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负的民事责任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65611404 上传时间:2022-12-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论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负的民事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试论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负的民事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试论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负的民事责任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试论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负的民事责任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试论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负的民事责任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试论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负的民事责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论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负的民事责任(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试论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负的民事责任来源: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股东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形态。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瑕疵出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公司债权人可以根据瑕疵出资股东瑕疵出资的程度,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或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来直索股东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主题词 瑕疵出资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 揭开公司面纱 第三人侵害债权出资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对价,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但是在现实中,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却

2、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亦不绝于耳。尽管修订后的公司法在第28条、第31条、第36条、第92条、第94条、第200条和第201条等规定了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原则,但因规定尚嫌简略且缺乏可操作性,实际处理难度较大。尤其是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并未涉及,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和分析。一、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股东瑕疵出资,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说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方面存在缺陷的行为。根据股东违反义务性质不同,可将瑕疵出资行为分为两类:违反积极义务即作为义务的是虚假出资;违反消极义务即不作为义务的称为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或出资

3、不适当,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如公司法第200条所指的情形。虚假出资在实践中表现为多种形态:1.以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还是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来区别,可分为未实际出资和未适当出资。前者的具体表现有:以无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等。后者的表现有:以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迟延出资;作

4、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用以出资的实物或权利存在瑕疵,如以设定的抵押物出资,以无法实现的债权出资等。2.以虚假出资股东虚假出资的主观心理态度来区别,可分为不愿出资与不能出资。所谓不愿出资是指虚假出资是股东积极追求的结果,该行为出自股东的自身意愿。现实中,虚假出资绝大部分表现为这种情况。而不能出资是指虚假出资并不是股东积极追求的结果,而是由于客观上、法律上等股东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如用以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前遭遇灭失;出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而非故意的以禁止流通物出资;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突然泄密;用以出资的商标权在出资前被撤销等。

5、3.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客体(即出资形式)来区别,可分为货币出资不实与实物出资不实。4.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时间来区别,可分为公司成立前的虚假出资和公司成立后的虚假出资。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6条、第84条确立了注册资本的分期缴付制度,这使得股东出资义务可分为公司成立前的出资义务与成立后的出资义务;另外以不动产等实物或工业产权出资的情况均需在公司成立后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公司成立后股东不予办理变更,则构成公司成立后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如公司法第201条所指之情形。公司法明确规定禁止抽逃出资,因此,抽逃出资构成对股东消极(不作为)义务的违反。其实践中的典型表现

6、形式为1:1.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二、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民事责任的性质。股东

7、出资是公司独立财产的构成和公司独立人格形成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公司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因此股东必须全面、诚信履行其出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不仅对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也严重影响了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瑕疵出资股东在对其它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同时,对公司债权人也应负有民事责任。此种责任分两种不同情形 :其一,瑕疵出资行为致使公司资本金显著不足,依“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认为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然而法人人格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出现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

8、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运而生。其具体含义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2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0条确立了这一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场合主要有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以及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相关司法解释及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将资本显著不足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联系起来,认为凡实际出资不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即属显著不足,应否认法人人格;虽有虚假出资但实际出资超过法定最

9、低资本额的,则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3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失之片面。公司资本是否显著不足应结合公司所从事行业、实际经营所需资本等情况综合判断。尤其在新公司法大幅降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情况下,仍旧沿用法定最低资本额作为判断公司注册资本充足性的标准,很不合理。如成立一钢铁企业,实际所需资金何止千万,以其实际出资少于人民币3万元来判断“资本显著不足”,则显为不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条件已经合法成立的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致其资本显著不足的,一般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这是因为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取决于公司成立时的资本情况,抽逃出资的前提是公司成立时的资本是真实的。法律一旦根据公司成立时的真实资本授予其独

10、立法人资格,一般就应自公司成立起至公司解散止始终具备,当然也不因为抽逃出资而改变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二,瑕疵出资行为没有达到否认公司的人格程度,瑕疵出资股东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其它股东与瑕疵出资股东负连带责任。此种情况股东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多数学者主张为代位权。即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或返还出资的义务,公司怠于行使此种权利以致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直接给付。少数学者主张为第三人侵害债权。认为为债权和物权、人格权等其它权利一样,属于法律保护之列,具有不可侵性。瑕疵出资行为造成公司偿债不能或偿债能力不足,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瑕

11、疵出资股东理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4笔者认为,上述两种理论均具有合理性。但相比而言,代位权的行使,受制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股东与公司通常会相互串通,构造出无数的抗辩理由,债权人实现权利的风险极大。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解释,可使公司债权人的请求权直达公司股东,能较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颇为可取。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损害。5该行为既然被界定为侵权行为的特例,其构成应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相符。鉴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因此应对其作较严格的限制,以免破坏民法物权与债权分野的基石。笔

12、者以为,这种严格限制主要体现在侵权人的主观心理方面,即第三人侵权的心态,须以故意为限。正因为此,有学者对以第三人侵害债权来解释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提出质疑,认为其不可行。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尚未确立侵害债权制度;第二,以侵权法理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不符合侵权法的基本理论;第三,第三人侵害债权以行为人故意为限,而瑕疵出资行为发生之时,公司债务往往尚未形成,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债权的故意便无从谈起。6笔者认为,上述论点,并非不可质疑。首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

13、任。”此之所谓财产权利,可理解为包括基于债的行使而可预期得到的将来财产利益。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判决瑕疵出资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与公司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实例。7其次,司法实践之纷繁复杂,鲜活多变,使得不同法系之间相互借鉴,传统侵权法理论也多有创新。债之相对性的突破,也并非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为始,代位权、不正当竞争等均是如此。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因虚假验资而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无论理论界还是相关司法解释都将其视为侵权责任,8与之相似的瑕疵股东责任也应照此办理。另外,股东的出资义务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股东或发起人相约共同出

14、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交纳出资;没有按约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公司依法登记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主体,公司股东即应根据登记的内容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公司资本的真实和充实。9公司资本状况经过登记公示,对外产生公信力。没有适当履行法定出资义务的股东,则对信赖公司登记事项的债权人造成损害。尽管瑕疵出资行为发生之时,公司债务可能并未产生,但瑕疵出资行为将会对公司债权造成损害的事实几乎是必然发生。所以,在不愿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对于其瑕疵出资行为将会给未来的公司债权人造成利益损害这一行为主观心理态度应该

15、就是故意。故意的内容并不以对象的确定为必须。这方面并无不符合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虞。所以,当股东瑕疵出资导致公司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困难时,公司债权人可依据侵权法理,直接向瑕疵股东主张请求权,要求其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它股东因坐视瑕疵出资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公司债权人所产生的损害也负有过错责任并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依共同侵权理论,其它股东应与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它股东在实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追偿权。三、归责原则及证明责任。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及第三人侵权的法理对瑕疵出资股东主观上的要求,直接涉及到对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归责原

16、则是指一种反映行为人主观态度的评价标准。笔者认为,瑕疵出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原则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证明责任的承担。我国民事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有三种不同的规则10:一是基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凡主张某种实体权利,或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凡主张某种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对存在妨害、消除、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二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证明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证明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