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简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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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概述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 是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建立,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 其中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 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

2、股东, 取得。 根据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股权转让种类简介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

3、股份转让和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 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 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 来进行。 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 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

4、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第174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3 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以不再任职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公司参与股权转让, 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同时

5、还应注意到,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股权转让限制简介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但是,

6、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 具体地说, 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 3 种情形。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封闭性限制中国公司法第35 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

7、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 公司法 第 144 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进行。”第 146 条规定:“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 但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 1 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 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

8、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 2 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另行规定。”1997 年 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9、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 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9 条第1 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但为减少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 必须在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 条第3 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

10、 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等。 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 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 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股权转让问题未出资的公司股东

11、的股权转让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象,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 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引发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司由中国公司法第20 条第 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2 人以上50 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第75 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5 人以上为发起人

12、,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 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由此可知,中国法律不承认设立一人公司(国有独资与外商独资公司除外),但对设立公司后的一人公司的却未作明确规定。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如盈余财产分配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本文认为, 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 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等参与性权利。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决议才可能具体化。 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有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后才能行使, 是一种预期的权利,它不能独立于股东之外而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股东,当然,也不能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36 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 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 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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