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最详细最实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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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尊敬的用户:为了保护建设工程使用单位 (用户)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法等有关规定,对您使用的 XXXXXXXXXXXX 工程质量保证给予以下承诺:一、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 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二、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单位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

2、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暖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义务的承担及维修的经济责任的承担应按下述原则处理: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2、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

3、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如属监理单位负责,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6、由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四、房屋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 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

4、自接到保修要求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住宅工程首次上门服务,水电不得超过48 小时,土建不得超过 7 天,情况紧急则应立即赶到现场。五、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 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投诉电话: 88888888 七、工程质量保证书说明事项:注: 1、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2、国家、省、市对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保修内容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公章)联系人:电话:施工单位(公章)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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