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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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摘要: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一直被视为较为安全的支付方式但是 信用证只能说是比较完善的一种支付方式,它并不能完全排除买卖双方的风险。本文指出信 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世界各国,除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有对信用证的成文法规定之外,大多没有相关的成文 法例,即使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信用证也都适用判例法。我国司法实践对于信用证的审理,主要 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 (以下简称UCP500)。则我们就应当根据这个国际惯例对信用证进行认识。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1. 卖

2、方提交有不符点的单据遭开证行拒付这是卖方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必须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表面相符”的原则认真履行验单付款的义务,必须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进行全面的审核以 确定银行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按照国际惯例,单证一致非常严格,单据必须在表面与信用证 条款严格一致,稍有差异,单据就可能被拒绝。如在BankMelli Iran v.Barclays Bank 一案 中,一家伊朗买方从英国的卖方处购买了美国卡车。伊朗米尔利银行应买方要求开出一张信 用证,并在给议付行巴克莱银行的指示中载明“该信用证是用来支付一百部新的雪佛兰卡车 的价金,且要求提示美国政府有关这方面的证书”。

3、提交给巴克莱银行的发票上写着这些车 处在“新的状态”(in a new condition),政府的证书把它们称为“新的、好的”(new、good), 提货单却写成“新、好”(new-good)。巴克莱银行根据这些单据付了款,并将之转交给米尔 利银行。米尔利银行认为单证不符McNair大法院确认单据存在不符点,原告有权拒受单据。2. 当事人丧失支付能力第一种情况是开证行丧失支付能力。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有条件的书面文件 以银行信用来确保货款的支付。在整个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是责任中心,如果开证行倒闭或 无法履行承诺,就不能对单据进行偿付,直接给出口商和议付行带来风险,也给信用证各当事 人

4、产生很大的影响。第二种情况是开证申请人丧失支付能力。根据UCP500,开证行对受益人 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义务。例如信用证开出后,受益人尚未签发汇票时, 开证申请人破产。尽管开证申请人将无能力偿付开证行,开证行也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对 抗受益人,而仍应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时付款。为了保护自己,开证行在开 证前都要对开证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查,以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有关的保证。如全额保证金担保、 信用担保、抵押担保等。但是即使采取保护措施,开证申请人丧失支付能力的风险还是经常 发生,如全额保证金不足以清偿债务,因货币贬值不足以对外付款赎单,担保人失去代为偿还 债务的能力,抵

5、押品高估不足以清偿债务等。3. 使用伪造信用证对卖方的欺诈伪造的信用证通常是缺乏必备条件的虚假信用证,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以根本不存 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的信用证;二是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伪造的假的信用证。由于银行 有审核信用证真伪的义务,因此伪造或涂改的信用证很容易被识破,这种现象较少。实践中许 多交易都是通过电传成交,相互间不太了解,有些买方在签订合同以后,为缩短交货时间,常在印押未符,或未收到信用证时就已发货,这样很容易上当受骗。4. 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中带有付款条件含糊不清,所附条件生 效方式隐伏着虚假性,开证行付款责任不明,信用证所规定的某

6、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控制的 信用证。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性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说是一种欺诈,因为该类条款 的运用本身是为了隐瞒真实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以误导有关当事人。事实上信用 证在结算方式中被广泛采用,正是因为凭着表面严格一致的原则保障了进出口双方的利益 使双方的信用由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而软条款则弱化了信用 证这一最重要的功能。二.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防范1. 正确理解和掌握“严格相符”原则UCP500第13条a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 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只有当受益人提交的单

7、据表面上 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严格相符时,开证银行才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近年来的调查表明:大约 50%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这降低了跟单信用证的效力, 因此对于信用证交易各方均应正确掌握和理解“严格相符”原则。对于“严格相符”原则的理解,应包括第一,严格相符不应理解为绝对的“字面相符”。 也就是说,单据上纯文书上的、文法上的错误不应影响,银行不应去挑文书、文法上的错误, 否则它的检查单证的工作变了只是校对工作。其次严格相符的理解应包括普通人看得出没 有分别的情况。比如在 Flagship Cruises,Ltd.v New England Merchants Nat

8、.Bank 一案中, 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在汇票上注明商品品牌“MENMB信用证号18506”,但是受益人所提交的 单证上仅仅注明“信用证号18506”而省略了品牌“MENMB”,法院判决认为单证相符。因为 它们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2. 将多种支付方式结合使用(1) 信用证与汇付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 式结算。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 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 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在这种支付方 式下,买方已支

9、付20-30%的订金,一般不会拒付开证行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否则,订金将无法 收回。另外,卖方的收汇风险将大大降低,即使开证行拒付,仍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订金将用 于支付往返运费。(2) 信用证与托收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 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 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 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通常在出口方出货较多的情况下,出口方可以做两套单据,一套以信 用证金额单据准时交单以避免单证不符,另一套为余额单据做成光票托收。此情况下出口人 收汇较

10、为安全,可减少收汇风险。3. 外贸从业人员必须掌握信用证支付法律原理,熟悉信用证法律制度这是减少信用证支付风险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外贸企业及银行要加强业务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UCP500的认知水平,注意总结信用证业务实践中 的经验教训,比如对不符点的一般性规律等。同时,因为我国在对外信用证业务中除了适用 UCP500之外,也有可能适用其他国家的信用证法律,要避免支付风险,了解并熟悉相关国家 关于信用证方面的法律就成为必要。其中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篇一信用证对于我国外贸 企业和银行犹为重要。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然只是美国国内法,但在特定的情况下由于国 际私法规则的引用也可

11、能成为外国信用证的适用法。目前美国是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 国内的外贸人员和银行有必要了解美国的相关法律以减少由于信用证支付而引起的纠纷和 损失。4. 防止买方利用虚假信用证骗取佣金、履约金和质押金一般而言,银行有义务审核信用证的真伪,买方不必太担心会收到虚假的信用证,只要当 进口商自己寄来信用证的时候一定要到银行核对印鉴和密押,核实无误时方可使用信用证。 同时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避免接受有关履约金和质押金的条款。5. 软条款的防范第一要严格审单,防患未然。严格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单证不符是开证 行凭以拒付的唯一正当依据。第二,认真总结软条款信用证的常见表征,注意吸取审单的经验 和教训,抓住常见的软条款问题,找到信用证中的漏洞及矛盾之处。第三,要重视银企协作, 深入调查。第四,要注意坚持遵循国际惯例,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只有熟练掌握国际 惯例和信用证软条款的弱点的人,才能据理力争,尽可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作者单位: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参考文献:1 张素芳主编.国际商务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78-85.2 王丽丽主编.银行国际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6-160.3 黄亚英,李薇薇.论信用证交易中严格相符的条件J.政法论坛,2000,(4):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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