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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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更好地引导员工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人力资源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从业人员。第三条 奖惩的原则:1、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2、奖惩及时的原则:申报奖惩须于事由发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奖惩处理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表扬及通报批评需在30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3、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使奖惩公正、公平,奖惩结果需公开。第四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1、奖惩评议委员会:公司

2、成立由各部门副总、工会主席、纪检监察处、人力资源处及一级主管构成的奖惩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各类奖惩事件进行评审。奖惩评议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如当月无议案时不召开,遇有突发性或临时性案件,可随时召开。每次召开会议不少于五人。2、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人力资源处和工会代表组成,负责对有争议的奖惩事件进行协调和裁定。3、人力资源处是员工奖惩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员工奖惩工作进行组织评定、文件拟发、资料存档、监督管理。4、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员工奖惩监督和稽核工作。5、工程、财务、技术、纪检等各处室负责相关损失或挽回损失金额的界定工作。6、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员工奖惩工作的管理、申报。第二章奖励与惩处的类别

3、第五条 奖励与处分的类别:1、奖励种类:1-( 1)行政奖励: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 2)经济奖励:一次性经济奖励、加薪2、惩处种类( 1)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 2)经济处罚:一次性经济处罚、降薪( 3)解除劳动关系第三章应奖励的行为描述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表扬:1、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防止事故(事件)发生,并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 5 万元者 );2、采取正确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者;3、主动参与救灾(抗洪、救火等)者;4、有利于公司或公众利益的行为并有事实依据者;5、敢于揭发或举报违法违规案件,使公司免遭或挽回经济损失( 5

4、万元者 ) ;6、举报弄虚作假者;7、发现公司宣传品内容不妥并及时报告者;8、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或揭发者;9、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并获得客户书面表扬或感谢者;10 、其它应予以表扬的行为。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1、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防止事故(事件)发生并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5 万元 损失金额10 万元)者;2、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等有利于公司或公众利益的行为受到社会好评并被媒体(含集团媒体)报道者;3、敢于揭发或举报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使公司免遭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5 万元 损失金额 10 万元)者;4、拒绝贿赂

5、有事实依据者;2-5、其它应予以嘉奖的行为。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1、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事件)有功,为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 10 万元 损失金额50 万元)者;2、对生产、技术、营销、财务、人力运用、管理方法及其它各项措施有创新,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10 万元 损失金额50万元)者;3、在全国技术比武(比赛)中获得前十名或获得省级科技成果奖及其他省级、行业内同等名次奖励的主要参与人;4、其它应予以记功的行为。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功:1、维护公司名誉和利益,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事件)有功,为公司减少或避

6、免损失(50 万元的,由工程、财务、技术、审计共同界定损失)者;2、对生产、技术、营销、财务、人力运用管理方法及其它各项措施有创新,对公司做出重大贡献者;3、在新产品开发方面,有发明、创新或者取得重大成果的主要负责人;4、其它应予以记大功的行为。第四章 应处分的行为描述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1、迟到或早退者;2、在禁止接打手机的场合手机铃声响起或接听、拨打手机者;3、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者;4、被内部客户投诉,经查有过错者;5、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警卫人员正常检查者;6、未经直接主管批准私自替班的双方;7、发生紧急情况,已获取有关信息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到达

7、现场者;8、在工作场所随地便溺、倾倒垃圾者;9、发现下属违规、违纪、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指正、不制止者;3-10 、其他应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为。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1、每旷工 1 个工作日者;2、在工作时间内打扑克、下棋、打麻将、玩电子(网络)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含由公司统一组织的文体活动)者;3、带小孩上班者;4、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如串岗、睡岗、洗澡等)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5、被公司外部客户(含产品销售、原料采购、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银行等外部客户)投诉经查情况属实者;6、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7、未按规定擅自处理废品者;8、培训考试作弊者(不含代考试);9、重大事

8、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重要信息不及时通报者;10 、其他应给予警告的行为。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1、酒后上岗或班中饮酒(因外事工作除外);2、工作失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者;3、上班时间带小孩给公司造成损失者;4、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如随意串岗、睡岗、洗澡等)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者;5、未经公司许可,接待外部人员进入公司生产现场参观、访问者;6、未经接班者接替先行下班者;7、利用办公电话拨打与工作无关的声讯台者;8、未经许可,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9、故意毁坏公文、公告、通告者;10 、有重大事故、重要信息隐瞒不报者;11 、伪造员工卡者、代打出勤卡

9、双方、代考试双方;12 、其他应给予记过的行为。4-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1、威胁、恐吓、侮辱、造谣中伤非履行职务的同事者;2、无理取闹、纠缠刁难或阻碍公司检查或监察人员者;3、在工作场所扰乱生产、办公秩序者;4、因疏忽等原因未履行岗位职责而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对人员(含本人)造成伤害或给公司造成损失未达到第十四条第八款规定者;5、未经公司批准,对行业内其它公司、个人给予技术指导或培训者;6、在动火管制区域内吸烟者;7、利用职权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者;8、虚构或传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或文字,或在公共场所、网站张贴、发布影响公司或员工形象的信息者;9 、不按程序上访、聚众闹事

10、、拒绝完成工作任务或煽动他人拒绝完成工作任务者;10 、累积旷工6 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者;11 、提供虚假休假证明请休假者;12 、其他应给予记大过的行为。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 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 天者;2、盗用他人信息系统用户密码,或破坏信息化系统正常使用者;3、私自扣除、截留、虚造工资奖金者;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5、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6、在公司场所内吸毒者;7、未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批准,擅自在外兼职,并经组织劝阻无效者;8、因违规或违章行为引起工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或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或造成 2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9、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司印章,或编造虚假理由骗用公司印章者;10 、虚构或假传领导指示,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信誉或利益受损者;5-11 、为谋取私利或恶意泄露公司重要信息者;12 、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或伪造工作经历、或工作中弄虚作假者;13 、故意攻击、伤害、侮辱、威胁履行职务工作人员及客户者;14 、触犯国家刑法并被追究责任者;15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有确切证据经主管认定者。第十五条奖惩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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