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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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 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某某某 某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某某某某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 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发放的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 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 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

2、、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 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保体是指联保小组内各成员的总称。联保小组内 各成员叫联保体成员。信贷员包括客户经理。第四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 结合各基层社实际,对基层社进行转授权。各基层社在授权-1-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第五条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县级联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 基层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具体设谿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审核岗。第六条农户贷款实行面谈面签制度,确保贷款真实用途,原则上以转 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如以现金支付,应

3、有支付说 明。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七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含60周 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 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三)所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四)有明确的生 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 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 从事养殖业等生产

4、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 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 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六)遵纪守法,品行良好。-2-(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八)贷款发放前,贷款申请人在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自愿 接受农业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农户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从事生产经营、个人消费所必要的融 资需求,具体用途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购买农机具、 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 后服务等资金需求;(四)购谿生活用品、建

5、房或购房、子女上学等资金 需求;(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七)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第九条只对每户家庭中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禁止一户多贷。第十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贷款业务:(一)已核销呆账贷款,被列入损失类或呆账类贷款尚未办理呆账核 销手续;抵、质押贷款本金逾期181天以上或欠息361天以上;已被法律 诉讼和担保人发生抵债资产;已被查实的各种违法骗贷行为;保证贷款逾 期90天以上,信用贷款逾期61天以上。(二)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较差或遭受意外伤害,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的 农户;-3-(三)在农信社或

6、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债务已经出现违约损失或贷款 形态五级分类为不良的。(四)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贷款且没结清的;(五)存在恶意逃 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六)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七)有涉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八)从事国家明令禁止行业 的。第三章评级与授信第十一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个人品质及健康状况评价、信用 履约评价、经营稳定性评价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评价等方面。第十二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模型 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信用等级,风险逐级 递增,按照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农 户,得分在8

7、0-89分的为较好农户;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一般农户。(见附件一)第十三条农户各级次信用等级设谿及核心定义:优秀(得分N90分):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家庭成员没有违 法记录、收入稳定,还贷有保障、到期主动归还、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无参与他人垒用贷款行为、信用社入股社员。良好(80W得分V90分):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家庭成员没 有违法记录、收入较稳定,还贷有保障、到期能够归还贷款、按贷款用途 使用贷款,无参与他人垒用贷款行为。-4-一般(0得分V80分):家庭情况基本稳定、收入一般,还贷情况 一般、基本上按合同签订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第十四条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采集评级信息的,缺失信息的

8、指标不计分, 按剔除后的分数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第十五条农户信用评级原则上每年年初评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最长不超过5年。对农户信用等级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农 户的信用等级。第十六条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农户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及时下调信用等级。(一)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的,至少下调一个级次;(三)对农信社或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的至少为一般。第十 七条农户下调信用等级时,由调查岗提出下调农户信用等级的建议报告, 审查岗审查,负责人审批。第十八条农信社按照农户信用等级和生产经营情况,对农户贷款实行 公开统一授信,信用等级

9、每年按照评级结果进行调整。第十九条农户贷款授信额度的主要依据:(一)按照农户的资产情况;(二)按照农户的负债情况;(三)按照农户的担保情况。第二十条按照农户信用等级,对其设立相应的资信权重系数。-5-优秀等级农户的资信权重系数为0.80.9,良好等级农户的资信权 重系数为0.60.7, 一般等级农户的资信权重系数为0.50.6。具体标 准由县级联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见附件二)第二十一条贷款授信额度计算标准:(一)农户资产情况。1、固定资产:房屋、车辆、其他资产;2、不确定资产:耕地、牲畜;3、收入情况:粮食收入、畜牧收入、其他收入;4、储蓄存款:定期 存款、活期存款;5、股票情况;6、基

10、金情况;7、个人保险;8、信用社入服情况:资格股、投资股。(二)农户负债情况。1、个人支出:固定支出、其他支出;2、负债情况:银行贷款、民间 借款。(三)农户担保情况。担保情况:保证担保、房屋抵押。授信额度测算公式为:授信额度=(资产合计一负债合计一担保合计) 某资信权重系数第二十二条农户贷款授信采取按户授信,农户贷款实行最高授信额度 管理。优秀等级农户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为30万元(含);良好等级农 户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为20万元(含);一般信用等级农户的贷款最高 授信额度10万元(含)。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农户,-6-可适当提高最高授信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对个别生产规 模大、经

11、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在报经市地联社、 办事处备案后可再适当调高贷款额度。单户贷款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贷款前3年农户年均生产经营 总收入的50%。第二十三条农户贷款的授信有效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 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第二十四条对授信额度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农户的授 信额度。第二十五条授信农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信用社要限令其30日内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授信额度,并报上一级备案。第二十六条对挪用贷款、顶冒名贷款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采 取取消授信、停止放贷、限期收回和资产保全等措施,第二十七条农村信

12、用社应将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贷款余额等情 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二十八条贷款期限。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的生产经营周期、 收入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含),其中种植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 过15个月(含),最长不超过18个月(含),养殖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 3年(含)。其他贷款品种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贷款利率。实行贷款利率定价分级授权制度,县级联社应 对分支机构贷款权限和利率浮动范围一并授权。分支机构应在-7-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贷款利率授权,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 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资金及管理成本、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 及当地

13、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进行转授权或自主确定贷款利 率。第三十条还款方式。农户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 本的还款方式。对于约期跨年度的,采取按年结息方式;对期限超过1年 (不含)至2年(含)的种养业贷款,按季或按年结息,一次性偿还贷款 本金;对期限超过2年(含)的养殖业贷款,每一年度偿还贷款本金不得少于一次,偿还贷款金额不得少于贷款本金:贷款年限某80%,最后一年 全部还清。第三十一条对确因自然灾害和疫病等不可抗力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 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予以合理展期。第五章贷款担保第三十二条农户贷款的担保方式应因地制宜,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 下,可采用抵押、质押、法

14、人保证、单个自然人保证、多个自然人保证、 联保担保等方式。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 组成联保体申请贷款。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体成员不低于3户;(二)联保体成员单独立户,经济独 立;(三)联保体成员签订联保协议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四)联保 体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8-(五)联保体组长需协助贷款人清收贷款,并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小组 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第三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一)有逃废银行 债务行为的;(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

15、责任的;(三)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四)有涉黄、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 他情形;(六)保证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个联保体,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 人;(七)保证人与申请人关联关系是家庭成员,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 保人;(八)保证人贷款为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人;(九)保证人担保的贷款状态有次级、可疑、损失,不能作为新增贷 款的担保人;(十)保证人和申请人不能互相担保,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人;(十一)在联保体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体。联 保体成员出现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体所 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联保体的,可由县联社统一 解除。第三十五条采用联保担保方式的,贷款社应根据联保体成员的-9-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体各成员的授信额度。联保 体成员单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县联社贷款权限,联保体成员的贷款合计等 于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第三十六条单一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农户贷款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 20万元,不得采取互保或连环保证形式。第三十七条以法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以及采用 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禁止采取以下担保方式发放农户贷款:(一)异地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异地担保是指担保人或担保物与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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