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65802156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31.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规范工程分包行为,保证分包工程项目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局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二公司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本项目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的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管理、监督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对不免除我项目部履约责任的业主指定分包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分包,是指我局所属项目经理部将承建工程的部分施工任务按照分部分项工程、单元工程或工序交由外部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或自然人实施而进行的对外施工分包。第四条分包的分

2、类:(一)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局内项目部将所承建工程的部分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设备的方式发包给与分包工程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施工的分包活动。(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局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商完成,但项目部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机械作业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我局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机械作业分包)或劳务(劳务作业分包)进行现场作业,项目部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

3、组织。机械作业分包不包括项目部租赁外部设备自行组织施工的行为,该种行为按照局设备租赁管理办法执行。劳务分包不包括项目部聘用外部技术人员或劳务用工,外部人员聘用按照局临时聘用工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工程施工分包推行招标采购制度。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方中择优选定分包方。第六条工程施工分包应当符合工程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分包合同,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

4、的要求和标准第七条加强对工程分包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按程序进行,坚持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分包方。采用介入式、指导式、控制式对分包队伍实施全方位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项目部负责本项目施工分包的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合格分包方的选择、评价和推荐,负责施工分包的立项、报审和分包合同的评审、签订与解除工作,负责分包过程监督管理和结算、清算工作。第三章分包立项及审批第九条分包立项及策划。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从技术方案、工程进度、成本控制、质量、安全、环保、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分包前策划,确定施工分包立项和规划,并按规定上报审批。第十条允许和禁止项目分包范围(一)允许项

5、目分保范围1、专业化程度高、自营成本高于分包成本的分部分项工程;2、施工强度大,工期紧,自有人力和设备资源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要求,部分工程和劳务作业、机械作业可进行分包;(二)禁止施工分包范围1、禁止项目部将所承建工程全部转包给个人(含内部职工)和外部企业或组织;禁止将主体工程或工程主体结构对外工程分包。2、工程承包合同不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合同约定须经监理、业主审批而未同意分包的项目;第十一条不论规模大小,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第十二条对采用技术管理型模式的分包,必须明确质量、安全、进度、对外结算等由我方进行控制的措施及办法,并按规定上报审批。第十三条工程分包应按单项分包工程预估额度,分

6、层次按权限进行审批后,才能实施。第三章分包商的选择第十四条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选择方式;(二)招标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三)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四)分包方投标或竞标;(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填写分包合同评价见附表六);(六)技术难度较小分包额度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或技术难度较高分包额度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分包项目,须对分包商进行考察,并提出书面考察意见;(七)定标。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选择分包商工作由项目部组织,项目经理负责。第十五条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

7、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尤以邀请招标为首选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由其报价竞标。条件具备的,优先选择在我局工程分包施工中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几个分包商,通过议标方式,与分包商分别协商,从中选优。第十六条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应优先从局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商;局内合格分包商不足时,可从集团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对未列入局或集团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内的分包商参加分包投标或竞标,必须按照局合格分包商资源库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分包商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合格分包商,方可参加竞标。第十七条项目部设立工程分包竞标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完

8、成评审后,须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二)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三)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八条项目部负责人召集领导成员集体研究,从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者。对选定的分包商,在按本章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通知中标者。第四章分包合同的签订第十九条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除通过特别分包事项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合同外(15

9、天内),均必须先签订分包合同,才能允许签约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采用集团公司合同范本结合主合同及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第二十条分包价格的控制(一)项目部结合当地的市场情况及工程条件,实事求是地确定分包价格。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应总体上控制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中标价并预留相关费用后的范围内,取合理低价。如工程项目分包主要单价(总价)、合同总价;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承包单价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应亏损的原则确定。(二)采用单价合同,应事先评估分包工程量。超出事先评估分包工程量的,应追加审批并补

10、签协议。(三)机械作业分包单价原则上应与实物工程量挂钩。第二十一条分包协议的谈判内容及分包协议的主要条款。工程分包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服从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一)分包协议范围:分包协议应有分包工程的项目名称、分包范围、分包工程量(估算)等控制分包范围的条款。(二)分包单价或总价:分包协议的单价或总价应明确所包含的施工内容及费用构成。(三)分包协议的材料供应: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分包工程材料的质量要求、供货渠道、单位耗量及单价。项目合同中对主要材料有特殊要求(业主供材、业主指定供应商)的分包协议应按主合同的要求供货,分包协议中由发包方供货,分包协议条款中应明确供货地

11、点、供货时间、供货数量、供货价格。对供货数量应严格控制。杜绝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外流。由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注明材质要求,并不定期抽查。(四)工期:分包协议应注明分包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工程进度计划(包括奖惩办法)。(五)资源投入表:分包协议应注明分包商将投入的各种资源情况。(六)计量支付办法: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计量支付条款。计量的原则按主承包合同的计量方法计量。(七)质量控制: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质量控制条款、对后期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分包项目,应制定出明确的质量奖惩措施(如超挖后的超填问题等)。明确分包工程的质保期限、质保金的扣取额度及工程质保期的责任问题。(八)安全责任条款:分包协议

12、中应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并提取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九)分包协议条款中应写明,严禁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再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或挂名承包。(十)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分包方违约须承担的责任和经济索赔条款。(十一)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要求。明确双方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十二)分包协议应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应有明确的保险条款。(十三)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民工工资支付要求,保证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以上为分包协议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其它条款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分包协议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订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一)工程分包的主体1、发包主体:工程局正式行文设立的

13、代表工程局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项目部;2、分包主体: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二)合同拟定。分包协议由我方合同管理部门拟定,经财务、技术、质量、安全、物资机电务等部门会审,项目总经济师(或主管经营的项目副经理)审核后与分包商协商。(三)合同谈判。合同谈判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在工程公司及以上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参与合同谈判工作。对技术、质量、安全、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合同谈判应有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谈判记录应与分包协议一并存档备查。(三)合同评审。谈判结束后,项目部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四

14、)合同审批。对合同草案,在按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并必须经过同级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程分包合同。(五)合同签订。合同批准后,由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双方单位授权的公章。分包商法人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如为法人代表签订合同,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保廉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保廉合同”与分包协议具有同等法定效力。(六)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指定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七)合同备案。分包协议签订后

15、,其正本应存在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存副本,技术、质安、机电物资、调度等部门应发复印件,作为对分包工程及分包队伍的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依据。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将副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是银行担保或现金担保,一般应不低于我局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比例,一般为分包总价的10%。并应在合同签字前提交项目部或汇到项目部指定账号。劳务作业与机械作业分包的履约保证金原则按工程分包合同条款执行。也可以采用在结算中扣除的办法,在每月分包结算中扣除结算款的10%做为履约保证金。第二十四条质量、安全及进度保证金。所有分包合同在结算时必须扣除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占结算款的比例至少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同,一般不低于5%。安全、进度保证金参照主合同约定确定。第二十五条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曾经合作过的分包商,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第五章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第二十六条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分包,不能免除项目部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商行为、违约及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去项目部的监督管理责任。项目部应对分包工程实行全过程旁监制度,对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