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作金融组织界定和发展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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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我国合作金融组织界定和发展模式探析 摘要: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系统的重要一个分支,合作金融改革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它将对我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金融建设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传统的合作经济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已不再适合我国新的发展国情,因此针对我国目前所存在的各类合作金融组织的合作性质加以清晰的界定、区分则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状况和格局分布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合作金融改革的目标立足于循序渐进的建立自下而上逐级控股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 关键词:合作金融组织,新型合作原则,合作金融改革,逐级控股一、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过程信用合作社作为现代合作金融组织

2、最早出现的形式是为规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内矛盾和弊端而创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为信用合作社的产生提供了制度资源,而供销合作和生产合作又为信用合作的产生奠定了物质基础。之后,合作金融组织经过了一系列的发展,直到19世纪末,在德国等一些西欧国家出现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的合作金融组织形态,以自由和自发形式为主,但是政府并不给与足够的支持和重视;此后,合作金融组织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些已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的国家的合作金融组织,通过国家干预和政策上的扶持、优惠,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二战结束以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分工协作日益加强的国际背景下,合作金融组织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化特征日趋

3、明显,其宗旨也顺应经济发展和竞争的趋势做出了进一步的改动,呈现出或以合作银行体系为主,或合作信用社体系为主的不同的发展模式。在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由于受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影响,因此带有显著的中国式色彩。最先把现代合作思想引入中国,主张以现代合作制度为中国经济建设服务的是孙中山,并将合作思想纳入他的民生主义经济纲领体系中。国内战争时期,为了解决贫苦农民资金需要,打击取缔高利贷,在革命根据地出现了以吸收群众资本而成的信用合作社体系,这种合作社有综合性和单纯信用性两种类型,被称之为“合作银行”、“储蓄事业部”等。1949年到1956年新中国过渡时期。我国合作金融的重点仍然在农村,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要形

4、式,但由于利润投机和“左”倾思潮的影响,这一时期的合作信用组织的建立严重违反了非营利和自愿的合作原则。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计划经济下的合作信用社已不再是农民的“小银行”,而成为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使有些合作金融从组织到管理,都处于一个极端不正常的变异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原有的单一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被现在的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代替,国际和国内经济环境的大变革,要求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也有了大的革新,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外,在城市也出现了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银行、合作基金、互助合作保险等新型的合作金融组织形式。二、中国合作金融组织原则最早的合作制原则是罗虚

5、代尔原则,其精髓为自愿人社、互助互济、非盈利性、民主管理、限制股金分红、盈余按交易额分配等,该原则至今仍然被一些国家所采纳,但是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这种合作原则不断演变,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修订后的合作经济原则涉及到自愿开放、社员民主管理、社员经济参与、自主自立、教育培训、关心社区等方面。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化,西方国家和我国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外在组织形式和内部制度安排、治理结构、经营准则上均出现了某些异化的现象。其表现在:商业化和盈利化倾向加重,竞争意识增强,民主管理原则削弱,管理权落在管理层的手中,互助精神淡化,资金不再投放在收益率低的农户上,而是收益率较高

6、的企业,各类合作金融组织之间竟相互拉存款,分配权和股权处置的股份化倾向加重等。其原因在于:(1)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为了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合作金融组织更加注重效益,合作金融组织的规模不断扩大,对各项领域的投资增加,更依赖于借贷资本,成本提高,承担着偿还借人资金和利息的压力,这些都导致合作金融机构的盈利、竞争倾向加重。(2)合作机构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使得需要企业化管理,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所有权地位相对下降,权力向专业管理人员转移和集中,由“自己经营”到“雇工经营”,职业经理人和管理阶层的发展成为合作金融机构异化的内在动力。(3)在合作经济发展起初阶段,国家对其进行了大力的资金扶植,使其

7、蓬勃发展,但自从60年代以后,政府的这些优惠政策逐渐减少,以及征缴营业税。由于资金来源的减少,迫使合作金融机构超出传统的会员范围,增强资金基础,面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并不断推出新的筹资工具,新业务品种,这便意味着盈利动机出现,合作组织必须参与到市场竞争中,与以往合作经济非盈利性的原则相违背。(4)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下降,社会资金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在我国80年代以前,农业在我国国民生产中占的比重很大,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等提供的资金供不应求,但之后,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我国由于政策性的指引,经济发展侧重于工商业以及高科技产业,商业以及金融对其提供了大量的资金,而由于传统的合作金融组织大

8、部分都立足于农村,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资金为主,所以,对于经济格局和形式的变革,出现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供大于求的问题,因此,合作经济要想继续立足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必须参与竞争,开辟新的服务项目和金融领域。针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这些变化,理论界有很多质疑。一种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因此需要坚持国际上的合作经济原则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制度安排,将目前那些已经向股份制转化的机构剔除出合作经济体系,或者对其改制,使其恢复原有的合作经济面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作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是大势所趋,合作制机构逐渐向股份制商业化改变,是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而若恢复传统的合作制,只会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混乱和效

9、率低下。这两种观点都有一些道理,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任何经济组织形式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一定有一个孕育、生成、发展变化的过程,合作经济组织原则也不能一成不变,它也应顺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在不违背基本精髓的前提下进行修改。就我国而言,在确定合作经济组织原则时,在保证遵循国际原则的基础上,还要考虑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中国经济的发展特色。为此,我们认为,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中,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自愿自由为主,有限开放与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首先自愿自由是合作经济的第一原则。合作经济组织是人们自愿建立的经济组织,“自愿”合作与联合实际是合作经济存在的基本前提,也是合作经济不断发展的

10、内在动力。在这方面,我国传统集体经济经济组织的?自愿”度不大,政府行政命令过强。而改革后的传统集体经济不能很好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其次,我们也要考虑到有限开放原则。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由于过分地强调入社与退社的自愿与自由,也导致了其资产的不稳定性。为此,许多国家实行了有限开放制和允许合作社股份的内部交易,以保证合作经济组织长期发展,实践证明,这一方式有利于合作经济的发展,是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依据的原则。再次,也要考虑到政府引导原则。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原则确定的背景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在一定范围是无效的,需要政府有所作为。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经济组

11、织,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与扶持。尤其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更强。此外,我国传统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原本就是政府行政干预的产物,它们的进一步发展更离不开政府的协调与引导。但是,在界定或划分我国合作经济组织时,这三个方面的原则并不具有同等地位,其中,必须以自愿自由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2.以“劳动者的资本和劳动联合为主”,“资本联合”为辅。首先,合作经济本身就是一种劳动者资本和劳动者的劳动相结合的经济组织,成员是带着财产或资金人社,而这些资金或财产就是他们投入的资本,同时,他们又在与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交易或在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生产劳动,所以,合

12、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是资本所有者和生产者的统一,这是合作经济要坚持的首要原则。但是,这里要明确几个方面的主辅关系:一是在劳动者的资本和劳动的联合中,还是要以劳动联合为主,资本联合为辅。合作经济组织本来就是劳动者为了其资产的不稳定性。为此,许多国家实行了有限开放制和允许合作社股份的内部交易,以保证合作经济组织长期发展。实践证明,这一方式有利于合作经济的发展,是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依据的原则。再次,也要考虑到政府引导原则。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原则确定的背景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在一定范围是无效的,需要政府有所作为。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利益,相互协作、共

13、同劳动的产物,这一组织形式的最本质特征是劳动雇佣资本,资本联合从属于劳动联合。但是,在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资本联合增强的趋势,这一方面是因为,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持续稳定地发展,需要从利润中提留一部分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集体福利支出等,这部分财产归成员共同闻有,共同支配。但是,由于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并越积累越多,这样,这部分公共财产与组织内部的个人关系也越来越不密切,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不统一。另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过程中,为了生存和发展壮大也吸收一些外界资本,这种资本联合也与劳动联合没有关系。为此,合作经济组织还要明确下面两个关系:一方面是在“按份

14、所有”和“共同共有”的关系中,要以“按份所有为主”,“共同共有”为辅。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投入的资本具有个人所有权,即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首先是“按份所有”,同时,合作经济组织中也要增加一部分公共积累,但也要不断地将一部分“共同共有”的资产按照个人所有权划分到个人名下,以保证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关系。另一方面外界联合资本介入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要注意不能过分地依赖外界资本,不能以这种单纯的联合资本为主,否则,就改变了合作经济的根本性质。二是在合作经济的民主管理中,要坚持“一人一票”为主,“一股一票”为辅。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经营决策“一人一票”,充分体现了合作经济组织

15、的以劳动联合为主,劳动雇佣资本的精髓。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合作经济组织筹资、融资方式的改变,出现了资本联合,这样也就出现了投票权与人股份额不成比例,成员的责任与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为此,根据成员的出资比例会有所差别,我国合作经济组织也要实行“一人多票”,但是,为了防止合作经济组织为一个成员所控制,合作经济组织对此要严格限制,必须以“一人一票”为主,如果合作经济组织是以“一股一票”为主,这就表明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已经变异了。三是在分配方面,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按劳分配是按照成员的劳动贡献以工资形式和按惠顾额返还利润(交易量、购买量)进行分配,这部分是合作经济的主要分配形式,除此,就是按照成员的出资额度进行分配,这实际是按股金进行分配。股金分红的比例在国际合作经济组织里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有的国家规定为不能超过银行存款利率的一倍,因此,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实行有限度的股金分红。3.坚持内部非盈利性为主,外部盈利性为辅的原则。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互助互利的经济组织,对内以非盈利性为基础,实行盈余惠顾返还的政策,可以有一定的股金分红,但对股金分红要进行限制。可是在市场经济中,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不能不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经营,为此,对外的盈利性也是新时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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