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及税务管理知识分析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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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操作指南一、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5(一)资产5(二)资产损失5(三)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5二、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6(一)货币资产损失61、现金损失62、银行存款损失7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8(1)因债务人破产清算形成的坏账损失9(2)因诉讼案件形成的坏账损失9(3)因债务人停止营业(包括被注销和吊销)形成的坏账损失10(4)因债务人死亡、失踪形成的坏账损失12(5)因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12(6)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坏账损失14(7)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形成的坏账损失14(8)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

2、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15(二)非货币资产损失161、存货损失16(1)存货盘亏损失17(2)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18(3)存货被盗损失192、工程物资损失213、固定资产损失21(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21(2)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22(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234、无形资产损失245、在建工程损失26(三)投资损失271、债权性投资损失27(1)因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原因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提供的证据27(2)因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

3、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31(3)因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32(4)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33(5)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债权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34(6)经国务院专

4、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352、股权投资损失35(1) 因被投资方破产清算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35(2)因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37(3)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39(4)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41(5)被投资方失踪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43(6)股权转让损失453、委托贷款损失和委托理财损失46(1)委托贷款损失46(2)委托理财损失464、关联交易损失47(1)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或股权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47(2)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4

5、8(四)其他资产损失491、出售捆绑(打包)资产损失492、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损失51一、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一)资产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二)资产损失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

6、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三)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的会计处理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

7、定,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企业采取专项申报方式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提供有关证据:(一)货币资产损失企业申报扣除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因担保损失报送的证据与该项损失相近,因此列举在该项损失后)等货币资产损失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以下相关证据资料:1、现金损失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盘点基准日的收支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除报送上述(1)至(3)

8、项证据外还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5)涉及假币的,除报送上述(2)至(3)项证据外还应有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提 交 资 料 名 称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盘点基准日的收支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短缺的说明现金短缺的核准文件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的说明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赔偿情况的说明4、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5、司法机关出具的涉及刑

9、事犯罪的相关材料(涉及刑事犯罪的现金损失)(4) 二者选其一报送6、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涉及假币的现金损失)(5)7、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8、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2、银行存款损失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包括因金融机构被政府责令停业和关闭等原因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包括存款原始凭据和证明金融机构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有关资料);(2)金融机构破产、被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和清算的法律文件(应可以证明清算事项的起止时点);(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包括法院裁定书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

10、具的剩余资产分配文件);(4)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还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提 交 资 料 名 称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存款原始凭据证明金融机构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有关资料2、金融机构破产、被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和清算的法律文件(证明清算事项的起止时点)金融机构破产、被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的法律文件金融机构清算的法律文件(证明清算事项的起止时点)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法院裁定书二者选其一 报送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剩余资产分配文件3、金融机

11、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未完成清算的证明法院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二者选其一 报送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4、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5、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6、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以下简称坏账损失)应依据形成原因不同,分别提供有关证据予以确认。(1)因债务人破产清算形成的坏账损失企业因债务人破产清算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剩余资产分配文件;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

12、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提 交 资 料 名 称1、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2、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人民法院的破产公告人民法院的清算公告3、剩余资产分配文件或债务人清算报告4、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件(如法院出具的裁定书)5、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初始入账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后续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6、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7、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8、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2)因诉讼案件形成的坏账损失企业因诉讼案件形成

13、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提 交 资 料 名 称1、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2、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3、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说明:该法律文书应与第2项资料中的债务人名称及文书编号相对应)4、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初始入账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后续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会计核

14、算账务处理凭证5、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6、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7、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3)因债务人停止营业(包括被注销和吊销)形成的坏账损失企业因债务人停止营业(包括被注销和吊销)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债务人清算情况说明;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提 交 资 料 名 称1、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2、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3、债务人清算情况说明4、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初始入账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后续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5、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6、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7、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若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债务人清算情况说明。(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提 交 资 料 名 称1、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2、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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