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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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探讨论文-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 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探讨全文如下:2014年以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发展。在各类产品中,一般企 业贷款支持证券(CLO)占市场绝大多数,基础资产也从最初的信用、保证贷款, 逐渐发展到包含保证、抵押、质押和担保的组合贷款,这在丰富基础资产选取范 围的同时,也带来了物权变动问题。物权变动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争议, 信 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认识也较为模糊。一、物权担保贷款入池引发物权变动问题物权变动是指物

2、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不同种类物权变动模式和效 力不同。我国最初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均是信用和保证货款,债权转让不涉及物权变动。抵押、质押及组合贷款入池后,担保债权在随主债权转让的同时, 还涉及变更登记、交付等物权变动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当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暂不变更登记或不交付,待权 利完善事件发生后再变更登记或交付;如不能变更或交付,则由发起机构将该笔 贷款作为不合格资产赎回。这种做法回避了物权变动这一争议问题, 节约了交易 成本,但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二、物权变动法律规定和争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物权变动包括物权设立、变更、转让 和

3、消灭,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不同。 物权变动原则为不动产 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采取交付生效主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 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而言:1.不动产抵押权变动,登记生效。2.动产抵押权变动,采取登记 对抗主义,即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质权变动,交付生效;以金钱质押的,需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交付债权人后生效。4.权利质权变动,如有权利凭证,交付生

4、效;无权利凭 证,登记生效。物权变动是不动产变更登记效力问题, 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争议。学术 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需经变更登记或交付方可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主要指不动产物权)无需变更登记即生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 动不经变更登记或交付,不影响物权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信贷 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普遍做法主要坚持第三种观点。三、具体分析市场上述做法有利于担保物权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入池,节约了交易成本,尤其是“事后变更登记”的做法,充分利用了当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变更登记期限 的规则,推动了市场的发展。但也应看到,上述做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受托人可能由于物权变动

5、存在争议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如果发生纠纷, 司法认定物权变动未生效,受托人只享有债权,会因非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而不享 有优先受偿权;若此时出现第三人(不局限于善意第三人)对该笔资产主张担保物 权,而又办理了登记或实际占有,其受偿顺位将排在受托人前。另外,关于市场 目前主张的赎回不合格资产的做法, 也可能出现替换资产不匹配、替换资产不足 或其它无法赎回的情况,对基础资产带来不利影响。第二,基础法律关系界定不清。不同物权类型,如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 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变动的模式和效力不同,有登记生效、登记对抗和交付 生效之分。大部分产品发行时,引入善意取得制度,认为所有物权变动效力相同, 只是

6、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使得物权变动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发生一定的混淆。第三,对已有规则运用不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原建设部已明 确规定可以批量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为业务开展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但有的产 品可能出于节约交易成本考虑,并未采用此现有规则。第四,对投资者保护不足。对物权变动争议问题重视程度不够, 应对措施不 足,基础法律关系界定不清,对能变更登记或交付的一概不做变更登记或交付, 当信用风险事件发生时,可能会使受托机构丧失受偿优先权,从而影响投资者的 权益。四、业务发展建议对于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应该清晰界定法律关系,合理缓释法律风险, 鼓励市场创新行为,促进业务规则完善。第一

7、,区分不同物权类型,准确界定法律关系。物权担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 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贷款等不同类型, 物权变动模 式和效力各不相同,应准确界定。第二,充分运用现有规则,合理补充完善。对于目前市场中“暂不变更登记 或交付,事后变更登记或交付”的做法, 应继续沿用,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完 善,缓释风险。一是对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如果预判可能存在风险,所担保主债权额度 较大或变更方便,交易成本不高的,建议变更登记。二是对于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因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已设立, 如果变 更登记成本较高,可考虑暂不变更。三是对于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如不实际交付的,建议充分利用物

8、权法关于 动产物权占有的规定,发起机构和受托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发起机构继续占有 该动产或凭证。四是对于权利质权变更登记,如所担保主债权额度较大,或变更方便,交易 成本不高的,建议变更登记。五是对于已有规则要充分运用,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如果交易成本 不高,应尽量进行批量变更登记。第三,要积极开拓创新,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各方市场参与主体要充分发挥 专业优势,创新基础资产类型、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后,国内不动产登记混乱的问题将得到改善, 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进 一步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规则,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 健全法律法规,为业务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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