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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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多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对书证的质证a、书证的来源与否可靠?b、书证的形成与否合法?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状况下制作的?、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与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f、书证的形式与否符合规定?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书证的类型?i、书证与其她证据之间的关系。对物证的质证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措施,鉴别真伪,作出判断。重要从如下几种方面质证:、物证的来源与否可靠?b、应查清该物证与否属于波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与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c、物证的类型?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e、物证与其她证据之间的关

2、系。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在正常状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也许性。措施:、规定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b、规定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证人的出庭义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互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的确无法离开的;

3、(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出庭的;(五)其她无法出庭的特殊状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作证。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体现能力、感觉能力等;c、证人的基本状况;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g、证人前后的证言与否矛盾;、证言与其她证据的互相印证及其因果关系。2、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b、证

4、词的来源;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d、证人的基本状况;、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体现能力、感觉能力等;f、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证词的真伪;h、证词与其她证据的互相印证及其因果关系;i、证人未能出庭的因素;J、必要时,规定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注意的问题:、对宣读的证词有疑问的,一定要亲自辨认。、证人未出庭的因素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则可向法庭表达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否则,不承认该证据。七、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因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最高

5、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合适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对鉴定结论的质证a、供鉴定的材料与否充足可靠;b、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资格;c、鉴定所采用的措施和操作程序与否科学;d、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与否受到外界的干扰;e、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与否一致。f、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有矛盾,或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祈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需注意的问题:对鉴定意见质证的七项内容对鉴定书的质证至少应关注如下方面: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与否具有鉴定资质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

6、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状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当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如下三点:第一,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与否完全一致。第二,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与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第三,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与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二、鉴定委托程序与否合法鉴定的委托分为法院委托、仲裁机构委托和当

7、事人委托。鉴定委托程序的合法性表目前三方面:第一,鉴定委托人限于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第二,接受委托的只能是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托。第三,鉴定委托合同不得商定根据鉴定成果的具体状况支付鉴定费用。 三、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致超过鉴定委托范畴的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四、样本必须是真实的如果样本书写人可以到场,可以监督书写人书写,以保证样本真实。如果样本书写人因其她客观因素无法亲自到场,应尽量规定以公证的形式提取笔迹样本。如果样本书写人已通过世,代理律师应使出全身解数查证样本的真实性。五、鉴定程序和鉴定措施与否符合规范,鉴定所根据的原则与否对的、有效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

8、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的程序和措施与否符合规范,决定了鉴定成果的精确、可信限度。但对于没有鉴定专业知识背景的一般代理律师而言查证这个问题是相称困难的。如果当事人批准,我们可以聘任此外一家鉴定机构或者专家辅助人,对已有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在查证过程中特别应关注鉴定程序、鉴定措施与否符合规范。鉴定所根据的原则与否对的、有效相对容易审查。举两个例子。在人身损害补偿纠纷案件中,如果鉴定机构对人身损伤限度的鉴定所根据的是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原则(/T 146-196),而鉴定结论是人身损害已构成人体轻伤。那么,鉴定所根据的原则就是错误的。再如,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需进行重置成新价

9、的评估。如果被评估房屋所在地是北京,评估时间是5月,评估所根据的是199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物价局颁布的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那么根据这一评估原则所得的评估结论就因评估原则失效而无效。 六、鉴定报告形式与否合法代理律师在对鉴定书进行形式审查时涉及:(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根据及使用的可许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阐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阐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根据前述规定,。有些状况下,缺少一项内容也许导致整个鉴定无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京仲裁字第053号仲裁案中,鉴定书第5页注意事

10、项中明确规定:“本报告须有负责人、校对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封面章、结论章、骑缝章方为有效。”而事实上报告中并无校对人签字。因而鉴定报告并未生效,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鉴定人出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告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根据前述规定,在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时,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就鉴定措施、程序等事宜进行阐明,这已经构成鉴定人的法定义务。如果鉴定人没有合法理由,回绝出庭,导致当事人的异议无法查证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八、如何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1、当事人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类型

11、。、如何看待当事人陈述?A、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她有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承认的除外。结论: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并不都能起证明作用。B、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时,应注意“真实性” 和“虚假性” 并存的特点。3、一方当事人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承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如果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的承认,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就构成一项自认。对于该方当事人而言,其陈述的事实就构成免证事实。需要注意的问题:、对当事人陈述该类证据,无有关证据佐证,一律不予支持;2、在实际效果上,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存在着某些概念上的冲突;3、谨慎看待对方当事人的陈述,避免导致对已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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