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宏观实现形式必须改股份制为信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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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有独资、合伙、股份、信托四种。国有企业改制在宏观层面应当选择信托制,微观层面才可以选择股份制。这既是发达国家在20世纪40年代、前苏东在70年代股份制试点、组建控股公司的经验总结,也是国家性质、宪政机制与财产增长规律相互作用的结果。国有企业股份制“收益与决策权不分离”的机制留给了社会四大难题,损害市场效率与公平,信托“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三权分离”的机制,决定其在所有制实现形式中处于最高级形态,适合国有企业改造。关键词信托所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国有企业改制世界各国都有个人所有和国家所有两种所有制,其中,国有财产采用何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才能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

2、极性,消除行政干预,促进公平竞争,一直是全世界关注的焦点。本文想要探索的是:在独资、合伙、股份、信托四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中,哪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选择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最优选择?信托与国有企业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契合点在哪里?一、信托在所有制实现形式体系中的地位(一)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一个完整的体系1、现今社会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种类理论界普遍承认,现今社会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包括独资、合伙、股份、信托四类。其中,独资包括自营、承包、租赁、代理等经营形式,合伙包括联营、合营、合资、合作等经营形式,股份制包括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责任两种形式,信托制则包括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两种形式。另外,信托还有普通信托与基金信托之分

3、,后者采纳上市公司的做法,让信托基金上市交易。为了简化问题,我们将自己所了解的所有制、所有制实现形式及其法律规范、权能设置情况列表如下:表一:所有制、所有制实现形式及其法律规范一览表实现形式所有制及其权能设置普通实现形式特殊实现形式独资合伙股份制信托制自营承包租赁合作、联营、合营有限责任、股份有限自益信托他益信托个人所有国家(财政)所有?法律规范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法律权利与责任所有者权能理论上“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均属所有者,但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普通股东一般只行使受益权。完全放弃经营权完全放弃一切权能所有者责任无限责任(无保护)有限责任(相对保护)零责任(完全

4、保护)所有者经营者行权方式所有者用手投票所有者用脚投票二者权责完全分开二者权责完全不可分大股东经营者不可分对所有者的激励与约束无限责任使投资风险加大,缺乏投资激励,物质财富的增长缓慢。刺激投资,但对大股东的约束成本较高。所有者享有形式所有权,经营者享有实质所有权的双重所有权设置,让二者各得其所,获得100的激励与约束。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经营者地位没有保障,激励相对不足,短期行为严重,约束成本高昂。经营者通常就是大股东,约束成本较高。财产组织经营形式无独立性,不稳定相对独立,易受冲击完全独立,最稳定财产保值增值效果短期行为严重,效果差存在干预,效果一般激约最优化,效果良好2、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一

5、个完整的体系上表展示,所有制实现形式进过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实践,已经发展成为法制完备、功能齐全,由低及高、由少及多的完整体系。该体系不仅能够满足个人所有的财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也能为国家所有的财产提供特殊的实现形式(例如信托),满足其保值增值的需要。只要国有制还存在,在该体系中寻找、创新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有现实意义。(二)信托在所有制实现形式体系中处于最高级形态1、各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比较研究四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中,独资最为原始,合伙次之。独资与合伙的特点是:所有者直接充当或者控制经营者,社会对其监控无法深入,各种权能也无法进行具体分割。独资与合伙在法律责任与权能设置上,均无根本性的差别,他们都是以所

6、有者的个人信用对社会负无限责任,独资企业一旦发生家族继承或者朋友入伙事件,就会转变成家族合伙与商事合伙。合伙继续向前发展,就出现了股份制,股份制其实是一种特殊合伙,其特殊性在于:允许所有者仅以财产入伙,自己只需要对重大事件作出决策,就可以获得股份收益,而不必亲自经营。换一句话说:股份制首次实现了人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设想,为大量财产集中经营、获取巨大规模受益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信托作为所有制实现形式的一种,是最后被人们发现的,同时它也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所有制实现形式。非常幸运的是,信托这种形式现在已经在中国引起了普遍的重视,大有后来居上,超越股份制而成为国企改革的排头兵之势。信托的特

7、点是:财产运作完全独立,权能设置“三权分离”.即在股份制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再加上一权分离:“收益权分离”或者说“决策权分离”。换一句话说,信托制下的经营者拥有决策权、收益权,所有者不再具体干预企业运作,实现了人类社会按劳分配而不是按所有制分配的理想,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与具体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2、所有制实现形式与财产量之间存在的不完全对应关系值得决策者注意四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与所有者的财产量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完全对应关系。一般认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与所有者的人身信赖关系密不可分,财产经营者如果脱离了所有者的监控,会出现严重的短期行为,企业关系极不稳定,企

8、业财产没有独立性,保值增值效果差。因此,它们只适合于少量的私有财产在所有者的直接监控下运作,不适合于大量的国有财产的运作。股份制的财产组织经营形式相对独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任相对可分,适合于大量的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运作,但是,股份制企业实际上是少数股东控制企业,控制者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其控制的方式依然与独资、合伙企业控制的方式没有根本性的差别,三者均是使用“用手投票”的方式控制企业的生产运作。为了防止股东权的滥用,法律对应设计了“刺破公司面纱”的制度,要求违背公司运作原则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故股份制如果用于国有资产,必然产生许多法律空白与监控盲区。信托制尤其是信托基金与他益信托的财产完全

9、独立,企业组织形式最稳定,不仅适合于少量财产的运作,也适合于大量财产的运作,尤其是其三权分离的设置,与国有制的初期构想完全吻合,理应是国有财产的最佳实现形式。以上所有制实现形式与所有者财产量、所有者性质的对应关系,具有强烈的政策含义,应当引起决策者的重视。3、信托制的特点决定了信托制在现存各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中处于最高级形态信托制“财产运作完全独立,权能设置三权分离”的特点,决定了信托制在现存各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中处于最高级形态。其高级性可以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其他两种分类方法中看出来:依照财产所有者行权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分为普通实现形式与特殊实现形式两种。普通实现形式是指全部或者部

10、分所有者依照所有权本身的权能设置,直接参与企业运作,以“用手投票”的方式决定企业经营策略的实现形式。该实现形式注重内部直接控制,而疏于外部间接控制,独资、合伙、股份均属于普通实现形式之列。普通实现形式的前提是所有者是自然人,所有权是一种自然所有权,如果此种前提并不存在,则对所有者财产的最终实现多有不便。特殊实现形式是指所有者不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而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持有、转让取舍交易的方式,激励经营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脱颖而出,防止经营者滥用权利,换一句话说,企业如果运作良好,所有者就继续持有其股票或者基金,企业如果滥用权力,业绩滑坡,所有者就会抛出其持有的股票或者基金,也就是

11、“用脚投票”。实践证明,用脚投票的控制效应与用手投票并无差异,其优势有二:其一,无需参与经营管理,无需负担经营管理责任,监控成本几乎趋近于零;其二,无需以自然人的存在为前提,适用范围广泛。“用脚投票”机制既适用于自然所有权,也适用于法律拟制所有权。目前,完全采用“用脚投票”方式的特殊实现形式只有信托一种制度,表明了信托制度的高级性。依照财产独立性的不同,可以将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分为不独立、相对独立、完全独立三种形态。独资、合伙企业的财产受制于所有者个人,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股份制企业虽然拥有企业财产权,但股东仍然握有决策权,大股东控制企业运作,也常常滥用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因此,法律允许中小股

12、东和债权人“刺破公司面纱”,向逃避债务的股东主张权利,因此,股份制的财产只能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财产;信托制则完全脱离了原有所有权体系,设置了完全独立的信托财产,其运作不受原所有者的干预,显然是一种最高级形态。二、信托理应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一展宏图(一)国有企业改制的现状:一种制度,两种实现形式回顾历史,往往能够更加认清现实。从公私合营、国家自营到承包、租赁、合营、合资、合作,再到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后到国有信托投资公司,国有财产实现形式的试验已经覆盖了整个所有制实现形式体系,最后集中到国退民进、控股公司与信托公司三个点上面。这就是当前国有企业改制的大背景,简言之,就是:一种

13、制度(公司),两种实现形式(股份与信托)。理解这种背景需要注意三种情况:1、股份制在普通实现形式中是最好的,但却劣后于信托制,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探索多种形式,不等于股份制一统天下在独资、合伙与股份之中,股份制是最好的形式,这也是国家大力推行股份制改造的主要原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大力推行股份制使得社会对国有企业改制的理解出现两个偏差。其一,过分重视股份制改造。许多人把国有企业改制等同于股份制一统天下,而对股份制改造中出现的行政干预、操纵市场、大股东权力滥用、国家责任过重视而不见。其二,忽略国有企业的信托制改造,没有将组建信托公司提到国家宏观投资与国有资产管理的高度。2、国资委选择控股控股公司

14、的实现形式经营国有资产,将继续留给社会四大难题:政府责任过重、短期行为、企业运作不灵和损害市场公平与效率以前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给社会留下了四大难题。一是政府责任过重。依照股份制原理,股东如果出现重大失误,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其他股东与债权人均有权利依照刺破公司面纱的原则,要求责任人以其他财产对公司及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产生了政府经营责任过重的难题?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政府承担责任,则势必波及所有由政府控股的其他控股公司与公司的稳定,如果政府不承担责任,则不仅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助长政府官员失范经营,遗祸社会。二是政府权力的配置受选举法的约束

15、,五年必须换届,政府领导人为体现自己任期内的政绩,在任命国资管理官员、审批国资项目的时候通常也是以五年为期进行考量的,而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项目,由于需要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成长期,往往会被本届官员所否决,这样,大量的短期行为、掠夺性投资产出、政绩工程就会层出不穷,损害了国家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企业运作不灵。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国资委、控股公司如果享有股东权,企业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均由政府部门操作,这样的公司虽然比国营企业运作灵活,但同外国公司、民营公司相比,显然极不灵便,缺乏竞争力。四是损害市场公平与效率。股份制并没有隔断政府经商的通道,这如同让裁判下场踢球,当裁判自踢自判,运动员关心的不再是提高自身素质,而是如何拉拢裁判,或者干脆成为裁判阵营中的一员,当企业关注的是如何贿赂官员,官商一家,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也就徒具虚名了。需要说明的是,股份制试点,对于中国来说,虽然是一个新事物,但对于全世界来说,却是一个老掉牙的问题。二次大战后,国有化浪潮席卷西欧发达国家,它们的国有资产大多数都是以股份制和控股公司进行运作的,他们与现在中国主张股份制改造的人们一样,对国有股份制公司与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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