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要求 最新 [中小学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探析]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465217328 上传时间:2023-07-1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要求 最新 [中小学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探析]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要求 最新 [中小学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探析]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要求 最新 [中小学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探析]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要求 最新 [中小学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探析]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要求 最新 [中小学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探析]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要求 最新 [中小学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探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要求 最新 [中小学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探析](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要求 最新 中小学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探析 2021年8月12日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要求。该要求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合适方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是以行政规章的法律形式授予班主任的一项主要权力。这原本不是该要求的关键专题,却超越该要求的关键专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这原本也不是什么新鲜的问题却引发新闻界的极大爱好。以往学术界对此问题多仅从教育学的视角来论说老师或班主任批评教育权,鲜少从法律学的看法来加以探讨。本文在此将从法律的视角探讨中国中小学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的存在基础、法律依据、行使条件等相关问题。一、 中小学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

2、存在的理论基础中小学生因为年纪、生理、阅历等原因的限制和成年人在知理力、自治力、评判力、可塑力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在法律上属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她们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作为,通常需要成年人的指导或管教。作为成年人的老师或班主任批评教育未成年的学生自古以来就是她们的权利或职权,也是人类进步的必定要求。中国礼记有云,“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前苏联教育学家马可连柯也认为,“合理的惩戒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须的。”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实际上,正是有了一批批为人师表的“严师”才造就了一代代德才兼备的“高徒”。学校教育的目标并不但仅是知识的传授,除了健全学生人格外,培养学生

3、自治、守纪律、感恩、负责任等美德,也属于学校的教育任务。老师或班主任的职责或权利除了教学上的讲课外,还包含上述学校的教育任务。所以,当学校教育活动的进行受到干扰,造成影响知识传授和教学目标时,老师或班主任当然能够采取有效的教育方法,以达成学校的整体教育目标。在当代家庭里,未成年中小学生和其父母的关系是一个血亲关系,依据天然的血缘或法律的确定而形成,父母将其视为“私有财产”而倍加呵护或处治,父母对其未成年儿女自然或当然拥有法律上的管制、批评教育或处罚的权利。在中小学,未成年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关系是依据法律或契约而形成的一个在学关系。该在学关系中,班主任“是中小学老师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班级工作的

4、组织者、班集体建设的指导者、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是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骨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要力量”。她们在学校和未成年中小学生的关系,如同家庭里父母和其未成年儿女的关系,也即如美国一般法上的“替代父母关系”。依据“替代父母说”的基础理论,中小学生进入学校时,老师或班主任就“立于父母的地位”。即使,老师或班主任对中小学生并没有像父母对自己的儿女那样的自然感情,和父母对儿女的天生的自然关切,但为维护一个良好的学校环境,保障学生本身的受教育权,老师或班主任在学校功效及活动的范围内,依然而且应该有权去命令、控制、教训学生,正如父母在家中教育自己的儿女一样。所以,“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

5、中,有采取合适方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一要求我们也能够从“替代父母说”寻求到其理论基础。二、 中小学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要求的法律依据“批评教育权”从字面上看包含“批评权”和“教育权”。“批评权”即是班主任对违反学校要求或“有缺点错误”的中小学生给的教训、否定评价的权利;“教育权”通常认为是为保障学生的学习权,培养学生的人格自由发展,而由老师或班主任等教育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权利或职权,如传道授业,是一个主动意义上的权利。实际上,教育是一个传授知识纠正错误的过程,它不可能拒绝对错误的批评,教育词义里应该包含批评。而此处教育部要求的班主任有“批评教育权”,将“批评权”和“教育权”并列或重合使用

6、成一个“联合权利”,意在加重或突出强调“批评权”。它指的是班主任对违反学校要求或“有缺点错误”的学生含有命令、管制、教训等处理权利,是一个消极意义上的权利。因为这种消极意义上的“批评教育权”,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加以的是不利处罚,包括中小学生的权益保障及身心健康发展;同时对班主任来说,行使这种“批评教育权”也需要有明确的权利依据,现实中,因老师或班主任的行为无依据而侵犯学生权益引发社会纷争的情形时有发生。所以,中小学班主任行使“批评教育权”必需有明确的要求,而且这一明确的要求又必需有法律依据。中国教育部给予中小学班主任享受“批评教育权”要求的法律依据关键是宪法、法律。宪法是母法、纲领性的根本法,

7、是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订的依据。教育部有关中小学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的要求在形式上属于行政规章,其制订必需以宪法为依据,不然无效。中国现行宪法对于教育相当重视,对相关教育事业、精神文明建设、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地方政府的教育职权及地方教育文化事业的自主权等全部作了标准指导性的要求。如现行宪法第十九条要求,“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升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行多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而且发展学前教育”;第二十四条要求,“国家经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发展教育,经过在城镇不一样范围的群众中制订和实施多种守则、条约

8、,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宪法第十六条还要求,“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方面发展”。教育部以行政规章的形式颁布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要求,给予中小学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不但是宪法要求的详细化,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也是促进中小学生人格自由发展,保障实现其受教育权的主要路径。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上作为教育部制订的教育行政规章是当然次于法律。中国以法律形式颁布的教育法和老师法等法律全部是教育部制订教育行政规章最直接的依据。如中国教育法就明确要求,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有“根据

9、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义务;中国老师法在老师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也明确要求,老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础标准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率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阻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它侵犯学生正当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为保障老师或班主任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

10、育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应该支持老师阻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其它侵犯学生正当权益的行为”。等等。以上宪法、法律的要求十分明确简练,是教育部有关班主任享受“批评教育权”要求的法律依据。三、 中小学班主任行使批评教育权的前提条件如前所说,班主任行使的“批评教育权”是一个消极意义上的权利,其法律性质应该属于对违反校纪校规或有缺点错误的学生,为达成学校教育目标而给的一个惩戒。惩戒的词义里兼含有教育及处罚以矫正行为的目标在内。然而班主任对学生施之处罚的目标,并不是纯粹性质的处罚,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关键是在于达成教育目标,实现学生的人格自由最大程度的发展。所以,班主任行使“批评教育权”或对

11、学生的惩戒,应该以学生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或有缺点错误”为前提条件,且对“违反校纪校规或有缺点错误”的学生的惩戒应该考虑其教育的目标,而校纪校规为学生所设定义务,和维持学校内部纪律的要求,也应该限于符合教育目标所必须,其批评教育的方法应该符正当律上的“合适标准”或教育部要求的“合适方法”,不然有滥用惩戒以达成教育以外目标的嫌疑,不但背离学校的教育目标,影响学生人格自由的发展,而且也违反了教育部给予班主任“批评教育权”的初衷。本文认为,作为班主任行使“批评教育权”的前提条件关键是学生有违反所在学校的校纪校规现象,所以,学校的校规中对学生惩戒的要求就应该设定科学合理。标准上应该考虑以下几点:1.校

12、规所要求事项标准上只能规范相关学校教育事项,对于校外活动的规制,则必需有极强的正当化事由,而且必需是学生的校外行为对于学校教育将产生重大影响,方可比照校内行为给惩戒。不能以学生在校外的行为“影响学校声誉”等不确定的模糊的法律概念而加以惩戒。2.即使允许校规规制的事项,也不应该规制过分,如对学生发型等能够合适规范,但不宜一律要求男生“三分头”,女生耳上一公分,不然将过分限制学生对本身仪容的自我决定权。3.校规的制订应该符合正当性。校规的制订不但是学校的事情,为达成教育目标,保障学生人格自由展开,学校应该广泛吸收老师、学生及家长参加校规的制订。所以,校规的合理化,不能完全依靠学校内部的努力,亦需要社会、家长及教育团体的参加和监督,才能确实保障学生权益,避免校规的不合理性。综上,教育部给予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不但有理论基础,也有法律依据;班主任行使“批评教育权”并非无限制,其必需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其批评教育的方法应该“合适”,最终目标是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及学生的人格自由发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