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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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人的管辖权(personaljurisdiction )第一节 问题的说明一、诉讼:双方当事人将纠纷交给法院(州或联邦),以解决纠纷的程序二、按照正当程序条款,法院必须对某人有管辖权,否则裁判无效;三、法院必须对原告与被告均享有管辖权;原告的起诉行为,宣示法院对原告享有管辖权,但被告则不然。法院必须对被告本人或者被告的财产有权力 (power)四、案例:p43-46五、结论:(一)诉讼法院必须对被告或者其财产拥有权力,才能发布对被告有约束力的命令;(二)如果法院对被告或其财产不拥有权力,则法院发布的任何命令均属无效;(三)上述第二项原则,不管诉讼是在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进行,均一样;(四)只要

2、原告向法院起诉,则法院对原告就有管辖权,且原告放弃质疑法院管辖权的权利;(五)被告可以放弃对法院管辖权质疑的权利,从而使无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管辖权第二节对人管辖权的类型及充分信任的裁判执行原则根据对人管辖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将personal jurisdiction划分为:in personam; in rem; quasi-in-rem;三种。一、对人诉讼管辖权:因被告与法院地有某种适当联系,如:被告住所地法院地;被告在那里实施了行为; 被告在那里产生后果的事情;在法院地有一些“扣押”被告的象征性表示。有效的对人裁决效果:为被告人创设了一项对人义务,原告有权从被告处获得救济。被告在判决生效后,

3、可 以依此判决向任何州,基于充分信任的裁判执行原则来执行原告的财物,直到判决得到完全执行。(原告宁 愿选择对人诉讼)二、对物诉讼管辖权只在确定某物上的涉及世界上每一个人的所有权利益。这类案件只有少数几项,深深根植于历史中,最好的 例子就是海事领域,确认船舶的所有权。三、准对物诉讼管辖权准对物诉讼分为两种形式的管辖权,QIR-1和QIR-2两种。QIR-1:管辖对象的财产的所有权,旨在在案件当事人之间认定所有权的归属;与in rem不同之处在于:此类 判决并不意图约束全世界QIR-2:判决并不涉及物的所有权,即原被告对物的所有权无争议而属于被告,原告起诉仅仅是因为无法获得 对人诉讼管辖权,所以以

4、该被告之物为对象行使管辖权。必要管辖权,是一个理论。指不能在世界的其它法院实现正义时,法院可以行使对人管辖权。第三节 成文法的规定 对法院的管辖权进行判例法的合宪性分析之前,法院的管辖权还必须满足州的授权(成文法)规定。该规定 来自于美国宪法修正案中两个正当程序条款。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一、制定法的依据 特定案件中行使对人管辖权合宪的事实并不足以让法院行使对人管辖权,如果法院地州没有法律规定行使对 人管辖权,则既使是宪法分析上明显合宪的案件,州法院也无法行使管辖权。二、规定对人诉讼管辖权的传统制定法(一)一般各州都会制定对本州的居民或公司行使对人管辖权的制定法1、允许对该州有住所或居住在

5、该州的人行使对人诉讼管辖权;2、对该州送达了诉讼书状的人行使对人诉讼管辖权;3、对在该州成立的公司行使对人诉讼管辖权。(二)涉及非居民的制定法 一般各州还制定法律,授权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对在法院地没有住所或居所但被送达了书状的非居民被告行 使对人诉讼管辖权。一般而言这种法律有以下两类:第一种:非居民驾车人法;第二种:长臂法(long-arm statute)长臂法的制定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第一,加州方式,概括性地规定本州法院对非居民在宪法规定的全部权力范围内行使管辖权。在这种意义上 对人诉讼管辖权的成文法分析与宪法分析是重叠的。第二,列举式法律,一般会规定在法院地从事诸如商事交易或侵权行为,法

6、院可以行使对人诉讼管辖权。但 在具体运用时要:谨慎地分析法规的用语;要注意同样的用语法院会给出不同的解释。(侵权行为或不作为 实质性的商业行为。P131-132)第四节合宪性分析一、传统做法:Pennoyerv.Neff 案案情: p59-61判决要点:由于俄勒冈州法院没有在“案件初始”就扣押内夫的财产,所以俄勒冈州法院没有管辖权。判决意见总结:第一,如果被告“在法庭出庭”,就要服从对人诉讼管辖权; consent第二,州可以对其居民(resident)行使管辖权。即某人必须在该州有住所(domicile),而非居所 (residence)。第三,一个州对“州内看到”的被告拥有对人诉讼管辖权;

7、另一特殊形式:在涉及商事交易时,一个州可以“要求该州参与合伙或公司或缔结可执行合同的非居民,在该州指定代理人agent或代表representative接收 诉讼书状的送达”第四,正当程序要求,不但有管辖依据,还必须能送达。Complaint and summons (process),送达有两种形 式:本人送达 personal service; constructive service。第五,正当程序要求,in personam必须采取personal service,但QIR-1,QIR-2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六,涉及身份案件:“授权进行诉讼认定本州州民针对非居民的身份,尽管未向非居民送

8、达诉讼书状或直 接通知,这一诉讼在该州仍然具有约束力”。二、彭诺耶案的延伸:其他案件(HarrisvBalk)由于美国经济的发展,使各州之间交流增多,所以到20 世纪中叶,联邦最高法院重新规定了正当程序的基本 审查规则。在20世纪初,最高法院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在三个方面拓展了 personal jurisdiction。1.QIR-2;涉及商事的in personam; 涉及个人的 in personam。(一)1905年harris v. Balk案将第二类准对物诉讼范围扩大到无形财产intangible property0案情: p74-75.判决意见:法院可以对无形财产行使QIR-2管辖权

9、。在Harris案件之前,如果被告(1)拒绝前往某一州; (2)在某一州没有财产。就可以避免在另一州管辖。在随后 Shaffer v. Heitner 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 Harris v.Balk 案件确立的原则。(二)International harvester Co. v. Kentucky,对人诉讼管辖权扩展到商业机构1、 由于美国宪法的特权与豁免条款(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clause)不适用于公司。该条款规定:一个州 的州民在若干州应有权享有州民的所有特权和豁免。所以一个州可以依宪法拒绝另一个州的公司进入本州经 营。2、按照根据pennoye

10、r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原则,一个州可以通过强迫在其他州成立的企业指定诉讼书状代 收人,而强迫这些企业服从对人诉讼管辖权 in personam。3、但联邦最高法院还是认为,虽然宪法特权和豁免条款不适用于公司,但州还是不能依此拒绝另一州的公司 在本州从事州际商业活动(非简单的州内商业活动)。4、根据彭诺耶案件,在国际收割机公司诉肯塔基州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支持肯塔基州对国际联合收割机公司 行使管辖权,法院认为,该公司出现(presence)在了肯塔基州,虽然不是consent,但presence也能满足对 人管辖的要求。(三)Hessv.Pawloski,个人的对人诉讼的扩展案情, p.78虽然根据

11、美国联邦宪法,州不能阻止外州自然人进入本州,但为了行使属人管辖权,州还是努力将对人诉讼 的管辖权建立在自然人默示同意的基础上,1927年,Hess v. Pawloski,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州的观点。判决要点:马萨诸塞州的法律:允许马萨诸塞州的法院对在该州发生汽车事故的非居民行使对人诉讼管辖权。该法律规 定:因在马萨诸塞州驾驶机动车辆,非居民同意由该州行使管辖权,并同意将马萨诸塞州的官员(机动车辆 登记员)指定为诉讼书状送达的代收人。所以,原告要向该州的官员送达诉讼书状,其副本要发往在其居住 地的非居民。联邦最高法院支持理由: 第一,该案管辖的依据是Hess的同意,这是彭诺耶案认可的;第二,H

12、ess的同意是因为他在马萨诸塞州驾驶机动车;第三,虽然联邦宪法规定,一个州不能禁止另一个州的自然人进入该州,也物权在其同意的基础上对其行使 管辖权,但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禁止的是该人士驾车进入,一旦该人进入马萨诸塞州,则根据不违反联邦宪法 的州法,这就意味着其同意了由该州的机动车辆登记员作为其送达代理人。(四)Millikenv.Meyer,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依据被告在法院地的住所行使对人诉讼管辖权。 法院认为:当某人在一个州拥有住所时,她就从该州获得了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作为交换,他必须服从该州 法院的管辖,法院不需要在法院地向被告被人送达诉讼书状,仅要求要采取“合理的方法”告知被告有诉讼三、现代做

13、法:InternationalShoeCo.v.Washington(一)案情:P81-82 国际鞋业公司是在圣路易斯市制造鞋子,本案的问题是,当华盛顿州起诉鞋业公司迫使其在华盛顿州缴纳失 业税时,鞋业公司是否要服从华盛顿州的对人诉讼管辖权。鞋业公司的律师已经非常谨慎地安排了该公司在华盛顿州的经营,努力避开那里的对人诉讼管辖权。例如: 鞋业公司雇佣了居住在华盛顿州的推销员而用支付佣金的方式支付报酬。鞋业公司在该州不拥有任何土地, 但偶尔会租赁场地展示样品。鞋业公司仅允许推销员展示一双鞋中的一只。这样做的理由很明显,由于未运 来整双鞋,鞋业公司并未在华盛顿州从事商业活动。此外推销员也无权接受订单

14、。相反,推销员将买鞋的订 单转寄到圣路易斯市,由那里的公司来做出所有的决定。同样,目的是精心布局,让鞋业公司不受华盛顿州 管辖。还有,鞋子依据 FOB 术语从圣路易斯运出。(二)问题: 当华盛顿州起诉鞋业公司迫使其在华盛顿州缴纳失业税时,鞋业公司是否要服从华盛顿州的对人诉讼管辖权(三)法院理由:在历史上,对人诉讼管辖权以法院对被告本人事实上的权力为基础,因此,被告身在法院管辖区域内是法院 做出判决并对其产生约束力的先决条件。但我们现在不需要逮捕民事案件的被告了。现在,正当程序只要求为了让被告服从一项对人判决,如果他没有在法院地境内出现,则他要与该地存在 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certain mi

15、nimum contacts),以至于诉讼之进行不违反公平对待和实质正义的传统理 念。上述就是“最低限度标准”的表述(四)对“最低限度标准”的解读 国际鞋业案为对人诉讼管辖权确立了两个主要的管辖依据:第一,是被告在法院地的活动水平;第二是被告 提出的诉求是否与被告在法院地的活动相关。方格2 否方格3 有可能方格4 有可能方格1 是偶尔 持续和系统活动等级(一)方格 1 表示被告在法院地进行了持续和系统的活动,而且诉讼请求由这些活动引起。正如联邦最高法 院所指出的,这种情况下的管辖权“从未受到质疑”。(二)方格 2 表示被告的活动与法院地存在有限的联系,而且诉求并非由法院地活动引起。联邦最高法院指 出:一般认为,与法院地的这种偶然的联系“不足以使被告服从诉因与其在那里的活动无关的诉讼”。(三)方格 3 涉及被告在法院地有持续和系统的活动,但被告因与这些活动无关的诉求而被诉。联邦最高法 院指出:这一领域的案件存在两种可能,有时这些活动不是如此重要以至于能对与行为无关的诉求提起诉讼 另外,有实例表明,公司在一州的持续经营会被视为如此重要和具有这样的性质,以至于能为该公司被诉提 供法律依据,即使诉因源于与这些活动无关的经营。(四)方格 4,被告与法院地之间存在偶然联系,而因源于该联系的诉求而被诉。这种情况也是“可能”。 一些案件支持法院拥有管辖权,一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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