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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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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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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关键词 2Abstract: 3Key words: 3引言 4一、 数据库概述 4二、 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5(一) 经济价值的巨大性 6(二) 投资的巨大性 6(三) 复制和侵权的简便性 6三、 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及现有保护体系 6(一) 对西方国家的借鉴 71. 美国 72. 法国和日本 73.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7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定》 75.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简称《欧盟指令》) 8(二) 对西方国家数据库的几种法律保护模式及其优缺点分析 81. 数据库的版权法保护 82. 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93. 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 104. 数据库的其他法律保护及其缺陷 12四、 对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思考 13(一) 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现状 131. 版权法保护 13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13(二) 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131. 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条件 132. 数据库特别保护的主体 143. 数据库特别保护的内容 144. 权利限制与合理利用 14(三) 对我国数据库保护的立法建议 15结语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摘要: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是知识产权中的新课题,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目前该 领域的规范不尽完善本文结合目前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方式探讨了我国知识产权在 此领域的新发展,对如何建立新的权利义务保护机制,更好地推动对数据库保护的提出 建议关键词:知识产权;数据库;信息Abstract:To protect database is something new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protection. Owing to its lagging, the norm in this field in China is imperfect. Referring to the practices of database protection in various countrie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right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advocat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mechanism to defin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o as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 in China.Key WOrds: legal protection, database, information浅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弓I言在今天的信息社会,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组织,对各种信息的依赖都已达到空前的 程度,以信息收集、整理、加工和传递为其基本功能的信息产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 逐渐成为知识经济的主要发动机。

信息产业所提供的信息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类型就 是数据库离开了支持系统运行的数据库,早已深入人类社会各个领域的国际互联网将 不复存在在数据库制作和利用过程中,在版权人、数据库制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存在 着信息权力垄断和信息自由利用方面的利益冲突,传统版权法不能有效处理这些问题, 必须在原有版权法基础上创新法律规则,以形成能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冲突的新的利益平 衡机制随着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数据库的保护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欧盟已建立 了专门保护数据库的法律制度,美国和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在对数 据库的保护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酝酿相关立法目前,我国正致力于发展知识经济, 信息产业也在知识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纵览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发现“数据库” 这一概念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法律不保护数据库呢?目前,专门探讨我国数据库 法律保护的文章还为数不多,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有益的探讨一、数据库概述数据库本是计算机行业的一个专业术语,其基本含义是指为满足某一部门中多个 用户多种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组织、存储和利用的互相联系 的数据集合1991年《关于伯尔尼公约可能拟定的议定书的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备忘录》, 将其扩充为“所有的信息(数据、事实篇)的编撰物”,从而更新了计算机领域内数据 库概念的原有内涵和外延。

1995年7月,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数据库法 律保护的指令》,正式在国际条约中使用了 “数据库”概念1996年欧洲议会与欧盟理 事会对数据库作出了明确界定:数据库是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 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数据①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J].著作权.1996(4) 库条约草案对数据库的定义与此完全相同数据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 集合性数据库是数据的集合体,这些数据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 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以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 料,如法规、股市信息、号码、商品报价单等通常情况下,数据库集合的信息量 越大,其利用价值也越高二) 有序性数据库是根据一定的目的,按照一定的逻辑程序,经过系统的筛选、编排而形成的 一个有机整体杂乱无章的作品或其他资料的集合不利于信息的提取和利用,经济性和 实用性较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数据库三) 可读性数据库必须能阅读和访问,能向人们传达知识或特定信息其阅读和访问的方式不 受限制计算机领域中的数据库更确切地讲应称为“电子数据库”,而知识产权保护领 域中的数据库概念于此有明显的区别。

前者只能通过电子手段访问或机器阅读,后者不 限于此,可以通过非电子手段访问,如直接阅读、摘抄等法律不仅保护电子数据库, 也要平等地保护非电子数据库其根本原因在于非电子数据库的制作同样会投入智力劳 动或资金,并且由于扫描仪的广泛应用,非电子数据库很容易被转化为电子数据库二 者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②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 协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 形式表现出来,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应受同等保护③该协定并 未将数据库的阅读方式限定为“机器可读形式”欧盟自立法建议中,开始只是将该指 令线与电子数据库,但后来放弃了该适用范围限制,明确规定了可以包含非电子手段单 独加以访问的数据集合二、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国际互联网的开发利用使世界各国信息市场呈现国际 一体化趋势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尤其是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使数量巨大 的信息得以被迅速的收集、储存、传输,数据库因而成为各国经济、文化等领域发展的② 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2③ 郑成思.知识产权协议.[M].北京:学习出版社,1994 7-8 重要工具,由于电子数据库以低成本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其既为合法用户提供了便利, 也为非法套录、非授权使用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因此,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的必要性主要 用以下几点:(一) 经济价值的巨大性在当今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信息早已成为一种极为重要的无形资产,获取及时、 准确、广博的信息也早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竞争手段信息的商品化必然诱惑着人们 去从事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播,从而推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利用计算机和数字化 压缩技术制作的数据库由于具备存储信息量大、检索快捷、使用方便、实用性强等优势, 早已与传统的非电子数据库一道,成为了当今信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包含着重大 的经济价值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离开了支持其系统运行和向该系统馈送信息的数 据库,早已改变了人们生活的互联网很可能陷入一片瘫痪二) 投资的巨大性数据库特别是电子数据库,虽然具有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但其开发、制作和维护 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比如,在德国一起涉及号码簿的案件中, 原告为了制作一个电子号码数据库,投入的资金就达8000万英镑!对投资如此巨大 的数据库,如果法律不提供保护而任他人随意为营利目的复制和使用,数据库制作者将 面临着多么巨大的损失!(三) 复制和侵权的简便性数据库的开发制作虽然非常艰难,但其复制却极为容易,而且成本低廉。

这个特点 使得数据库随时随地面临着被他人擅自复制、传播的危险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 数据库制作者总是会想方设法从技术上采取措施防范他人的侵权行为这不但不利于信 息的传播和流通,而且可能导致数据库制作者的铤而走险,破坏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总之,数据库的经济价值利益的巨大性、投资的巨大性、复制和侵权的简便性决定 了必须给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三、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及现有保护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数据库著作权法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被提出来了各国法律 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反应值得我国借鉴一)对西方国家的借鉴1. 美国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库生产国和出口国,它在1975年设置了专门的“著作权作 品新技术应用国家委员会”,研究新技术给著作权法带来的问题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 美国国会在198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明文将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纳入其保护范围 对于由作品以外的其他材料组成的数据库能否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在美国存在两种观 点一曰“辛勤收集”原则,只要开发者在收集、选择、组织信息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 劳动,使用了一定的技术手段,投入了必要的经费、时间,那么开发成果就享有著作权,而 不管这种成果是不是体现了智力创作。

这种观点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占有主导地 位另一种观点是所谓的“原创性”原则它强调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成果, 即要求数据库必须在资料的选择和编排方面体现出独创性,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2. 法国和日本法国在1985年修改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可获得著作权,数据库则归入软件的 范畴日本文化厅著作权审议会于1984年设立第七小委员会,负责研究数据库保护和数 据库信息利用方面的立法问题根据该委员会1985年9月提出的报告,日本国会于1986年 3月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明确保护数据库的著作权3.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项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 由于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作品,应得到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④可见, 《伯尼尔公约》对数据库的保护仅限于由作品构成的数据库如小说库、学术论文库、 散文库等对于非作品库,如股票信息库、客户资料库则不予保护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定》(简称《TRIPs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版权条约》(简称WCT)1993年12月通过的《TRIPs协定》将数据汇编与计算机程序并列为著作权法的客体。

其中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是采用机器可读方式或其他方式, 只要其内容的选取或编排构成了智力创造,就应对其本身提供保护这样的保护不应扩④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展到数据或材料本身,不应影响对数据或材料本身所获得的任何著作权⑤WTC第五条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 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就受保护”从上述协议及条约规定可看出,二者对数据库保护无实质差异,且相对《伯尼尔公 约》更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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