学实效地服务现代社会。(九)传承中华智慧文明,弘扬祖国传统文化。第三章

5、 周 易 协 会 会 员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团体。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的条件:(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热爱国家热爱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祖国和平统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二) 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热爱中华传统文化,对周易有爱好和兴趣,并且有志于周易学习、研究的人员,不搞迷信活动、科学认识周易文化的各界人士。(四) 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无社会劣迹,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的人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准备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两张,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四张,个人简历一份以及准确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6、;(二) 通过本会组委会考核确立具有对周易文化有爱好和兴趣;(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 批准后由协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或其他职务精美钢印证书等;(五) 会员名单在本协会官方网站上认证发布。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及各种传播途径的国内外免费宣传、免费入选向世界各地发行的周易报刊。(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向本会报告学习、研

7、究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五)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六)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两年内不参加协会各种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在网上公布;(七)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八) 会员禁止以本协会的名义或会员身份在各场所实施招摇撞骗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通过本协会调查取证,经理事会表决,予以公开除名,在网上公布;(九)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在网上公布。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

8、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上的工作报告;(四) 决定最终事宜;(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一人、副理事长(副会长)三人、秘书长一人;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理事会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增设

9、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一人、理事及顾问若干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一)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二)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报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后任职;(三)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秘书处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四)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由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过半数票通过。(五)协会由秘书处主持日常工作,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可代行会长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聘请社会名流、学者、宗教人士、易学界权威人士任荣(名)誉会长;(三) 筹备召开

10、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人选,报理事长(会长)任命。(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

11、、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周易的研究成果及著作;(三)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12、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无社会劣迹,未参加过任何邪教活动;(六) 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协会的理事长(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后由理事长(会长)任命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协

13、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社团签署文件;(四) 处理团体内部其它事项。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协会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所有经费由专人统一管理,理事会和会员代表监督使用。会费不得用于会员分

14、配。经费来源如下:(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资助或赞助;(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通过后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部分,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实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汇集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

15、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出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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