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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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笔架山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xxxx乡xxxx等人发起,于2016年3月3日召开代表大会。本社名称:xxx笔架山养蜂专业合作社。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本社处所:xxxxx.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交流技术,互相学习,自负盈亏.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蜂群和蜂箱的购买,蜂蜜的销售以及与蜜蜂养殖有关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

2、范围如下:(一)对成员采购蜂群、蜂箱和养蜂工具等提供指导服务;(二)对蜂蜜质量严格把关,对蜂蜜进行统一商标销售;(三)提供养蜂技术支持,开展与养蜂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诉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才可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的捐赠.第七条

3、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员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蜂蜜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九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

4、、理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退出本社;(八)成员决议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本社签订的合同业务,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三)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5、 (五)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盈亏和分红:合作社内个人生产的自负盈亏,合作社内多人合作的按各自出资的比例多少来负责出资所占比例的债务和分红.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主动要求退社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死亡的;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提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

6、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担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的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

7、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做出相应的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成员;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

8、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100人时,选举组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为11人,或规定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两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天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百分之三十成员以上提议;理事会提议;第二十

9、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三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以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签署聘

10、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立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11、人员;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的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监事3人,监事的任期和理事长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行使下列职权: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的财务审核工作;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履职情况;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检查报告。本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 本

12、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和费用。第二十九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

13、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五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承担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第三十二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

14、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的收益;国家扶持的补助资金;他人捐款;其他资金.第三十三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四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三个月内缴清。第三十五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第三十六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三十七条 本社向成员颁

15、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三十八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第四十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的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一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剩余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返还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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