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行医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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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 疗 机 构 自 查 表(此为参考标准。各医疗机构可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增减内容) 日期: 年 月 日项目基本标准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得分合计依法执业管理200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在醒目位置。1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按期校验。2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变更事项应及时进行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床位等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一致。3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实际开展科目应与执业许可证登记项目一致。3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按规定使用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的印章、牌匾以及医疗文书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相同,内

2、设业务科室名称规范(除“科”、“室”外,不得使用如“中心”等)。3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执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3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科室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不得出租承包科室.2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应符合规定。20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10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临床用血管理200分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10分

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设立独立的输血科(二级以下医院设立血库),并符合有关标准。20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人员岗位责任制。20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血液交接登记完整规范,有关资料保存10年。20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条交叉配血进行复核并记录完整(一人值班时可自己复核).20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十八条按规定留取血样(7天)和输血后血袋(1天)并按规定条件进行保存(血样保存于2-6冰箱)。20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三十六条无擅自采血现象.20分贵州省献血条例医护人员填报输血反应调查表,输血科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

4、。10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十五条有专用储血冰箱,不同血型血液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识。2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十二条、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一条血浆储存符合规定(全血、红细胞、代浆血260C;血小板20-240C,6小时内输注)。1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储血冰箱每周进行消毒一次。储血冰箱每月进行一次空气培养,结果合格(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 m3).2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十二条、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三条储血保管人员做好储血冰箱24小时温度监侧 ,并记录。1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十二条、医疗机构临

5、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病历管理100分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保存管理工作。15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条病案首页要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的规定书写。5分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病历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无资质人员不得签名.20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六条病历书写要文字工整,字迹清晰。病历修改应符合要求,并由修改医师签名,注明修改日期。20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不得私自涂改病历,不得伪造病历。20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相关知情同意书齐全,并经符合条件人员(患者或家属)签字。20分病历书写基

6、本规范(试行)第十一条处方管理200分处方应按照规定标准和格式印制。2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处方书写应符合处方书写基本规则。2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处方由在本机构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无相应处方权人员不得开具处方.2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试用期人员和进修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符合要求。2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制定药品处方集.购进药品应符合相应要求.1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医师应按要求开具处方,使用药品名称和剂量 (处方不超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应符合要求。2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十九条、四十五条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必须打印纸制处方,格式应与手写处方一致,并由相应

7、医师签名.2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2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四十九条药师应按照规定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并签章。1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1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处方保存期限符合要求(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期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

8、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2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对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和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留样备查.1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三十条、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150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10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指定专职人员负责.10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立健全并执行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岗位人员职责,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10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四条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

9、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处方资格.20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入库验收应双人签字,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20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条储存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 20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其它使用存放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20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交回制度,要专人负责、监督销毁,做好记录。20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二十九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法和用量符合相关要求.20分处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10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11、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首诊医师应亲诊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按要求建立相应病历,签署知情同意书.10分处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10分处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10分处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10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母婴保健技术200分必须持有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项目与许可项目相符.(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

12、、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20分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20分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章制度健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无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20分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齐全。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有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废证登记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材料齐全.无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2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应开展

13、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婚检门诊房屋、设备及人员达到要求。10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第一条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符合要求。10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妇提供法规规定的医疗保健服务。10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室设施设备及人员符合要求。20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第二条组织设置符合要求.按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包括:人员职责、人员行为准则、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以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10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开展产前诊断的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达到要求。20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10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10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制定并落实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检测、报告制度.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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