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运输泄漏遗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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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运输泄漏遗撒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禁止车辆泄漏、遗撒, 创造清洁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是指机动车辆运输油料、 煤炭(泥)、煤灰、渣土、沙石、土方、灰浆、混凝土、垃圾等流体 或散装物体发生泄漏、遗撒以及其它污染道路的行为。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运输流体或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车辆运输泄漏、 遗撒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负责。第五条运输建筑施工渣土和专门运输垃圾的车辆, 应向市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

2、理卫生准运手续。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理部门 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准运证。取得准运证的,方可从事运 输。运输车辆应按照准运证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运输和卸倒,并 随车携带准运证。第六条车辆运输不得泄漏、遗撒。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 灰浆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进行全封闭式改造,未经改造的 车辆不得运输易泄漏、遗撒、飞扬的货物。运输煤炭(泥)、砂石、残土等散装物体的车辆,四周梢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档板严密,装 载高度应低于车厢板上缘,车厢应加装金属顶盖;运输煤炭、垃圾等易飞扬物体的,应苫盖、包扎;运输灰浆、油料等流体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运输。第七条建筑施工工地运输易泄

3、漏、遗撒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的 时间为早上6点之前或晚上8点之后,其余时间一律不得进出建筑渣 土、沙石、灰浆等货物,特殊情况须经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第八条运输建筑施工材料、土方、渣土的,应在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口处内侧,铺设长度不少于 20米、宽度不小于出口处宽度的混 凝土路面,沿街的应与道路相连接,并在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轮的设备 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或煤泥场前,必须 将轮胎、厢板清洁干净,车轮不得带泥上路。第九条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执 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须接受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的检查。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未取得准运证的,由环

4、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 经营者可处20_元以下罚款;不按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运输和 卸倒或不随车携带准运证的,对驾驶员处 1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扫被污染的路面, 对违法个人可并处 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 元以下罚款;拒不接 受管理的,可停止车辆运行,待其接受处理后放行:(一)车辆运输沿途泄漏、遗撒的;(二)车辆轮胎、厢板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的。对于道路上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代为委托市容

5、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代 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施工现场、煤泥场、沙石场未设置硬质路面及煤泥场未设置清洗、 排水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1天处施工单位或煤泥 场、沙石场经营者5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工 整顿,并处20_0元以下罚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车辆运输 泄漏、遗撒的查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装载货物捆扎不牢固的, 封盖不严 密,运输途中泄漏、遗撒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三条当事人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不交纳罚款

6、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部门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第十四条对阻碍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 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 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执法不严,致使责任区内 运输车辆泄漏、遗撒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第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经济开发区的车辆和市区内非 机动车辆的运输泄漏、遗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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