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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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管理办法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鼓励我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研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开发教学软件和制作标本(以下统称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补充实验教学资源,创新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培养师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不断提升我校实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研制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是指为了改进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更新实验项目与内容,满足教学需求,由我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主持或联合其它单位共同研发的仪器设备或软件。第二条 制作的实验教学标本是指我校师生员工自行采集、加工整理

2、、分类并储存的,支撑教学需要的动植物、土壤、岩石等各类标志性的物本。第三条 研制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实验教学所需;2更新或新增实验项目与内容;3市场上难以采购或价格昂贵,通过自制能节约大量- 1 -经费的仪器设备。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是在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鼓励青年教师积极申请,鼓励学生积极参与项目。第五条 申请人填写“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申请书”或“大学标本制作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学院论证通过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审定,并报分管校长批准。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第六条 项目周期为 12 年,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

3、书确立的时间完成。立项项目内容与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变动须将变动理由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备案。项目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项目完成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需提交中期报告。第七条 需要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协作的项目,须有双方就分工、责任以及成果分享等方面达成协议,不得随意更改。第八条 对经过努力确实无法完成原定项目的,必须提交书面报告,详细写明原因、结论,经学院签署意见,连同项目经费一并上缴学校,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撤消项目。第九条 项目完成调试安装并经一个学期的平稳运行后,项目申请人向教务处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提交“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项目验收鉴定书”或“大学标本制作项目- 2

4、-验收鉴定书”,相关资料、图纸等佐证材料,由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处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进行鉴定和验收。第十条 项目研制成品的定价根据项目经费结算价、研发的知识产权估价,并参考国内外同类仪器设备的销售价等因素确定。项目鉴定验收合格后,统一贴标牌,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或标本通过鉴定后,学校将承认其相应业绩成果,项目等同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十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研制和标本制作项目经费要纳入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采取校、院两级资助制,项目所属学院应当给予项目不低于 2:1 的配套资助。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资助材料、零配件及辅材的购买,其余经费由学院资助。项目批准后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学校的财务制度执行。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结题时需作经费结算。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之外的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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