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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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管理制度第一条 产品销售实施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原则。第二条 成立销售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矿产品销售决策管理工作。第三条 销售小组负责矿产品销售过程中信息收集、招标、洽谈、合同签订、计量、取样、化验、结算等监督工作。第四条 销售小组根据销售计划制定销售招标书并与购货单位进行初步洽谈,进行销售竞标。第五条 销售小组向购货单位发出邀请函,五日内购货单位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有关资质报销售小组,销售小组对购货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择日进行销售竞标。第六条 销售小组将销售竞标结果报销售组长,由销售组长授权签订销售合同。第七条 产品计量应以我方磅房出具的磅单为

2、结算依据,每张磅单须有双方经办人的签字。第八条 产品品质的测试取样由销售单位、购货方共同派人参与。在选矿厂发货过程中取样,每批精粉取测试水份样两个,由选矿厂化验室当场测定水份值,取平均值作为结算精粉水份依据,购销双方当场签字认可。取化验样六个,每批次取样结束后,不能立即制样的,应由购销双方签字封存处理。制样工作应在双方工作人员在场共同监督。制样结束当场装样、封存六份,每份重量不少于150克,双方封条签字确认。第九条 测试样由产品销售单位、购买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化验室,另两份存留作仲裁样。第十条 测试结果收到后须经双方核对在化验误差内并签字确认,合同双方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在得知测试结果

3、三日内向另一方提请仲裁,并由双方共同去现场调出仲裁样送往合同双方认可的仲裁化验机构,合同双方以最终仲裁结果作为产品品质结算依据。第十一条 产品结算单由销售单位财务凭每批次矿产品过磅单、矿产品品质测试报告经销售组长签字认可。第十二条 结算价格均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中国白银网10日平均收市价为计价标准乘计价系数确定。各矿产品计价系数经招标(竞价销售)后确定每批精矿结算计价系数。第十三条 购买方以双方确定的价格和交易量预付货款,汇到销售单位指定帐户,收到货款方可发货,货发出后待双方认定的化验机构化验结果出来后,如无异议,凭双方认可的过磅单、水份测试单、化验单进行结算,结算单在化验结果出来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出,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第十四条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认真履行本岗职责,不得发生有损单位利益行为,违者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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