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风险及监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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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信用证业务风险及监管建议一、 国内信用证业务概述(一) 什么是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二) 业务流程及办理程序受益人(销货方)申请人(购货方)1、业务流程图 1、签订购销合同交单委托收款收款入卖方账户10通知卖方买方付款45提示买方到单782申请开证3 开立国内信用证开证银行(开户行)6 寄单索偿通知行/议付行9 开证行付款 2、办理程序

2、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申请人首先向开证银行(开户行)申请开证,开证行审核无误并收取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后开立信用证。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审核无误后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一般为通知行)交单委托收款,议付行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向其给付对价或为其办理委托收款。议付行议付后,将议付或委托收款凭证寄至开证行索偿资金。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凭证审核无误后,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二、 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区别(一)应用范围与遵循原则不同1、国内信用证。使用范围限于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买卖双方间进行的商品交易结算,受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

3、结算办法)约束。2、国际信用证。世界各国之间进行贸易的结算方式, 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UCP500 ,即将实施UCP600)、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525)、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跟单信用证项下电子交单统一规则(EUCP) 、国际商会意见汇编。(二)种类不同1、国内信用证。只有单一形式,即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一种形式。对受益人、议付行或付款行、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等当事人而言,尽管灵活性小,但易于控制,安全性高。2、国际信用证。有两种形式:可撤销与不可撤销。对于可撤销信用证,尽管开证申请人的灵

4、活性很大,但受益人不易控制,安全性低。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的配合下,在货物刚起运后,突然将信用证撤销,这将给受益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受益人不接受可撤销信用证。故国际信用证必须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注明则视为不可撤销。(三)议付行限制不同1、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由此可见,受益人必须在议付地开证行的系统行开户,国内议付信用证也只是被开证行指定的限制议付信用证,而不是公开议付信用证。受益人无法根据自己的需求在自己开户的银行中择需交单索偿;同时,开证行也不

5、能为了照顾自己系统行的利益,指定议付地的系统行(非受益人开户行)为议付行。2、国际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议付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或单据给付对价。”这里说的被授权议付的银行既可以是限制性的议付行,也可以是非限制性的、可接受公开议付邀请的任意银行。如果是后者,受益人就能非常方便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交单索偿了。(四)利息承担人不同1、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利息承担人为信用证受益人。”此项规定与国际惯例相矛盾。首先,按照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信用证业务各个环节所发生的时间、费用、风险等都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而发生的,因此硬性规定议付利息由受

6、益人承担并不合理。其次,结算办法规定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并未明确说明延期付款的利息由谁承担。延期付款是对开证申请人的资金融通,如果按规定扣除议付利息(含延期付款利息)将余款付给受益人,事实上就是受益人在给开证申请人融通资金的同时自己再承担融资利息,此项规定欠缺合理性。 2、国际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八条C款对此有明确规定:“.一方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时,指示方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或其他开支等。.即使信用证规定费用由指示方以外的一方负担,而这些费用未能收回时,指示方最终仍负有付款责任。”由此可见,国际信用证议付的利息承担人已明确规定为信

7、用证开证申请人。三、 国内信用证的特点(一)安全性高。国内信用证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保证受益人在国内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条款的单据时履行付款义务,因而比汇款、托收结算收款更有保障。此外,国内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凭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而不以货物为准。(二)既是支付工具,又是短期融资工具。首先,作为支付工具,国内信用证可以实现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债权、债务的结算,同时可以代替现金完成货币的支付。其次,作为短期融资工具,买方可以利用在开证银行的授信额度来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提取货物,用销售收入来支付国内信用证款项,不占用自有资金,有效缓解资金压力;卖方按规定发货后有

8、开证行信用保障,可以杜绝拖欠、坏帐,同时如果在合同期内卖方有紧急资金需求,可向议付行提出议付申请,议付行将按照当期人民币贴现利率办理融资,即扣除未到合同期限的资金利息,将货款提前支付给卖方,而该贴现利率低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而卖方可以少支付资金成本。(三)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的比较。两者都是以真实的贸易为背景,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但在操作细节上也各有不同。下表详细列示了两者区别,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扬长避短,灵活选择,满足结算需要。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开立方式银行电开或信开实物票据签章记载信息无限制受制于票面容量期限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指定的到期日付款,最

9、长不得超过6个月(不含电子票据)付款条件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单据相符才需付款无因票据,开出就相当于付款支付方式允许一定溢短装比例,可分次来单、付款定额,一次支取是否允许修改经卖方同意可增额、展期或其他条款的修改不可修改保证金比例20%以上一般高于国内信用证风险资金占用20%100%是否可转让不可转让可多次背书转让与物流关联性高低银行风险控制通过条款和单据控制真实性票据与交易分离客户承担费用开证、承兑、通知、修改、议付均需支付手续费,成本较高只在申请开票时支付手续费,成本低 四、双鸭山市国内信用证业务开展情况及前景展望截至目前,双鸭山市辖内尚无国内信用证业务,但基于国内信用证的产品优势,双鸭山市推

10、广国内信用证业务前景十分乐观,原因分析如下。(一)有利于商业银行发展客户。国内信用证风险资产占用低,融资不占一般授信业务规模,以严格的单证相符作为付款条件,且保证金和各个环节手续费能形成商业银行存款沉淀和中间业务收入,同时也能有效缓解客户贸易融资需求增长的巨大压力,因此将国内信用证业务作为新产品大力推广对商业银行来说意义重大。(二)有利于企业弥补地区弱势。从信用证结算特点来看,信用证适应于买卖双方互不熟悉、企业知名度和实力一般、议价能力相当的情况;尤其是大额大宗交易,双方都承担较高的市场风险,国内信用证将买卖双方合同中的彼此约束和货款支付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有效避免双方收款不发货、收货不付款的

11、现象,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双鸭山市地处偏远,经济不发达,企业知名度低,无法形成品牌效应打开市场,因此这样的交易条件将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最佳适用背景。五、国内信用证存在的风险(一)银行业务自身风险。按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不可直接以“单单不符、单证不符”拒绝付款,而是要洽开证申请人。如果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则开证行必须办理付款,造成了开证行的独立拒付权欠缺。一旦开证行因欺诈例外或因法院止付,议付行只能向受益人追索损失,增加了银行议付风险。(二)结算、融资异化风险。关联企业间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编造单据、互开增值税发票、制造虚假贸易,扩大国内信用证规模,套取银行融资。同时银行客户经理为增加中间

12、业务收入,也在其中大力推介、推波助澜,管理松懈。对不能提供发票、发票开票日在开证之前等情况视而不见,使银行风险加大进一步加大。(三)利用同一套交易资料融资。部分企业利用银行间信息壁垒和同质竞争激烈,互相争夺客户,以同一套交易资料同时通过开立即期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这两个融资品种套取银行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多在开立后的3天内办理了贴现业务。采用这种手法的信用证和贴现资金往往马上转入他行的同名账户,规避银行的检查。六、存在问题分析(一)社会环境造成的风险隐患。目前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运输单据多为受益人开立的提货单,缺少第三方独立提供的诸如海运提单之类代表货权的物流凭证,无法判断贸易的真实性,使国内信用证

13、业务在产品推出时就存在致命的缺陷。就目前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情况看,当天开、当天交单和当天融资付款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其已沦落成一种关联方贸易的融资工具。这既违背了国内信用证支付工具第一性原则,也与其陌生交易双方的使用背景不符。(二)企业因自身目的套取银行信用。国内信用证业务原则上只要有贸易背景的企业就可以获得;而中长期贷款,银行普遍持审慎态度,繁琐的审批流程也让企业望而却步。一方面因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融资成本低于贷款和票据贴现成本,企业存在利用信用证融资的冲动。另一方面企业在了解银行的风险偏好后,通过设立复杂股权关系,利用各种关联交易,在申请贷款时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用途,轻易获得大额廉价资金。

14、(三)经营业绩驱动下的操作风险。国内信用证属于表外业务,既不占用贷款规模,也不受限于存贷比,是各行较为追捧的授信品种。通过一笔国内信用证业务,可以获得保证金存款、中间业务收入等。部分行出于以上考虑,常会放宽对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审核标准,甚至主动配合企业作假,人为增加了业务风险。七、监管建议(一)突破信息屏障,加强银行间合作。共同开发客户信用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对客户欺诈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无信用企业,各家银行就可以进行联合制裁,这样就可以促使企业的经济行为严格遵守银行信用及商业信用制度。(二)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加强客户授信管理。银行应进严把授信客户准入关,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15、。做到不了解的行业不入、不了解的客户不做。建立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预警机制,持续不定期的了解客户经营管理状况。尤其是对外交易记录,一旦交易异常变动或与企业支付本身规模不符,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争取有利时机第一时间化解风险。(三)重点关注关联交易行为。重点防范关联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重复提供增值税发票等欺诈行为,特别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分析企业是否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进行关联交易,是否利用关联企业将信用证项下融资挪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是否其他应收账款数额较大、大量资金被关联企业占用且实际用途不明等。(四)完善相关法律。建议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法律层级由部门规章提升至行政法规,并由该法规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发生国内信用证纠纷时的处理程序,让国内信用证在法律的支持下在经济领域中更加规范的运作,扩大市场;同时在国内信用证的运作中,也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完善,使之早日与国际惯例通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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