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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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探讨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现行规定及存在的问题(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现行规定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有五类。1.标准费用扣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纳税时,每月可扣除2 000元的费用。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或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纳税时,每月可额外扣除2 800元。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可参照境内无住所纳税人享受2 800元附加费用扣除。2.社会保险支出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

2、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

3、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3.福利费扣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

4、助因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文件规定,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合理标准的出差补贴、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4.与职务有关的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

5、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在计算纳税时可扣除40%的展业成本。5.捐赠类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以单行文的方式规定,纳税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及中国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捐赠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6、二)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1.基本费用扣除偏低。现行的工资薪金收入每月费用扣除额为2 000元,除此以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离退休工资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按此计算,工薪收入的扣除额可达到2 500元左右。既便如此,与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消费需求和物价上涨水平相比,2 500元左右的扣除额仍显得偏低。2.无住所外籍人员允许附加费用扣除导致中外纳税人税负不公。2005年以前,无住所纳税人减除费用标准为4000元,是中国公民800元的5倍:2008年3月之后,调整为4

7、800元,虽然差距缩小,仍为中国公民的2.4倍。过大的差异造成中外纳税人的税负不公。3.外籍人员税前可扣除项目过多。现行税法为外籍人员设定了比较多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如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制定之初,对于吸引国际人才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外籍人员在我国国内收入形式呈多样化发展,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合理标准的出差补贴、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支出在收入中的比重逐步降低。但是,这类纳税人为利用税收优惠,在工

8、资中硬性列出很多项目,以逃避纳税义务。补充养老金如何算个税2010-06-22 08:54:55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 补充养老保险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个税时下,一些有经济实力的企业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相继为其职工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9、除。但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等于说,基本养老保险的个税计算,只要是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标准缴纳,无论是单位缴纳还是个人缴纳的部分均免征个税;但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部分则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算法可参看案例1。案例1:补充养老险个税如何缴纳某电信企业职工李某2009年5月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社会保险费等),当地政府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单位缴纳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为8%. 该企业实际按工资总额40%的比例为李某

10、缴付养老保险2000元(5000元40%),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应为工资的20%,也就该企业为李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缴纳1000元(5000元20%),这意味着该企业超标准为李某支付了养老保险1000(2000-1000)元。 按照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李某养老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不超标可按规定扣除,但对单位超过规定比例为其负担的1000元养老保险应并入其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更形象地计算,假设不考虑各类社保扣费,李某该月实际上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000)(应纳税总额)-2000(个税费用扣除额)*15%(对应的个税税率档次)-125(该档

11、速算扣除数)=475元。商业性养老险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算个税还有一些企业会为职工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员工补充福利,提升团队凝聚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项目之外的保险金,包括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12、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也明确规定,对个人取得该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某单位在2009年12月,分别为其公司五位高层人员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了10000元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这10000元就应并入该福利享受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个税计算有“四不”原则和前两种补充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年金的个税缴纳有特殊的处理方式。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通常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为此,企业应

13、区分上述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个税缴纳规定,结合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精神,对年金中的企业及个人缴费部分的个税计算着重把握以下“四不”原则。首先,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其次,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应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再者,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最后,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应均作为独立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还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企业为职工一次性缴纳的年金,不属于一次性奖金,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

14、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的规定,将上述一次性缴纳的年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办法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作为单笔单月收入计算。案例2: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某公司从2009年1月份起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缴费部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个人缴费部分为4%. 该公司员工赵先生,2009年 1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6000元(为方便计算,不考虑社会保险费等的扣缴),企业为其代扣企业年金240元,企业缴费的企业年金为240元,则赵先生的个人所得税应根据上述原则做如下计算扣缴。 2009年12月当月,赵先生的工资、薪金收入6

15、000元(为方便计算,不考虑社会保险费等的扣缴),企业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6000-2000(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15%(对应的税率等级)-125(对应的税率等级的速算扣除数)=475(元)。 显然,赵先生的工资(薪金)与企业年金部分是分开作为两笔工资(薪金),单独计税的。 企业为赵先生缴纳的年金部分为240元,因为企业年金没有费用扣除额的优惠,240元对应的是个人所得税第一档税率5%,该档速算扣除数为0,因此这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405%=12(元)。 假如该公司采取的方式为2009年底一次性为职工缴纳全年年金,其他条件不变,则赵先生2009年12月份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仍为475元(不考虑各类社会扣除)。 企业为赵先生缴纳年金总金额为 2880元(240元12个月),但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2009年所属各个月份,而是要直接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取计算个人所得税,为此赵先生这一笔一次性发放的2009年年金,应缴纳个税为:288015%-125=307元。(的工资、薪金取计算个人所得税,为此赵先生这一笔一次性发放的2009年年金,应缴纳个税为:288015%-125=307元。 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2010-03-05 13:15:49 | 来源:财考网 | 作者: 增值税转型后,营业税纳税人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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