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回收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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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回收担保协议 篇一: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协议样本河南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协议(注:可没有协议编号)抵押人:(甲方) 李向阳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88号院22号楼8号 电 话:抵押权人:(乙方) 谢影影 地 址:河南省虞城县小侯乡王七庙村29号 电 话:甲、乙双方依据中国物权法、协议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标准,在充足了解本协议条款后,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 注:如无,可不填)第一条:为确保 2021年 10 月 16日签署的 借款协议 ( 2021 年 借字第 101601号)主协议的推行,甲方愿意以有权处分,无争议且不在

2、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作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足了解其权属情况及使用和管理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同意接收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第二条:依据主协议,双方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人民币(大写): 伍拾万 元,债务人推行债务的期限自2021年 10 月 16日至 2021年 04月15 日。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情况以下:本协议抵押房地产四至以房屋全部权登记为准,此次抵押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共 316.88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共如不知道,能够不填,但不要划“/”或写“无”平方米。双方确定抵押房地产价值,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伍拾万 元整。第四条:此次房地产抵押所担保的范围,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3、金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第五条: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第六条:抵押权和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亡的抵押权也消亡。第七条:在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应该持本协议及其它必须的证实文件,到郑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房产的登记手续。本抵押协议如发生变更或抵押关系终止时,甲、乙双方应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的登记手续。第八条:已抵押房地产由甲方占用和管理,甲方负有确保抵押房地产的维护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收乙方的检验监督。第九条:抵押房地产,因自然损耗或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地产价值显著降低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或提供乙方

4、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甲方对抵押房地产价值降低无过失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降低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第十条:甲方转让抵押的房地产,应通知乙方,并通知受让人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甲方未通知乙方或未通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第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抵押人必需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由双方协商变更抵押协议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十二条:抵押期间,甲方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由变更的机构负担或享受本协议其权利和义务。甲方依法宣告破产的,其破产前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乙方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三

5、条:处分抵押房地产如为国有划拔土地,应先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部分乙方含有优先受偿权。第十四条: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正当继承或代管人应该继续推行抵押协议。第十五条:债务人不推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能够和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十六条:凡因本协议引发的或和本协议相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如商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七条:双方商订的其它事项: 如没有其它约定,可填“无”。第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

6、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管理登记部门存档一份。抵 押 人:(签章)抵 押 权人:(签章)法人或其它组织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并按手印。 银行(法人或其它组织)公章或自然人签字并按手印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如有委托人,必需填写。协议签署时间:年 月 日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篇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郑州办事处和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企业借款抵押担保协议纠纷上诉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郑州办事处和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企业借款抵押担保协议纠纷上诉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民二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郑州办事处。责任人:杜宝峰,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车行义

7、,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郑玉力,该企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栋,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列宾,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企业郑州办)为和被上诉人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轮胎企业)抵押担保借款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庆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参与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孔玲担任统计。本案现已审理终止。原审法院查明:1988年至1994年,中国建设银行焦作分行焦东支行办事处

8、(以下简称焦东支行)和焦作市合成纤维厂(以下简称纤维厂)共签署9份借款协议,纤维厂依据该9份协议共取得借款本金1509万元。其中,1988年的一笔300万元贷款,纤维厂以其型号为0443A的价值为380万元的机器提供抵押担保。1990年的一笔300万元的贷款,纤维厂以其原值360万元的厂房提供抵押担保。1992年,纤维厂又从中国建设银行焦作分行焦西支行(以下简称焦西支行)取得贷款38万元。以上纤维厂贷款金额合计1547万元。1997年5月13日,河南轮胎厂(以下简称轮胎厂)向中国建设银行焦作支行(以下简称焦作支行)出具豫轮厂字199733号有关我厂吞并纤维厂银行贷款的还款计划称,依据国发199

9、710号文和河南省经贸委的要求,市政府决定,经该厂职代会经过,该厂同意吞并纤维厂,并列明了1547万元款项的还款计划。其中,2021年度还款307万元,2021年度还款310万元,2021年度还款310万元,2021年度还款310万元,2021年度还款310万元。同日,轮胎厂又向焦作支行出具了抵押担保承诺函。1997年5月31日,焦西支行和焦东支行分别和轮胎厂签署了编号为焦西协字9703号、98建东016号、98建东017号和98建东018号的4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约定,依据全国企业吞并破产和职员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97(2)号全国企业吞并破产和职员再就业工作计划及轮胎厂和纤维厂的吞并协议,轮胎

10、厂同意接收纤维厂原欠焦西支行和焦东支行的债务(合计1547万元)。在计划还款期内,焦西支行和焦东支行依据国务院的相关要求,同意对轮胎厂接收的纤维厂的贷款本金免收利息。轮胎厂必需根据分次还款计划主动归还贷款。如轮胎厂不根据分次还款计划足额归还贷款,对逾期未归还的部分,焦西支行和焦东支行有权按要求对所欠部分贷款自停息日开始恢复计息,利率根据原借款协议利率实施,并加计罚息和复利。其中,焦西协字9703号协议约定的38万元的还款期限为2021年5月31日;98建东016号协议约定的185万元的还款期限为2021年5月31日;98建东017号协议约定的80万元的还款期限为2021年5月31日;98建东0

11、18号协议约定的1244万元的还款期限分别为:2021年5月31日归还4万元,2021年5月31日归还310万元,2021年5月31日归还310万元,2021年5月31日归还310万元,2021年5月31日归还310万元。同年10月,轮胎厂整体改制为轮胎企业。轮胎厂于1997年5月16日吞并了纤维厂。双方的吞并协议约定,轮胎厂吞并纤维厂,轮胎厂占有纤维厂的全部资产,并负担纤维厂的全部债权债务,享受资产受益和重大决议权,并负责纤维厂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吞并后的纤维厂为轮胎厂的二级法人企业。纤维厂实施独立核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1998年纤维厂改制为经纬化纤企业(以下简称经

12、纬企业)。焦作市审计事务所1997年5月7日给纤维厂出具的焦社审199715号资产评定汇报书显示,纤维厂的资产并不包含型号为0443A的机器。原纤维厂的厂房归经纬企业管理使用(没有房屋全部权证)。1999年11月,焦东支行将其对原纤维厂的1509万元债权转让给信达企业郑州办,并通知了经纬企业,且以公证送达的方法通知了担保人轮胎企业。同年12月19日,焦西支行将其对轮胎厂的38万元债权转让给信达企业郑州办,经纬企业在焦西支行的债权转让通知回执上签字盖章。同时焦西支行以公证送达方法通知了轮胎企业。2021年6月12日,信达企业郑州办向经纬企业发出了催收贷款通知书,经纬企业在该通知上签字盖章。202

13、1年5月8日,信达企业郑州办收到经纬企业还款1万元。2021年3月10日,信达企业郑州办向轮胎企业公证送达了解除轮胎厂和焦东支行和焦西支行于1997年5月31日签署的4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的通知。另查明:1992年7月30日,由原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等六部门公布的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有关公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补充标准和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中,轮胎厂被确定为国家大型企业。因轮胎企业未偿还信达企业郑州办的其他款项,信达企业郑州办于2021年3月7日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确定解除原债权人和轮胎企业签订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判令轮胎企业偿还其借款本金1547万元,利息42

14、56485852元,累计80348585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信达企业郑州办对纤维厂设定抵押的厂房和设备享受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轮胎企业负担。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轮胎厂整体改制为轮胎企业后,轮胎企业应该承接轮胎厂的债权债务。信达企业郑州办受让焦东支行和焦西支行和轮胎厂签署的4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中的债权后,依法享受焦东支行和焦西支行应该享受的权利,其应根据原协议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中98建东016号、98建东017号和焦西协字9703号协议约定的3笔款项的还款期限均为2021年5月31日,该3笔款项到期未还后,在连续两年的期间内,没有证据证实信达企业郑州办向轮胎厂及轮胎企

15、业主张过权利,其后双方亦未就该3份协议所包括的款项达成新的偿还协议,故信达企业郑州办于2021年3月12日向该院提起诉讼主张该3笔款项的权利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对其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轮胎企业有关该3份协议中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理由成立,该院给予确定。信达企业郑州办2021年5月8日收到经纬企业1万元,和该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该院在该案中不予处理。对于98建东018号协议,轮胎企业应按协议的约定按时偿还债务。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有关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吞并破产和职员再就业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1995130号有关激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吞并困难国有企业生产企业后相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98建东018号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内的利息应予免去。推行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相关要求计付利息。信达企业郑州办向该院提起诉讼,既主张受让的债权,又要求撤销焦东支行和焦西支行和纤维厂及轮胎厂之间签署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其主张相互矛盾,且该案的债权除一笔310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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