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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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城市设计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9年3月STANDARDS AND GUIDELINESSHENZHENURBAN DESIGN & ARCITECTURE 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研究框架章节内容体系构架概念、功能、适用范围总则道路交通总体控制总体城市设计层面空间控制局部城市设计层面地块控制微观城市设计层面街道整治专项城市设计 目 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总体控制42.1空间结构控制42.2景观资源地区42.3景观资源相邻地区52.4历史街区与建筑7第三章 道路交通83.1道路选线83.2道路空间控制93.3交通组织123.4立体过街系统控制12第四章 空间

2、控制144.1街区控制144.2街墙控制154.3公共空间控制(控制指标、控制要求)16第五章 地块控制185.1地块指标控制185.2场地设计205.3建筑形态245.4附属设施25第六章 街道整治27第一章 总则(城市设计的概念各层次的内容作用)1.1【定义】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空间所作的系统性安排。城市设计因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各阶段,成为各阶段城市规划不看缺少的研究方法,技术手段和内容组成,可随各阶段规划一起编制审批,也可以单独编制与实施。1.2【层次】城市设计编制的层次可分为整体引导性城市设计和局部实施性城市设计。1.2.1整体引导性城市设计:属城市总体、分区(组团)等宏观层次城市设计,

3、主要对城市宏观空间布局和整体心态进行设计,引导控制城市与山海湖泊等自然景观及地形地貌的和谐关系,建立市区范围的城市空间密度分区和高度分区,对局部实施性城市设计起控制和知道作用。1.2.2局部实施性城市设计:属分区(组团)以下片区或局部地段的中观或微观层次城市设计,能直接作为用地规划许可的空间控制依据。局部实施性城市设计等同于法定图则、详细蓝图层次的城市设计。1.3作用1.4【目的】为了塑造和强化深圳的城市特色,提升深圳的城市空间活力和空间效益,优化景观环境品质,引导城市健康发展,为实现城市与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特别制定本标准与准则。1.5【适用范围】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

4、市规划、城市设计工作,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的要求。1.6【相关法】深圳市城市规划、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除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7【试用与合并】本标准与准则是对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空间控制方面内容的补充。试行期为一年。1.8【解释权】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二章 总体控制2.1空间结构控制2.1.1【空间结构控制概念】空间结构控制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的基础上,通过对自然资源、景观资源、人文资源的合理利用,构筑具有地域特色的城市风貌和整体空间形态。2.1.2【保持城市结构的延续性和完整性】维护城市总体规

5、划确定的“多中心网络式组团”城市结构,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建设用地和生态保护用地之间应有明确边界,保持城市结构的延续性和完整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2.1.3【城市特色】城市应突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状况,着重突出城市的山海资源。2.1.4【组团特色】成事各个组团应结合自身资源条件,通过合理设定组团内建设用地的密度分区、高度分区、建筑形式等要素来营造和加强所在地区的特色。2.2景观资源地区2.2.1【景观资源地区概念】景观资源地区包括:基本生态保护用地、海洋、河流、湖泊、组团隔离带、山体、大型公园等(一般应为大于5ha的开敞用地)。2.2.2【自然地貌保护】海滨、河流、山体等反映城市地貌特征的景

6、观资源应重点保护,严禁大挖大填、改造地貌、损坏植被。2.2.3【建立生态通廊】城市景观资源之间应建立生态通廊,构建完善的城市生态系统。2.2.4【景观资源的公共与开放】城市景观资源之间及其内部,应建立完善的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维持公共性和开放性。2.2.5【景观资源的可达与可视】景观资源应通过步行优先的城市道路网络和视线通廊展现,但应避免大型市政道路对景观资源的分隔。2.3景观资源相邻地区2.3.1【景观资源相邻地区概念】景观资源相邻地区指与景观资源地区相临的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城市的滨海地区、滨河(湖)地区、临山地区和城市公园周边地区。2.3.2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应从城市设计角度进行专题研

7、究,或者单独编制城市设计进行规划建设管理。2.3.3景观资源相邻地区的具体控制范围按步行距离、景观视线通廊、自然资源的具体条件等要素,参考下表进行划定。表2.3.3: 景观资源控制范围参考表景观资源相临地区控制范围滨海地区海岸线5001000m范围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滨水地区河、湖岸线周边200500m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临山地区山体保护范围线外5001000m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城市公园周边地区公园红线外200500m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2.3.4【大型基础设施的设置】景观资源地区与景观相邻地区之间应建立视线通廊或步行联系,不宜平行设置阻隔空间和视线通廊的大型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

8、等,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道路建设应从城市设计角度加以研究,采用下沉或高架等处理方式以降低影响。2.3.5【小街块划分】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宜采取小街块建设,街块划分时应将短边朝向景观资源区,短边长度宜控制在100m以内。对于短边超过100m街块,街块内部宜提供通往景观资源区的步行或车行的公共通道,公共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5m。图22:公共通道和视线通廊2.3.6【公共通道和视线通廊】景观资源相邻地区的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提供适当的公共通道和视线通廊,避免景观资源被连续展开的高层建筑物所遮挡,单个视线通廊的宽度宜控制在25m以上,地块间的视线通廊可结合道路设置,地块内的视线通廊可结合公共通道设置,两

9、相邻通廊间距不宜大于60m。2.3.7【高度控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的建筑物宜进行高度分区控制,与景观资源距离越近,建筑高度的控制应越严格。一般情况下,建筑高度与景观资源边界的距离成正比。距离山体保护线500m范围内的建筑物高度不应高于主峰的高度。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进行适当调整。图23:建筑高度与景观资源边界的距离成正比2.3.8【城市天际线控制】背景山体应成为城市天际线的一部分,沿海建筑屋顶轮廓也是城市天际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沿山、沿海景观相邻地区内应设置视点、视角控制天际线。图24:临山地区的城市天际线应与山脊线相协调,避免重要的山脊线受到建筑物遮挡2.4历史街区与建筑2.

10、4.1【建筑多样性】不同时期的街区和建筑都是城市历史的组成部分,应维持城市发展进程的连续性和多样性,以培育城市文化传统、形成城市历史积淀。2.4.2【历史风貌地区和建筑】除各级历史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应编制保护规划之外,其它历史风貌地区和建筑应建立风貌协调区。风貌协调区范围的建设活动应从城市设计角度进行专题研究,或者单独编制城市设计进行规划建设管理。2.4.3【典型街区、街道和建筑】宜选择一些能够代表一定时期发展特征的典型街区、街道和建筑,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城中村、具有活力的公共空间、代表性建筑等,按照历史文化地区进行保护,严格控制整体拆除重建。局部的更新改造应与原有空间形态在高度、尺度、

11、肌理等方面的特征相衔接。 第三章 道路交通3.1道路选线3.1.1城市道路网络的规划布局、道路走向应该符合所在组团和地区的功能、景观特色。在道路选线上可以考虑结合地形、地貌以及组团的功能定位和自然资源特色来布局路网系统和道路走线,设计灵活多样的城市路网格局。加强景观、生态通廊等方面的设计,符合美学和生态学的要求。3.1.2道路选线要考虑人的视觉、感觉,展现主要的远景并形成框景,建立和美化城市的交通大门,美化公路走廊,建立一系列了望点,消除视觉疲劳和污染,限制路旁招牌,通过道路断面和大规模的地形改造与造林绿化,调整和创造新的景观,开辟朝向自然景观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的视线通廊。3.1.3快速路面标

12、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宜适当降低,两侧绿化宜做缓坡升起,使两侧用地免受机动车干扰,并留下其他道路和人行桥跨越干道的可能。当两个方向机动车道所处地形标高不同时,可以结合地形设置不同标高,中间以绿化带分隔。图31:机动车路面标高宜降低,便于其他道路和人行桥跨越图32:两个方向车道可以结合地形设置不同标高3.1.4滨海道路是具有海洋和阳光气质的景色宜人的道路,景观设计须开敞明快并具有南国海滨特色,使视线可以穿透到海面。利用步行平台使市民最大限度的靠近水岸。3.2道路空间控制3.2.1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应种植茂密的乔木,实现从“路边有绿化,到道路从森林中穿过”设计理念的跨越,实现公路绿化带长远性与可持续

13、性;并防止对面行驶车辆的眩光影响并美化道路环境,同时应保证中央分隔带的宽度足够宽阔以便于维护植物。3.2.2城市快速路两侧应设置茂密连贯的行道树,形成郁郁葱葱、连续的道路两侧景观。3.2.3城市道路空间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化分隔带。非机动车道包括人行道、自行车道、人行绿化带。3.2.4绿化分隔带主要设置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以及车道之间,人行绿化带不宜设置在人行道与建设用地之间。3.2.5城市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减少使用隔离栏杆,路缘石高度一般为0.10m-0.15m。3.2.6人行道的宽度宜采用3m。人行道的铺装应选用透气渗水环保材料。3.2.7自行车道宜单独设置,或

14、者结合人行道设置。自行车道宽度一般按2条车带2.5m设计,自行车道与人行道结合设置时,自行车道的地面铺装与步行道应有一定的隔离和区分,并尽量采用柔性材料。3.2.8自行车的坡度指引:纵坡(%)行驶方式连续行驶骑行与推行结合坡长限制(m)0.6 不限制 不限制 0.61 130600 不限制 12 50130 110250 23 50 40100 3.2.9在城市主要的商业区、各类公交站点、地铁站点、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宜集中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自行车配建标准:单元式住宅、单身宿舍按每100 建筑面积0.1-0.15车位;中小学、高校等教育设施按100师生6-12车位;厂房、酒楼等就业设施按每100建筑面积0.3-0.6车位; 体育馆等文体设施按每100座1.5-2车位。3.2.10地铁的风亭等设施宜结合道路绿化分隔带集合设置。3.2.11路灯、电话亭、公共标识、座椅、垃圾桶等街道设施应结合人行绿化带进行集合设计,人行绿化带最小宽度为1.2m。3.2.12适当降低人行绿化带绿化种植密度,保障夜晚和偏僻路段的行人安全。3.2.13公交候车亭应通过集成设计的方式提供遮蔽设施、地图等公共信息、适量的座椅、垃圾箱等;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出入口在保障人流通行要求的前提下宜适当考虑零售服务点的设置。公交候车亭和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出入口的形式应谨慎确定,实行标准化保持其延续性和可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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