缄默权制度 [试论缄默权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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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缄默权制度 试论缄默权制度的构建 摘要:中国是否应该确立缄默权制度一直以来全部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有支持者,亦有反正确声音。支持者对缄默权制度能被修改后的刑事诉论法确立的期望,伴随刑事诉讼法草案的最终经过而变为失望。中国目前的国情是否适合构建缄默权制度,本文从缄默权的产生、缄默权制度本身的优劣及中国构建缄默权制度的理由,进行分析论证中国应该建立缄默机制度,而且给出了构建的提议。关键词:缄默权缄默权制度做为一项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人权保障制度,能否被中国引进确立,一直以来全部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马上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要求“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种要

2、求不得不让人想到1789年9月25日经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要求 “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而这种要求正是“缄默权”首次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的标志。不过中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这种要求却并不意味着缄默权制度在中国确实立,因为其第一百一十八条又要求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该如实回复”。那么,就中国现在的国情,中国应该确立缄默权制度吗?假如只能够,应该怎样构建呢?对此,笔者认为应该结合缄默权制度本身的特点及中国的现实情况,构建适合中国目前法制现实状况的缄默权制度。一、缄默权的产生和含义1、缄默权的产生。缄默权产生的标志性事件是17世纪英国的约翰?李尔本案件。1639年,书商约

3、翰?李尔本贩运的书里,被官方发觉有“煽动性的文字”,因此以“贩运禁书”及“煽动反政府邪说”的罪名,押往伦敦进行审判。在英国人的古老传统中,除了对上帝的自愿忏悔之外,任何人全部无须向其它人低头认罪,因为这是“天赋人权”。 英国人还有一项古老的传统,那就是:法律没有严禁的事,你做了,不能算有罪。当初,英国的习惯法里并没相关于什么是“禁书”的要求。因此李尔本面对法官的审问,拒不认可自己有罪,也拒不回复有可能引诱她跌入陷阱的问题。李尔本所以被施以残暴的鞭刑,在行刑的过程中,大批民众包围行刑者,齐喊“缄默!权利!”幸运的是,查理一世王朝因1640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而结束,议会宣告:法庭对李尔本一案的审

4、判是不公正、不正当的。面对不公正的审讯,英国人有权保持缄默。在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中,缄默权被明确确立。自此,英国的法律明确要求:警察在逮捕嫌疑人之前必需对其进行申明:“你没有义务一定要讲什么,除非你自己愿意讲。但一旦你讲了什么,所讲的就会被统计下来,并用作呈堂的证据。”这项抵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的文明制度,最先被美国移植引用,成为“米兰达”规则,以后又发展成联合国刑事司法公正的一项国际准则,如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庚条要求:不被强迫作不利于她自己的证言或强迫认可犯罪。2、缄默权的含义。从以上对缄默权产生的介绍中我们能够得悉,缄默权的本质就是保障人权、维护人

5、格尊严。当然不一样的国家对缄默权可能有不一样的了解,即使是同一国家在不一样的时期,对缄默权也会作出不一样的解释。通常来讲,对缄默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了解。广义的缄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详细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她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要求。所以,面对其它人或机构的提问,都有权拒绝回复,更有权拒绝回复可能使她自陷于罪的问题。狭义的缄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复和保持缄默的权利。依据狭义的了解,缄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本文研究的关键。二、缄默权制度的分析既然缄默权制度是保障人权、遏制刑讯逼供的优秀制度,那么

6、当有学者提出中国应该建立缄默权制度时,却出现了反正确声音,这是为何呢?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缄默权制度的优秀性和弊端。1、缄默权制度的优秀性。首先,缄默权制度能够保护人权,尊重被诉者的人格尊严。因为作为人全部有自我保护的本能,保护自己,不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事情是符合伦理和人性的。其次,缄默权制度有利于无罪推定标准的落实。无罪推定标准是被世界人权宣言和很多国家的宪法性文件确定的、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规则,即使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无罪推定标准”的规范性表述,不过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要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全部不得确定有罪。”无疑此法律条文含有没有罪推定的精神。假如在缄默权制度和无罪推定标

7、准并行的国家,嫌疑人首先可在侦察阶段行使缄默权以抵制刑讯逼供,其次在法庭上因无罪推定标准而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那么其权益会得到愈加充足的保护,从而也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率。第三、缄默权制度有利于抑制刑讯逼供、提升侦查机关的取证水平。因嫌疑人缄默权的行使,从而降低侦查机关依靠口供办案的机会,因为她们知道突破缄默权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将不会被采信。因此,在缄默权制度确立的国家,警察只能不停地提升本身的素质和完善装备设施来增强取证能力。2、缄默权制度的不足。缄默权制度当然有其进性,但也有部分不足之处,即使是在确立“米兰达规则”的美国,其理论界和司法界对缄默权也曾有过剧烈的争议,因此,在中国出现反对缄默

8、权建立的声音也不是没有道理的。首先,从某种程度上讲,缄默权有可能帮助职业犯罪人经过律师滥用这一权利,从而逍遥法外。其次,嫌疑人对缄默权的主张会降低办案效率。假如嫌疑人行使缄默权,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拒绝回复,势必会影响到办案进程,甚至在不能立即取证的情况下,不得不释放嫌疑人,无疑有些真正的罪犯会所以而脱逃,造成正义得不到伸张。第三,从缄默权产生的背景能够得悉,其存在的目标是为了保护人权,抑制刑讯逼供。实质上,在实践中,老练的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总会找到规避缄默权的方法,如实务部门全部知道的手铐使用时的技巧等。所以,缄默权不是消亡刑讯逼供的唯一法宝,要让其真正发挥作用,需要作和时俱进的完善工作,不停地填补其漏洞。最终,缄默权的行使会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相对于利用嫌疑人的供述取证,在嫌疑人主张缄默权的情况下,证据的取得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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