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兼职人员和校外项目指导专家聘请与管理流程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465746468 上传时间:2023-12-09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0.7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校内兼职人员和校外项目指导专家聘请与管理流程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校内兼职人员和校外项目指导专家聘请与管理流程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校内兼职人员和校外项目指导专家聘请与管理流程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校内兼职人员和校外项目指导专家聘请与管理流程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校内兼职人员和校外项目指导专家聘请与管理流程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校内兼职人员和校外项目指导专家聘请与管理流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校内兼职人员和校外项目指导专家聘请与管理流程(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校内兼职人员和校外项目指导专家聘请与管理流程一、聘用申请聘用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报送校人事处:(一)福建中医药大学聘用校内兼职人员申请表(见附件 1,需 聘请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二)福建中医药大学聘请校外项目指导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2, 需聘请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三)福建中医药大学校内聘用人员 /项目指导专家聘用协议 书(见附件 3,需填写完整聘任与聘期、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四)校内兼职人员/校外项目指导专家的个人简历二、审批程序(一)校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意见;(二)校长办公会审定。三、签订协议四、考核管理(一)考核内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成果、学术团队 建设、人

2、才培养工作、职业道德等预期目标的有关情况。(二)考核方式:对照已签订的协议认真总结履职及完成目标情 况,并填写福建中医药大学校内聘用人员 /项目指导专家聘期总结 报告(见附件 4)。(三)续聘与解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人员可优先考虑续聘。 如因年龄、岗位等原因不能上岗者,将不再续聘,对于考核等级为“不 合格”者,学校将不再续聘。联系人:林绸花(人事处) 联系电话:福建中医药大学人事处2019 年 3 月 27 日1. 福建中医药大学聘用校内兼职人员申请表2. 福建中医药大学聘请校外项目指导专家申请表3. 福建中医药大学校内聘用人员/项目指导专家聘用协议书(模板)4. 福建中医药大学校内聘用人

3、员/项目指导专家聘期考核表5. 福建中医药大学校内兼职人员和校外项目指导专家聘请与管理办法(试行)福建中医药大学聘用校内兼职人员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职务、职称学历、学位专业聘请单位聘请理由(可另附纸)(主要包括原因、聘期、经费来源)聘用单位意见负责人:盖章:年月日备注福建中医药大学聘请校外项目指导专家申请表指导专家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职务、职称学历、学位专业聘请单位聘请理由(可另附纸)(主要包括原因、聘期、经费来源)聘用单位意见负责人:盖章:年 月 日备注供参考)甲方(聘任方):福建中医药大学乙方(受聘方):丙方(聘用单位):经友好协商,三方自愿签定本协议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规

4、定的各项条款 第一条 聘任与聘期福建中医药大学(甲方)聘任(乙方)为项目指导专家,聘期自年 月日至_年_月_日止。协议期满,若确属工作需要,经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续签本协议。第二条 乙方的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1.工作目标:2.工作任务:第三条 甲方提供的条件1聘期内薪金元/月(人民币,税前)。第四条 考核(二选一) 聘期一年以内(含一年):进行期终考核。 聘期一年以上:每年进行一次期终考核,考核合格,可续聘;考核不合格终止合同。第五条 附则1.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通过协商签定补充协议。2.本合同一式叁份,本合同于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代表人签字:乙 方 签 字:丙方代表(签字):章:丙

5、方单位(盖章):福建中医药大学校内聘用人员/项目指导专家聘期考核表姓名聘用 单位性别出生年月专家类(校内聘用人员或项目指导专聘期别家)聘期总结报告:(包含学科和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成果、学术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工作、职业道德等 预期目标的有关情况)聘期发表或出版的重要论文、论著情况序号论文、专著名称学术期刊或出版社名称卷(期)作者名次聘期其他科研成果聘用 单位 考核 意见考核等级:优秀()合格 ( )不合格()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学 校 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福建中医药大学校内兼职人员和校外项目指导专家聘请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校内外人力资源,充分发挥校内

6、兼职人员和 校外项目指导专家的重要作用,本着“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合 约聘请、项目管理”、“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学校鼓励支持, 院(部)积极联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需要聘请的院(部),也适用于生物医药研发中心、医学实验中心、2011 协同创新中心等。第二章 聘用条件第三条 聘用人员类型聘用人员分为校内聘用人员和校外项目指导专家。第四条 项目指导专家的条件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师德 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2. 在国内外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名望,如两院院士、国家级专业 学会会长等被业内所公认的大师级专家、学者。3

7、. 获得国内外知名大学博士学位,具有副教授以上的项目专家, 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 刊物发表论文 3-5 篇,国内具有 副教授职称的博士还需主持过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含重大)科 研课题;或获得过国际或国家级重要成果奖励;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 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本领域国 内外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4. 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 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团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 同攻关。第五条 校内聘用人员的条件校内聘用人员为学校内部按“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形式,根据项 目开展的需要,参与聘用单位的研究、管理工

8、作的人员。第三章 聘用职责第六条 项目指导专家的职责1. 主持、指导、合作、申请国家及地方的各级纵向科研项目、与 合作企业的横向研究合作,积极争取或自主设立研发项目。2. 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 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团队在原有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 为提升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做出实质性贡献。3. 指导受聘学科学术团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 通过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牵引组建创新团队。4. 经协商,确需附加的其他职责,由聘请单位在聘用合同中具体 细化。第七条 校内聘用人员的职责由聘用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制定职责。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第八条 专

9、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福建省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闽财教201533 号)第十 一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待遇一、项目指导专家和校外聘用人员的待遇1.根据聘期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和任务,签订合同,并在聘用 合同中明确。根据聘期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和任务,正高职称年薪 10-15万元,副高职称年薪8-12万元,中级职称年薪 6-8万元,助理 级年薪 5-6 万元。2项目指导专家受聘期间来校工作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 除聘用合同已经明确的,均由联系单位支付。中心根据需要,聘 用校外管理人员待遇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二、 校内聘用人员的待遇根据创新团队完成贡献和绩效等

10、因素,允许协同创新中心在国家 和省里绩效工资政策范围内发放一定的奖励费用。主要用于提高中心 人员津贴,其中一般科研人员每年增加的津贴控制在人均 6万元以内, 领军科研人员(少于10人)的每年增加津贴控制在人均 20万元以内, 其他人员(如辅助和管理人员)的津贴控制在人均 3 万元以内。应纳 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与校内绩效工资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第十条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博士生队伍建 设;从 2016 年起,协同创新中心招收的博士生培养费用统一由中心 承担,不再从学校研究生院和人事处等部门拨付有关费用。相关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有关人员薪酬均应按规定依法纳税。第五章 聘

11、用程序第十一条 院(部)将拟聘校内聘用人员、项目指导专家的个人 情况、主要学术成就、贡献,以及单位聘请理由和分管校领导意见报 送人事处;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拟订工作协议,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 究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最后提交校长办公会 研究批准。第六章 聘用管理第十三条 聘用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许诺聘用条件和待遇;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的聘期可灵活掌握,项目完 成后可根据情况可以续聘;第十五条 聘期内须承担实质性工作,工作内容须详细写入聘 用合同;聘用单位须明确校内聘用人员、项目指导专家的责任、目 标考核的具体内容,校内聘用人员

12、、项目指导专家须提供详细的受聘工作计划与目标。第十六条 因受聘人员主观原因而终止协议的,学校根据协议, 保留追偿其单方面毁约所造成的损失的权利;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 履行协议的,由聘用单位与其协商解决。第七章 聘用考核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依照协议,对校内聘用人员、项目指导专家 进行考核。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及注重实效的原 则,着重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与方式。对照已签订的协议认真总结在聘期 内履职情况及完成目标情况,并填写福建中医药大学校内聘用人员 /项目指导专家聘期总结报告。考核内容包括:学科和实验室建设、 科学研究成果、学术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工作、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 关情况。第十九条 考核等级为“优秀”的人员可优先考虑续聘。如因年 龄、岗位等原因不能上岗者,将不再续聘,对于中期考核等级为“不 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协议解除与其聘约。第八章 其他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